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John遇到不少客戶欠租諮詢,可見得景氣真的不好,很多做小生意或是被裁員的小家庭,都已經被逼得走投無路了,雖然心裡是心疼他們的,但是也不能損失了客戶利益,所以都會盡量協調房東減少一些租金給付,或是延期給付,以確保雙方的損失都能減到最低!
但是延期給付客戶會擔心,所以會搭配公證或是本票保證,一方面是給承租方轉圜空間,一方面是為了未來申請支付命令或是債權憑證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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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需要注意的法規:
民法440規定 |
根據民法440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亦同)的規定,租金的欠繳,必須超過兩個月才能終止租約。
又,土地法100條規定,必須「除去擔保金(押金)抵償」,欠租達兩個月,始能收回房屋。
所以以法條的解讀,欠租2個月,可以終止租約,但要收回房屋,欠租要超過4個月,這可是個冗長的時間阿!
但可怕的還不是這4個月,因為假如4個月後能夠收回房屋,那頂多是損失2個月租金。
重點是4個月之後妳還得經過冗長的法律程序,配合警方、法院人員,甚至是當地的里長,一同執行請出房客的動作,並且未來可能還有廢棄物造冊清理的長尾麻煩,所以常會有人說,最好的避免方法,就是選對房客,但很多時候房客真實的樣子,都是租了房子才會出現,很難事前看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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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4個月之後妳還得經過冗長的法律程序,配合警方、法院人員,甚至是當地的里長,一同執行請出房客的動作,並且未來可能還有廢棄物造冊清理的長尾麻煩,所以常會有人說,最好的避免方法,就是選對房客,但很多時候房客真實的樣子,都是租了房子才會出現,很難事前看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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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跟大家分享一個最近的經驗:
話說John的客戶Tai,今年售出名下一間店面。
這間店面原本是出租給A(承租契約是A打的),契約時間長達6年半,明年2月才到期,A開了一間餐飲店,但餐飲店負責人是登記A的母親B。
兩年前開始,A跟Tai抱怨生意受到疫情影響,協調租金分段匯給Tai,待生意正常之後再回復一次給付,Tai看他經營辛苦也答應了。
但自此之後,A就每個月都分段給,更有甚者,當月無法分段給付完畢者,常常會把當月該匯的租金拖到下個月才匯,但因為Tai打的是長年期契約,又經過公證,無法說解約就解約,中間其實好幾次,Tai都為了催租,搞到自己快腦神經衰弱!
當John協助Tai售出房子之後,才發現原來租客已經兩個月沒付房租了,本來已經跟新屋主說好,將兩個月押金自留一個月,移交給新屋主一個月,之後新屋主再跟租客補徵一個月租金就好,至少減少Tai的損失!
沒想到,原本新屋主跟John協調好的承諾,在交屋當天因為John晚了些到場,而Tai人又太好說話,於是,兩個月押金都被新屋主拿走了,這下可好,眼睜睜要損失兩個月的租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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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1:
於是John當下當機立斷,請A另簽屬債權協議,並附上他的身分證影本,成功將原本無解的租金欠款,直接轉換成債權證明,並請A在本票上簽名,免得這筆欠租就此煙消雲散。
上述特地標記了身分證與本票,主要原因是:
1.不管做成任何的契約,記得留下對方的身分證,未來要是出甚麼問題,可以先跟著戶籍找人,有機會可以減少很多處理的時間。
2.本票是希望未來可以跳過法院程序,直接走本票裁定,這樣同樣也可以省下不少時間。
不過,A會遲繳,Tai多少也體諒,疫情造成餐飲業不容易經營,所以在租金欠款部分也給了些優惠,減少些金額讓目標相對容易完成,這樣A也比較有還錢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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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2:
但事情要是那麼簡單,John肯定不能拿出來跟大家分享。
在債權協議書登載的期限到期前,A匯進Tai帳戶的金額僅有1萬元,與約定的欠款金額相差甚大,在過了期限後,Tai還是持續跟他聯繫,多給他兩個月時間轉圜,但依舊沒有在多給的期限內再匯款進來。
於是John循著身分證上的地址去拜訪A及其母親B(也就是餐飲店登記負責人),但去了兩次,B都不在家,雖然A都有說要處理,但依然良久沒有收到匯款,所以John索性就拿著借據,去債務人所在地法院,申請了一張「支付命令」,寄至A的戶籍地。
申請完支付命令,John同時間另外寫了一封信封署名給B女士的信(避免文件只到A手上,B卻甚麼都不知道),裡面附上借據、本票及申請支付命令的申請書影本,還有一張小紙條,小紙條上提示B,若無法在期限內處理妥當,A將面臨強制執行,未來關於信用貸款、房貸等,申請將會困難重重,並夾上John的名片,直接寄給B,請她跟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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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3:
收到資訊之後的確馬上跟我聯繫,但中間還是有很多問題,甚至B還告知需要去貸款,本來John希望她簽下本票,壓下時間,以防中途變卦,但Tai覺得不需要這麼絕,所以我也沒堅持!(由B簽下本票,除了擔保一定時間內還款外,更重要的是真正有資產的是B,到時候沒有還款可以強制執行B的財產,相對有保障,但我尊重客戶的意見,轉換成頻繁聯繫給予壓力。)
經過漫長的溝通,終於在最近收到款項了,John也算功德圓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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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其實這樣的案例算是欠繳租金裡算簡單的,但John發現很多人因為簽約的時候沒有留下身分證,只有請承租方寫下資訊,至於寫下的資訊是真是假無法查證,或有些就算是真的,也僅限為承租當時的資訊,出問題的時候這些資訊說不定都已經不能用了,但是戶籍地址,至少是戶政登記的,要作假或是更改都不容易,對於追討債務會比較有幫助!
另外就是,通常一般人對玩具本票的警戒心會比較低,假如碰到房客希望通融,可以用玩具本票當作條件,可以的話,多寫一個欠條,當作本票的加強證據,若是答應的期限到了沒有支付,不用苦苦等民法規定的兩個月期限,直接用債權去追債,時效會快得多!(當然你也可以跟Tai一樣佛心地給房客多些時間,甚至不跟她討,但這時要不要討是你的決定,並不是就算想討也沒有憑據討,只能搖頭說不討了^o^)
另外一個很重要的重點,就是很多欠租是可以請朋友或家人代償的,代償後由家人跟債務人去追償比我們更加容易,畢竟他們與債務人的接觸比較緊密,可以適度減低一點價金,這樣債務人家屬也會比較願意達成協議,總比所有的價金全部要不回來好,大家可以參考!
今天就分享到這,當然每個案件的條件都不同,當下業主能提供出來的資料跟案件已經過時間等,很多因素會影響一個案件可行與否,下次再跟大家分享其他更難處理的案例,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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