2020年6月27日 星期六

就算愛得轟轟烈烈,買房也要清楚明確!

好朋友Alice是個做網路生意的優秀創業者,有天忽然來電,憂心忡忡的問了我些關於怎麽預防男友賣房子的秘訣。

John本來還以為是她男朋友要賣房擴大營業,她會擔心成功與否,細聽之下才知另有玄機。

Alice 的男友叫  Bryan,所以文章內我們就簡稱 A女 B男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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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女 告訴我兩人以結婚為前提交往已有5年,兩年前覺得已經很穩定了,所以就打算兩人在新竹一起買間愛的小屋,以 B男 登記名義人 頭期款跟貸款都各負責一半,未來結婚這間房子就當新房,反正也是兩個人的共同財產。



一切看來都是如此美好,直到去年底新冠病毒爆發,才發覺問題來了!
 
B男公司放了無薪假,一直沒有復工,於是B男興起要自己開公司的念頭,原本A女也覺得不錯,以B男以前在公司的表現,應該可以闖出不錯的名堂,豈知B男在公司主管做習慣了,自己創業後不善交際,把客戶當下屬罵,於是開業以來生意一直不好。
 
假如只是創業困難,A女完全可以理解,反正兩個人攜手一起克服就好了。
 
但誇張的是,B男不肯思考怎麼進步,卻把「錯誤」全推到A女身上,怪罪是她帶來的霉運,動不動就惡言相向,於是A女經過反覆思索,決定要分手,但又想起房子還在B男名下怕拿不回來,於是在還沒撕破臉前先來詢問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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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管是情侶還是夫妻,財產的部分最好還是分開處理,但說到容易做到難,常會碰到這樣的狀況:

濃情蜜意的時候什麼都沒有關係

分道揚鑣的時候就跑出一堆問題

能夠談出個結論就當作祖先保庇

不然就官司打到此恨綿綿無絕期


先不論A女B男的是非對錯,單純為了避免類似這樣的狀況,John會給各位熱戀中的情侶們以下幾項建議:

 
1、買房子考慮共同持分

為了擔心持分房屋難以貸款的問題,市場上普遍都會建議由收入較多的那一方單獨登記,以便取得貸款。

但事實上銀行只要將另一方拉為保證人,基本上貸款也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再說一間房子、兩人持分雖然不管在登記或管理上都會比較不方便,但至少未來真的發生什麼問題,產權在自己手上也比較安心,再加上多年後假如對這房子有感情,對方要賣給他人時,妳還有優先購買權,就不怕對方隨便轉手脫產。

2、保留匯款收據

假如真的不得已要以其中一個人的名字買,記得留好頭期款及各年度貸款還款的匯款收據以資證明。

John知道很多人懷疑需不需要做到這樣,但John衷心建議,這一步只是以備不時之需,沒有人希望用到,但假如真的有一天需要,可以大幅縮短官司時間,應該沒有人想每個禮拜跑法院吧?

3、先做預告登記

當不動產只登記在情侶其中一方名下時,另一方可以申請預告登記,作用就像在東西上貼上姓名標籤一樣,告訴其他人說『嘿!這東西我也有份,要買之前我要同意,不然不算數唷!』

這樣假如擁有不動產那一方要賣掉房子,妳會先被通知,妳不同意他動不了。

4、小心贈與稅

假如登記名義人屬於賺錢比較少的那方,但佔房子的持分卻較多,會被認為登記名義人賺錢能力與償還能力不一致,還有可能被認為是贈與,多課一條贈與稅,要小心喔!

結論

這個案子最後我給了 Alice 一個關於預告登記的方法,也是看起來最能解決他燃眉之急的方式,希望我的好朋友可以順利的和平處理好跟未來前男友的關係!

即便是結婚了都還有機會離婚,但至少離婚還有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差額分配』可以維護雙方權益。

對比之下,情侶之間是沒有任何保障的,再加上假如有個意外,我們還有機會要跟對方的爸媽一起共同持有一間不動產,除非是真的很確定要走一輩子了,不然行動之前還是三思而後行吧!

2020年6月16日 星期二

新聞解析—健保醫材新制討論

健保醫材新制吵什麼?給付自費規定差別一次看!

好多朋友私下詢問John這篇新聞的重點,今天我們就帶著各位一起來探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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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健保給付的標準中,醫材的給付有分成三種類型:
 
民眾全自費品項
 
民眾自付差額品項
 
健保全額給付品項    
 
打個最簡單的比喻:

小朋友念幼稚園,你可以選擇念抽籤的公幼,基本上不用花到錢,
這就是「健保全額給付」的概念。

假如你想讓小孩念私立幼稚園,那麼你就必須支付政府基本補助額以外的月費給幼稚園,
這叫做「民眾自付差額」

假如你覺得從小就該讓孩子留學當ABC,未來他的競爭力比較強,那你可以讓孩子出國,但國外幼兒園不在中華民國政府的補助範圍內,所以你得全額自行負擔,
這個就是「民眾全自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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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懂分類之後,我們可以正式進入主題了~~~~

這次的改制,影響最大的是民眾自付差額」的品項。
目前在國內的醫療院所,有370項醫材,是屬於這個品項的。

以文章中提到的二焦點人工水晶體為例:

目前市場價格大約是9萬元,但是健保局只給付「一般功能水晶體」費用2744,差額的部分就得我們自己自付。

不過為了讓自己生活品質好一點,自付差額也算很合理,這有什麼問題嗎?


問題就在於,在現行的醫材差額自負狀況下
民眾可能在不同院所,需自付金額天差地遠




這還是只是人工水晶體的價差,更高階的醫材差距更大!

考量到這種模式對病人的權利可能會沒有保障,
因此健保署才會設定「價格天花板」來保障民眾權益,減輕自付費用負擔。

也就是說,未來不管你在台灣的哪個醫療院所

只要健保署有訂立最高價,醫療院所就不能要求病人補超過這項價格的差額!

健保署立意良善,站在價格的角度,對我們而言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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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這麼好,到底有什麼好吵的?

問題就在於,很多事不是只看價格來決定的,而是得考量品質。

John三言兩語可能很難解釋清楚,建議大家可以看完以下這個視頻的討論,會更清楚一些。
 

醫材設上限的疑慮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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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管做什麼決定,都沒有好壞,只有選擇!

不設上限,選擇變多,但有可能被多收錢。
設了上線,選擇變少,但可能避免被訛詐。

你選擇哪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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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認為,其實

不管最後到底設不設上限,自己身上該有的基本保障才是重點!

John幫客戶保單健診的過程中會發現,客戶常常會說自己的保障夠了,但通常檢視完,保障都不夠全面,甚至有很多限制。

就拿現在很多人會有的脊椎病變來說,根據健保署的醫材比價網資料,植入人工椎間盤就要至少20萬,有時候還可能用到兩三片。


但John卻常常看到客戶只有單實支實付,上限10-20萬,一旦需要做這個手術,自己還要額外再準備一大筆現金,但客戶卻不知道自己不足!

其實將實支實付的額度往上提昇只需要陽春麵的成本,是大部分的人都付得起的,但沒有讓消費者知道他們保障不夠,就是業務員的責任。


還有一點很重要:
 
保單健診不是每次都增加預算,反而應該看當下的需要,截長補短才對!

John幫客戶健診的經驗中,通常不見得一定增加預算負擔,反而在去蕪存菁後,往往能省下預算。

除了你的『壽險業務員』,請多找一位『CFP專業財務顧問』幫您把關吧!

2020年6月15日 星期一

新聞解析-保單節稅?一個動作,稅翻倍!?

買千萬保單避遺贈稅 一個失誤被課310萬稅金


在John服務的保單健診過程中,跟不少客戶的『壽險顧問』都曾共同討論過客戶的『保單關係人』配置問題,其中不乏很多『區經理』以上、年資超過20年的壽險前輩.

但像此案例中的卓女一般,對課稅規定一無所知或所知甚少的,十有七八,這樣的狀況其實讓John非常擔心,所以只要有機會,John都會在溝通過程中盡力讓『壽險顧問』們了解

『規劃錯誤,比不規劃更慘』

有些前輩會願意接受,但也有堅持己見的,只能溝通一個算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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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討論今天的新聞之前,有幾個重要的 Tips , John 希望各位一定要牢記 :

1.
保單是資產的一種,保單的所有權人是要保人

2.
只要是資產,移轉所有權人時都必然有稅負的問題。


3.
保單 有可能 免稅,只有『被保險人離開人世的給付

4. 
討論保單稅負,麻煩搞清楚你在談的是什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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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個故事我會分三個階段看:

第一個階段:

卓女建議林小姐買保單,過兩年再變更要保人給小孩,可以節省贈與稅

John常聽到很多業務員告訴我,保險就是免稅,舉凡變更要保人、要受不一、三代保單等,
無一不是免稅,這種謬論真的很可怕

一知半解比不知不解更具毀滅性

如同上面提到過的,保單是要保人的資產,只要不是發生保險事故給付要保人變更一定會有稅賦問題

至於有很多業務員會教你保價金低於實際價值的移轉方式,不可諱言是有節稅空間,但空間一般不大,假如有業務員跟你說差很多,請務必問清楚他說的是「解約金」還是「保價金」?

所以當要保人要變更,請事先諮詢『沒有利益衝突的顧問或律師』,幫你設算會有多少稅負,再決定要不要變更、用什麼方法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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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階段:

保險公司告訴林小姐變更要保人不會通報國稅局,移轉不用贈與稅

這個真的要幫保險公司說話,目前的確沒有強制規定通報國稅局,但會需要通報『洗錢防制中心』

那這件案子為什麼會被國稅局查稅呢?

確切的原因,報導沒寫我也不清楚,但 John 猜測,文章中提到林女不識字,年紀應該很大了,國稅局對於年紀較大的長輩,若有大額資金進出本來就敏感,所以賣土地大額資金進帳的時候恐怕早已被盯上,等到變更要保人的時候,國稅局的警示系統就自己跳出來,接著就開罰了!

當然,並不代表年輕人就一定不會被盯上,凡是資產移轉,尤其是大額移轉,都是會有國稅局調查的風險,所以還是建議各位,事前做好規劃,絕對比事後協商來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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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階段:

林小姐主張新光的業務、經理有責任
新光人員表示變更要保人是客戶的決定,沒有不當招攬
法院判決新光沒有責任!

這個場景有沒有很常見?

不管是業務員去跟客戶推銷,或是消費者跟業務洽談,其實雙方都應該有一個習慣:

錄音或錄影

通常爭議會發生都已經是多年之後的事了
誰還記得當初說了什麼?

銷售端現在都會利用『聲明書』『告知書』來證明告知義務



通常簽約當下是業務拿一堆文件給客戶簽,真的有跟客戶告知嗎?

又或是明明有告知,客戶過幾年之後忘光光,都變業務的責任

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麻煩各位在解說的當下,不論是客戶或業務,都錄音下來,就像我們在打契約,一定是一式兩份一樣,保障雙方!

未來真的碰到爭議,錄音一拿出來就知道責任歸屬,簡單多了!

嫌麻煩?

那未來可能會有更多的麻煩等著你!

為自己好,還是麻煩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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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的關係人(要保人、被保人、受益人)
如何配置、如何規劃,對日後的法律關係意義深遠

怎麼配置最好?

每個人都不一樣

但在利益衝突的狀況下,通常不容易有公正的解答!

真心建議各位,免錢的最貴,在做任何規劃之前,找個專業的CFP收費顧問,審視一下你的規劃是否適合,遠比事情發生花律師費上法庭,成本來得低得多!


John祝福大家都規劃順利!

2020年6月9日 星期二

不動產的移轉稅負

這兩天 JOHN 應邀到國內某私人銀行,跟高層會談危老重建的不動產移轉規劃。

討論過程中,JOHN 赫然發覺,原來大家對不動產移轉稅制的觀念大有誤解!
 

於是興起了寫這一篇文跟大家討論一下不動產移轉到底牽涉那些稅負的想法。

希望大家對不動產移轉能有一個正確的概念,免得做錯規劃反倒增加稅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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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圖是給各位參考,各種不動產移轉方式的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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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觀念一
贈與不用土增稅

土增稅的立法,其實來自於國父的三民主義!

〈蝦毀?課稅還要搬出國父來喔?〉

別急,JOHN來解釋給你聽!

國父的三民主義,在「民生主義」的論述裡有一條叫「漲價歸公」。

而這個漲價歸公的意思是,國父認為,土地會增值,
一部分是因為地主改良〈將原本的荒地開墾成良田〉
另一部分是因為社會改良〈城市發展導致地價上漲〉

於是當初制定土地稅法的時候,在土增稅的部分,
設定了土地稅法第31條,明定地主可扣除的成本,
其餘的部分皆認定是社會大眾共同創造的增值。

既然是社會給你的,就應該回饋給社會。

所以凡是私人不動產移轉,在移轉的當下,你賣出的價格,因為社會改良給你那部分,自然應該繳稅給政府才公平。

除非是政府自己處分不動產,或是你無條件捐不動產給政府,或是因為繼承取得,才有機會不用繳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28條

前兩項免稅是因為,政府自己移轉再繳稅給自己,或是私人贈與社會沒有獲得任何利益,課稅的動作都是多餘的。

至於繼承,在遺贈稅法第10條裡已規定按照公告現值課徵遺產稅,也就是說,假如還要再課徵土增稅,就是重複課稅了,為求公平,所以繼承的不動產不用課徵土增稅。

在這裡我們不討論得申請不課徵的狀況,因為那只是暫時不課徵,而非免徵。

這個部分我們會再另外一篇文章再跟大家討論。

至於有人說可以運用重購退稅,減輕甚至不用土增稅,當然是可行的,但這是有條件的,未必每個人都能申請,就像 JOHN 受邀去討論的危老或都更,根本就沒有這樣的條件,所以這也等日後專文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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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觀念二
危老OR都更前先移轉給小孩,以後避開房地合一制

其實 JOHN 也不知道這個觀念到底從哪裡來
但假如連銀行高層的觀念都如此模糊
相信很多人對這部分也很不清楚

房地合一稅,其實是一種所得稅,而且採取分離課稅的方式徵收

所得稅法第4-4條裡規定
只要是105年1月1日之後移轉的房地產
都要按照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
規定課徵所得稅

亦即,不論你是用贈與還是買賣,只要小孩受讓房屋是在105年1月1號以後

全部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當然,有通例,一定有例外,這裡我們只提傳承的例外

根據財政部104.8.19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規定

假如長輩早在104/12/31前就已經取得房子
而在105/01/01後繼承移轉不動產給晚輩
那麼晚輩仍可以適用舊制課稅

白話一點解釋

假如你在105/01/01前沒來得及移轉不動產給孩子
而你又希望孩子以後能使用舊制申報房屋交易所得稅
不是使用新制房地合一稅
那麼目前你只剩下一個選擇

自己留著等到百年之後再讓孩子繼承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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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觀念三
都更前地是父親的,都更完叫建商直接登記給小孩,瞞天過海

這觀念更是絕了

用現金移轉還可以拼一拼會不會被錄影機查到軌跡

不動產都是登記制的
都更前是爸爸持有,都更後馬上變兒子持有
這個舉動很難不被相關機關盯上

但有一種方式或許能多少節省一些稅負
「孩子當起造人」

不過這個方式操作起來有點複雜,而且需要孩子本身就有些資產在身上
不然還是會被課徵到贈與稅,未必划算
需要請教專業人員協助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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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一直都是中國人畢生資產裡佔最大比例的金額;
不動產移轉,更是牽扯到很多面向的資產操作;
再加上危老、都更的因素,那牽扯的面向又更廣,
建議還是找專業的人士配合,避免賠了夫人又折兵!

新聞解析-不動產的善意第三人與遺產爭議

害怕姊姊回國爭產,他每坪降價10萬只為快脫手...一棟房子,一個弟弟先下手為強的故事

 
 
 
 
CFP群組裡有很多臥虎藏龍的高手,於是乎,針對看到的許多專欄或新聞討論適法性跟處理方式便時而有之。
 
今天討論的這個專欄很有意思,我想分享給大家,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說在前頭,我個人覺得這個專欄的結論:
請記住,法律真的不公平,它只保障懂它的人。」
有失偏頗了。
 
以下,是我針對這個個案的一點小小看法,我們將從兩個角度來討論:
 
第一點
 
當仲介在接到一個委賣案的時候,最重要的除了房子的現況之外,一定會做的,就是屋主是否適格可以買賣這間房子的調查
 
在這個個案裡,售屋當下,黃先生已經是房地產的登記權利人,也就是我們一般所說的「屋主」
 
屋主售屋,不管是拉高賣或是壓低賣,都是天公地道的!
 
買方買房,通常也只能依賴地政機關登記的所有權來確認真正屋主是誰,只要經過地政機關申請出來的文件確認所有權人就是黃先生,買方當然就信任地政機關的資料已經經過審核,並據以跟黃先生交易
 
這也是文章中的民法759-1所稱,買方因為信賴地政機關登記的權利人所做的交易,就算未來發現原來的登記權利人〈這個案子裡就是黃先生〉取得這個權利的過程有瑕疵,但因為買方是基於〈而且大概也是唯一管道〉信任國家的地政機關而相信黃先生就是權利人而做的交易,國家就應該保障買方取得所有權的權利。
 
請試著想想
 
今天若是你要買一間房子,你也透過國家機關去調查了屋主就是黃先生,結果買完房子,國家告訴你黃先生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於是你必須把你剛買完、裝潢好、登記了戶籍的房子,再還回去給真正的所有權人,各位看官,您認為呢?
 
有錯的根本不是你,你卻得為此付出代價?
 
這就是我說這個結論太武斷的地方!
 
因為信任國家而買的房子,最後國家保障了你,這樣的法律機制就是不公平的?
 
我想,公道自在人心。
 
不過這個條文我必須提醒各位的是,
民法759-1的規定條文中有這一個部分:
「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
 
甚麼意思?
 
也就是說,今天就算我已經跟屋主打好契約,錢也已經付給屋主了
「只要地政機關還沒將不動產登記到你的名下,真正所有權人還是有權要回房子的!」
 
所以買房的時候還是透過不動產交易安全信託保障雙方權利比較好
 
不要為了省一些信託費,到最後人財兩失
 
第二點
 
關於黃先生是否透過合法方式取得媽媽的不動產,專欄裡是沒有提到的。
 
假如黃先生是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那麼我們上述所討論的第一點,基本上也才有討論的空間。
 
假如黃先生是合法取得的〈媽媽自己的意願轉讓〉,那上述第一點就不用討論了,剩下的就是姐姐回國後有沒有就這間房地產爭取應繼分或特留分空間的問題了
 
先聲明,因為今天討論的是姐姐爭產的適法性問題,所以有關遺贈稅法第15條擬制贈與的部分我們先不討論,若大家有興趣我們另開一篇來談談擬制贈與的重點。
 
根據民法1148-1規定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白話文解釋就是
 
黃媽媽把不動產移轉給黃先生的時間假如已經超過兩年,這個不動產自然就不算黃媽媽的遺產,若未超過兩年,就算是黃媽媽的遺產。」
 
好的,我們假設黃媽媽移轉不動產給黃先生還未滿兩年就離開人世了
 
那麼看起來姐姐就有跟弟弟要求這個不動產的權利囉?
 
這就得回到民法第1148-1條的立法意旨來討論了
 
在民國98年增訂這項規定時,其目的只是避免,被繼承人擔心自己有債務問題,過世之後債主會上門來分遺產,對繼承人不利,所以在過世前先把應該要列入遺產的資產先轉給繼承人,如此一來,對債務人就不公平了,於是增訂這項規定。
 
白話一點解釋
 
就是假設黃媽媽在外面欠人家一千萬,擔心過世之後債主找上門把要留給黃先生的遺產分走,所以先移轉給黃先生,規避被追債的風險
 
法律為了要保護黃媽媽的債主,所以規定假如黃先生拿到這些遺產會侵害到債主的權益,那黃先生應該就債主被侵害的部分負責,已經拿到的資產也應該計入黃媽媽的遺產賠付給債主!
 
但這項規定是為了債主定的,並不是為了各繼承人的遺產分配定的,所以立法意旨也特別強調
 
「並不影響繼承人間應繼財產之計算」
 
換言之,假如姊姊從國外回來要跟弟弟分財產,就是只能針對媽媽過世時還在媽媽名下的財產去爭,不動產的部分是無解了
 
不過假如媽媽生前過戶給弟弟的財產有符合民法第1173條規定的,或許還有爭取的空間,但那部分大概也不多了!
 
 
稅法的規定博大精深,甚至有時還考量到立法意旨,並不是就如我們想像的僅照法條內容走;但是每個法條立法的背後都有它良善的意圖,儘管不可能保護到所有的人,但也沒有像專欄作家說的那麼不公平。
 
平時多吸收法律知識,碰到事情記得詢問專業人員,千萬不要落入「免錢最貴」的陷阱,讓我們一起用正確的法律觀念,來幫助自己安穩地度過每一個人生的階段,好嗎?
 
祝福各位都能順利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