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7日 星期日

要學武功,先紮馬步....



除非你有張無忌的奇妙際遇,否則學所有的上乘武功,都一定得紮穩馬步,一步一步從簡單學習到困難,才有可能晉升武林高手,甚至是至尊地位!


在金融業界打滾很多年,從曾經的年少自負,到經歷08年的災難式虧損,再到現在跳脫體制學習新的理財思維,近20年的金融體驗讓我有很深的感悟:


沒有打地基的理財規劃
走到底都會變一現曇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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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理財週刊找上是一種榮幸,也是一種壓力!


做金融久了,很容易把自己當作專業人士,所以不管寫文還是講課,濃濃的專業氣息,常被人家稱讚之餘還順道帶一句:「但是您講得太專業,不好理解」!


後來才發現,專業不是把自己的艱深詞彙硬塞給接受資訊的人,


專業,是應該用簡單的敘述,讓大家都能明白清楚


所以這兩年我一直在嘗試寫完文章之後讓非專業的朋友家人們先看過,讓大家給我意見,修改過後再發表出來讓大家參考,因為再專業,大家看不懂,也是枉然。


這次的理財周刊線上課,我花了很多時間、很大工夫,即便初版僅半個小時就寫好,但中間改版卻不下二、三十次,參考線上各家老師的意見,問過不下數十人的大眾評審,雖然最終版我自己還是覺得缺乏甚麼,但一直修下去也沒個頭,所以就先上線,希望大家可以多給我批判,讓我有修改的空間!


這次,我將用最淺顯易懂的方式,帶大家打地基、練基本觀念跟基本功,透過觀念的溝通,希望可以讓大家了解理財的真諦,也透過我們講師群每個前輩大家不同的專業,給予線上課學員更清楚明白的理財脈絡,協助大家可以更容易地達成財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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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195219211705/posts/10157048249386706/?d=n


線上課的老師每個都是實務經驗超強的一時之選,很值得大家學習,我很推薦!


偷偷告訴各位一個小秘密:


理週為了讓大家有可以試聽的機會,跟講師群們討論了好久,讓講師們感覺到了誠意,所以決定開放兩堂免費試聽的機會,請大家多關注理週的網站,相關訊息馬上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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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6日 星期三

新制?舊制?分清楚才知道怎麼治.....

同業傳了這麼一則新聞給我,不知道有沒有眼尖的朋友跟我一樣,發現甚麼地方不對勁?

基於最近很多人來詢問不動產交易制度的問題,這篇我們就來談談常見的不動產錯誤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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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個很重要的觀念,一定要先跟大家溝通:

不論是舊制還是新制,都是屬於所得稅中的「財產交易所得」

既然屬於所得稅,那麼只有在有所得的時候才會有選擇新舊制的問題。

假如面對的是無償行為-繼承.贈與等,就請大家放寬心吧,因為你暫時沒有選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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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一
 
只有房地合一新制,沒有房地合一舊制
 
 
如同這位記者大人的誤解,很多人都誤用所謂的「房地合一舊制」這個名詞。
 
但事實上,就像我們上面提到過的,新舊制都是所得稅裡的財產交易所得
 
在過去的時代,針對自然人的財產交易所得,只針對房子課資本利得,土地的部分因為土增稅已經徵收,所以所得稅就不再重複課徵了!
 
但是這樣的制度久了之後,因為公告現值跟市價的差距,以及舊制的比例認列有操作空間就衍生一堆上下其手的漏稅現象,所以後來才會有所謂的房地合一概念,用成交總額的概念課徵資本利得稅,杜絕操作或漏徵的可能性。
 
舉個例子
 
在舊制的時代,房子的市價是2000萬,假設能扣除的買屋及其他成本是300萬
但公告現值只有1000萬,老屋評定現值更只有40萬,,則舊制的計算方式如下
 
 


 
 
§ 有沒有發覺奇怪在哪裡?
 
明明扣除成本後有1700萬的資本利得
 
但計算式卻僅用
 
房屋評定現值 佔 (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 的 比例 計算
 
最後只要列入65.4萬的稅基
 
看出問題在哪裡了嗎?
 
對了!
 
就是因為土地沒有計入所得稅課稅,也就是沒有做到所謂的「房地合一」所以才衍伸出課稅不公的情形。
 
也就是因為這樣才會修法,將土地的資本利得一樣列進去,但扣除掉已經課徵土增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並且以市場價格為基,而不再用不符合市場跳動狀況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當作基準,希望能夠做到租稅公平!
 
所以請記住
 
舊制所得稅因為沒有土地課稅的概念,所以不能稱為「房地合一舊制」,正確的名稱,應該叫做「財產交易所得
 
新制因為將房跟地都計入所得稅稅基,所以我們才會稱它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
 
◎千萬不要再說 房地合一舊制 囉!
 
 
觀念二
 
怎麼分辨房屋賣出時,適用舊制或新制申報?
 
簡單點說,基本的原則是
 
104/12/31前取得的房子,適用舊制
105/01/01後取得的房子,適用新制
 
坊間有關於所謂持有超過兩年適用舊制的部分,因為早在107年底落日,所以就不用關注了。
 
既然有基本原則,就一定有例外原則:
 
若是不動產是經由繼承、夫妻贈與而來,那麼只要被繼承人取得的時點或者是夫妻間最早取得不動產的時點在104/12/31前,就可以在舊制跟新制兩個中間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
 
 
 
觀念三

申報時間跟稅制都大不相同
 
舊制中,財產交易所得是併入綜合所得稅一起報繳的。
 
也就是說,賣完房子不用當下申報,等明年度報所得稅的時候再一併列入綜合所得,適用綜合所得稅的稅率繳交稅金就可以了。
 
 
但假如是適用新制,就必須在完成移轉後30天內完成申報,而且新制有自己獨立的稅率,不會跟綜所稅的稅率並用,屬於分離課稅,這部分很多人會搞錯,導致適用新制但忘記在30天內申報,被罰錢罰得冤枉,請大家要小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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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土地稅制是一套繁雜又專業的制度,即便是在業界,也有很多人搞不清楚實際上該怎麼使用,但不動產卻又常常是我們一生中最重要、最大筆的資產,不搞清楚的話,可能會在交易過程中損失慘重。
 
若您對不動產制度有任何的問題,歡迎留言跟JOHN討論,希望能幫您減少困惑,安全處置這人生最重要的資產!
 
最後還是老習慣,送各位我的祝福
 
不動產稅制弄明白搞清楚
資產保全或傳承不怕失誤
完整財務規劃找家豪帶路
全方位的防護安心又舒服

2020年9月3日 星期四

保單稅不稅?別讓權利打瞌睡.....


老朋友唐老大(哈哈,可惜不是馮迪索本人)昨天電話閒聊時談到投資型保單,很自豪自己是在90年就做了這份保單
業務告訴他,95年之前做的投資型保單都不會有稅負,他感到特別安心!

真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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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談保單稅負的時候,我們常常只聽說「要課稅」「不課稅」,卻很少有人問

「會課到甚麼稅?」「真的都沒風險嗎?」

John想要在這篇文章跟大家談談,保單有可能碰到的稅負,跟常看到風險發生的可能點,讓大家提早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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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贈與稅

保單常見的贈與稅發生時間點,通常會是父母幫小孩規劃保單時,每年幫小孩繳保費的那個時間點,所以常見父母幫小孩買保單,每年繳費金額壓在220萬以下就免稅,但以下兩種狀況也很容易會有贈與稅,卻常常被人遺忘:

1.保單移轉

  保單移轉的當下,會就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價值課徵贈與稅。

很多朋友在繳了多年的儲蓄險之後忽然想要轉給小孩,才發現裡面的保價金早就超過贈與免稅額,移轉時反而多被課了一筆贈與稅,贈與稅的成本一加上去,發覺前幾年領到的高利息全都賠回去了,得不償失,所以在移轉前要多做考量!

當然,假如可以預料,在買保險前就應該把這點考量進去,事先做好規劃!

2.要保人、被保人、受益人不同的保單

  很多人只知道要保人、受益人不同的保單有機會被課最低稅負制,但卻很少人知道,當要保、被保、受益三個關係人都不同時,其實很有機會被課到贈與稅

舉個例:

爸爸用媽媽的名字當被保人,受益人是兒子,買了一份保單,當媽媽離開的時候,稅負怎麼計算?


當媽媽離開的時候,保險啟動理賠,這個時候因為受益人是兒子,所以保險公司會把理賠金直接給兒子

但是,問題來了

因為爸爸還在,所以照理來說這張保單是爸爸的財產,當受益人是兒子的時候,視同爸爸把這個受益權贈與給兒子,這時候,雖然媽媽的理賠金「免遺產稅」,但是爸爸就必須繳交「贈與稅」,很多人會忽略這點,導致最後被補稅!

媽媽過世,壽險保單竟被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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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得稅最低稅負制

最低稅負制,正確的法律名詞,應該叫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是政府為了租稅公平,在民國95年基於所得稅法延伸另外制定的一個條例,主要是要規範所得稅法中沒有拘束到的以下四項所得,增加國家稅收:

1.海外所得(99年開始適用)
2.要受不同的保險給付
3.私募交易所得
4.非現金贈與


針對保險,最常會遇到的就是第一項海外所得跟第二項,要保人、受益人不同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保單,保險給付可能面臨稅負風險,以下針對兩項分別說明:

1.海外所得

保單會跟海外所得有關係?

其實這一項相對比較少,但因為有客戶遇到,還是得說說。
購買大額投資型保單時,因為配息金額全來自海外基金,本來就算海外收入。

或是贖回海外基金有資本利得,也必須歸入海外收入!

假如這位客戶剛好又是有海外資產,當年度有需要列入海外所得計算的資金匯回台灣,一般大家都會很習慣算好匯回資金在670萬台幣左右,卻忘了還有投資型保險的基金配息或資本利得,很容易就超過額度,而被課徵到海外所得的基本所得額。

這部分因為通常是分開做的,壽險歸壽險顧問,資金匯回屬銀行體系,而即便是銀行體系內,外匯跟理財通常也是不同部門承辦,橫向聯繫容易疏漏,假如沒有專屬財務顧問的客戶很容易忽略應該併同計算,提醒大家應該要整體規劃更保險一點。

2.要受不同保單給付

誠如我們在上面贈與稅環節提到的,假如有要、被、受皆不同人的狀況時,保單可能產生贈與稅。

這裡談到的要、受不同產生的稅負,其實算是進階版!

這裡先談一個重點:


贈與稅,基本上要要保人、被保人跟受益人三個皆不同才會有稅賦風險。

但在最低所得稅負制下,只需要保人跟受益人兩個不同,就有可能會有稅賦風險。

贈與稅最低所得稅負制,只會發生其中一個,不會重複徵稅。


把上面的例子再提一次:

當媽媽離開的時候,此張保單的要保人跟受益人不同,所以符合最低稅負的規定,假如保險理賠的金額超過3330萬(免稅額)就有可能對受益人(小新)課徵最低稅負制

但實務上,單一繼承人要領受超過3330萬的保險金,概率還是偏小,再者,假如真的發生這種狀況,還要看國稅局在我們下一個大題會說的實質課稅的部分要不要追討,所以因為要、受不同而被課徵到最低稅負的狀況,機率是偏小的。


但假如今天要、被保人相同的狀況下,上述贈與稅的部分就不會成立,因為保險事故發生的當下要保人已經不在了,自然就不會有贈與的問題,這時候就又回到要、受不同的爭議,所以假如保險理賠進到受益人的帳戶,就要評估有沒有超過3330萬,看看需不需要課徵最低稅負制,或者進到實質課稅的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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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質課稅(遺產稅)

自從98年稅捐稽徵法增訂12-1,確立了實質課稅的法源依據後,國稅局就有了「尚方寶劍」,民間戲稱這叫做「霸王條款」。

自此,原本依照保險法112條遺產及贈與稅第16條第9款規定,指定受益人的保險身故給付,從原本無須計入遺產,變成了要看國稅局臉色,決定進不進入「實質課稅」,才能確定是不是安全過關。

依照2020年6月最新公布的實質課稅態樣,新聞報導羅列了九大地雷,以下供大家參考



財政部發的原稿也截圖供各位參考






總之,保險免稅這個大旗,以後假如還有聽到別人提起,我建議還是不要太有把握!

但的確是有可能透過事前規劃達到就算實質課稅也是免稅的效果,至於怎麼做,就要請各位請教您身邊專業的CFP國際理財規劃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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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所謂的95年以前保險免稅的說法,應該是針對保險給付在95年後需要計入所得基本條例這個命題而言,雖然依照免稅額3330萬來說,大部分的人的確很難被課到稅,但直說免稅也有失公允,加上又有國稅局的實質課稅原則,難說不會被再計入遺產稅,有許多的判例證明即便是在95年以前做的保單一樣被計入實質課稅,所以請各位要小心!

再談到投資型保單又更麻煩,因為投資型保單包含 保障 分離帳戶 ,歸於分離帳戶的帳戶價值是沒有節稅效果的,若是沒有交代清楚,很容易發生紛爭的!

但投資型保單其確有其效用,留待下一篇跟各位一起討論!

祝福大家
資產配置順利安全,稅務問題遠離身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