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承』在許多家庭裡都是極為重要的問題,畢竟要怎麼把自己打拼一生的成就,盡量以更低成本,更符合自己心意的分配,移轉到自己下一代手上,對很多人來說真的是一件非常燒腦的事。
這篇故事的起源來自於恩典法律事務所,蘇家宏律師的一個經手案件,有關一場婆媳間的法律觀念大戰,相關連結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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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讓我們進入今天的主題吧!
什麼都想要的婆婆
老人家甲因病過世,留下了上億的遺產,而他的配偶太太乙,為了能完全掌控這些甲的遺產,所以老先生一離開,就要求兩個兒子丙跟丁,辦理拋棄繼承,讓遺產可以回到自己手上。
丁乖乖地照著媽媽的意思去辦理了拋棄繼承,卻怎麼也沒想到,在甲離開沒多久之後,丙就意外遭遇到死亡車禍,根本沒有來得及辦拋棄繼承。
蘇律師在原文裡分析,甲遺留遺產,若不討論乙是不是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由乙、丙、丁均分,每人繼承1/3。
但丁已拋棄繼承,遺產就應該由乙和丙繼承,應繼分各得一半。
乙為避免財產外流,強勢要求戊放棄對丙的繼承權,並給予500萬元,要求戊搬離夫家。
戊原本想替自己爭取權益,卻意外發現自己已經懷孕超過2個月,所以戊便同意辦理拋棄繼承,拿了500萬,搬離了夫家。
原本乙以為甲全部的遺產都要回到她的手中了,卻沒想到這時戊卻以有「孫子」己為由,主張丙的遺產應「全數」由遺腹子己繼承,因己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乙為第二順位。
若第一順位繼承人存在,第二順位繼承人是無法繼承遺產的,至此,戊藉此成功卡位了遺產。
而乙,最終不只拿不回甲的另一半的財產,還平白無辜多送了戊500萬元,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John知道可能會有些人看得霧煞煞,想說都拋棄了怎麼還能繼承?
別急,John分別就這篇文章,John被問過到的問題,一個一個拆解給你們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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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解1】繼承順序
John最常碰到的誤解之一,就是「只要子女拋棄繼承,母親(或父親)就可以單獨繼承遺產」這個想法。
各位,我真的是求求了,不要再有這樣的迷思了好嗎?
配偶,在繼承關係上,我們稱作「當然繼承人」,並不是「順位繼承人」,千萬不要搞錯!
而配偶相互間繼承的法源,是依據民法1144條規定,可以跟各順位繼承人一起去分配死亡配偶的遺產。
各位注意到了嗎?
配偶是需要跟「各順位繼承人」去分配遺產的,也就是說,若是前順位繼承人不存在,那就得跟後順位繼承人去分遺產。
所以兒女只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就算兒女拋棄繼承,也不會全部遺產都變媽媽的,而是需要再往後找,有沒有第二順位「爸爸的父母」生存著,或者第三順位「爸爸的兄弟姊妹」在不在,甚至是第四順位「爸爸的祖父母」,除非這些對象都不在了,才有可能全部都給媽媽。
只要這些順位裡的人還有存活著,那除非他們不來搶,不然媽媽還是要跟這些人一起去分遺產,並不能拿回全部爸爸的遺產的。
另外還有一點要注意,就是這個案例中還有第三代己,假如今天真的丙跟丁都完成拋棄繼承,也會因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而「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僅限是兒子、女兒,假如兒子、女兒這一輩全部都拋棄了,但還有第三代,就會是第三代的己去跟奶奶乙一起平分爺爺甲的遺產,所以也不可能是乙全部取得。
所以這個婆婆一開始要大家都拋棄繼承的這個方法本身就是錯誤的,根本達不到她要的效果!
假如真的要永絕後患,最好的方法就是讓丙跟丁都簽署「遺產分隔協議書」,在協議書上明確記載由媽媽繼承所有財產,才能完整確定媽媽可以拿到全部遺產喔!
下面這一份就是台北市政府提供的「遺產分隔協議書」範本,就放在這邊讓大家參考囉!
【誤解2】代位拋棄繼承?
有個很可愛的壽險業學員跑來跟John討論這件事的時候,誤解了所謂的「戊拋棄繼承」,是「代位」丙拋棄對甲億萬遺產的繼承權。
各位客官,「拋棄繼承」這個權利是有所謂「一身專屬性」的,也就是說除了繼承人本人,是沒有人有權利代理行使「拋棄繼承」的。
再直白一點講,丙既然已經過世,那就代表他的「拋棄繼承」已經不可能完成了,就算是他的繼承人戊或己,也不可能替代他完成。
所以戊所簽的拋棄繼承,其實應該是針對丙的「全部財產」拋棄,而不是針對甲的一半財產。
其實這部分對戊真的非常不公平,乙想要甲的全部遺產,但戊卻得把丙自己本身的遺產也一併送給婆婆,相信換作是誰都不可能會覺得公平吧?
【誤解3】「代位繼承」V.S「再轉繼承」
還有一派朋友,在轉貼這則文章的時候,會誤用「代位繼承」這個名詞,以為這個事件裡的己,是「代位繼承」甲的遺產,這可是天大的誤會阿!
「代位繼承」在法律上有非常嚴謹的定義,依照民法1140條的規定,「代位繼承」通常要符合這些條件:
1.只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後代可以「代位繼承」,其他順位的繼承人,他們的後代沒有「代位繼承」的資格!
2.必須「第一順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就已經死亡,或者「第一順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才可以由其後代「代位繼承」。
再更清楚的說,這個案件裡,假如己要符合所謂的「代位繼承」,那必須是
一、甲離世之前,丙就已經先離世。
二、或者是,丙對父親甲,有民法1145條題到的各項狀況,導致喪失了繼承權
不過在這個案例中,丙是在甲離世之後不久才車禍過世的,也沒有民1145提到的虐待情節,所以丙在離世前是確實擁有了對甲的繼承權,然後才又車禍離開。
這樣已經確定繼承後,馬上又被繼承的狀況,一般我們稱為「再轉繼承」,而非「代位繼承」,希望大家名詞不要搞錯!
關於「代位繼承」其實還有很多需要注意的細節,但不在今天新聞討論的範圍內,所以John就不多作著墨了!
有機會再跟大家聊聊「代位繼承」的一些小訣竅跟注意事項!
【誤解4】稅務上的缺漏
前面講完了「權益」的部分,這邊John想跟各位帶點「稅務」的觀念!
前面John提到過,假如真的要永絕後患,最好的方法就是簽署「遺產分隔協議書」,而不是「拋棄繼承」。
在稅法上,配偶跟兒子都有所謂的扣除額,以最新的規定,配偶的扣除額高達553萬,就算是稅率只有10%,配偶扣除額都能讓你省下至少55萬的稅金,但一旦「拋棄繼承」,這筆553萬的扣除額就將連帶被拋棄掉,也就是說,乙請戊拋棄丙的繼承權,這個動作會導致遺產稅要多繳55萬,幾乎是一個年輕人一年的薪水了,不可不慎阿!
甲的遺產也是,原本可以丙跟丁的扣除額各56萬,加起來一百多萬都是可以扣除的,但小兒子一但放棄繼承,這56萬就必須繳稅,稅金至少增加5.6萬,若丙真的也拋棄了,稅金就至少增加10萬元以上,還不如用「遺產分隔協議書」全部歸給媽媽繼承就好,還能省稅!
「遺產分隔協議書」填寫其實也還有些訣竅,才能避免未來不會發生爭訟,但因為大多需要個案討論,John就不在這多做贅述了,有需要的朋友再私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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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雖然新聞中這位媳婦用魔法打敗了魔法,但也要有足夠深的法律認知才能做到,而且也要有點運氣,萬一孩子沒有出生,是死胎,結果就可能完全不同喔!
所以關於遺產繼承,John真的建議大家,不要以為自己辦就好,可以省代書費、律師費,的確,跑國稅局、地政機關、保險公司等等,手續真的不繁雜,只是表面上的過過手續,真的用不上代書、律師、顧問等等的專業人士,不用花那麼多錢!
但繼承其實還有許多眉角,是單純跑流程的你看不到的風險,包含事前規劃現金及不動產繼承方式,還有剛剛提到拋棄了誰會繼承的問題,辦錯繼承,稅務暴增的問題,這些都是一般平民百姓不可能會注意到的,就像John在這篇文章也提過,一對人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當作良藥,但是在不同的案子裡,它可能會變成讓你損失150萬的「毒藥」,假如你沒注意到,那你就馬上損失一台進口車了!
每個繼承或是傳承案件,會因為每個個案自身的狀況不同,有不同的手段方法去應對,John真的建議大家盡量找專家個案分析,才不會讓自己後悔莫及!
今天跟大家分享的觀念,不知道對大家有沒有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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