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3日 星期五

【新聞解析】想獨吞上億遺產 婆婆給500萬「賠了夫人又折兵」!



『傳承』在許多家庭裡都是極為重要的問題,畢竟要怎麼把自己打拼一生的成就,盡量以更低成本更符合自己心意的分配,移轉到自己下一代手上,對很多人來說真的是一件非常燒腦的事。

 

今天John想要談談的,已經是去年的「老聞」了,但即便是「老聞」,到前兩天依然還有朋友在問,而且有很多觀念其實很不正確,所以John想做一篇專輯來澄清一下!


這篇故事的起源來自於恩典法律事務所蘇家宏律師的一個經手案件,有關一場婆媳間的法律觀念大戰,相關連結請參考


婆婆丟500萬要媳婦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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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讓我們進入今天的主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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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都想要的婆婆

 


老人家因病過世留下了上億的遺產,而他的配偶太太乙,為了能完全掌控這些甲的遺產,所以老先生一離開,就要求兩個兒子丙跟丁,辦理拋棄繼承,讓遺產可以回到自己手上。


丁乖乖地照著媽媽的意思去辦理了拋棄繼承,卻怎麼也沒想到,在離開沒多久之後,丙就意外遭遇到死亡車禍,根本沒有來得及辦拋棄繼承。

 

蘇律師在原文裡分析,甲遺留遺產,若不討論乙是不是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由乙、丙、丁均分,每人繼承1/3。

但丁已拋棄繼承,遺產就應該由乙和丙繼承,應繼分各得一半。


乙為避免財產外流,強勢要求戊放棄對丙的繼承權,並給予500萬元,要求戊搬離夫家。


戊原本想替自己爭取權益,卻意外發現自己已經懷孕超過2個月,所以戊便同意辦理拋棄繼承,拿了500萬,搬離了夫家。


原本乙以為甲全部的遺產都要回到她的手中了,卻沒想到這時戊卻以有「孫子」己為由,主張丙的遺產應「全數」由遺腹子己繼承,因己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乙為第二順位。

若第一順位繼承人存在,第二順位繼承人是無法繼承遺產的,至此,戊藉此成功卡位了遺產。


而乙,最終不只拿不回甲的另一半的財產,還平白無辜多送了戊500萬元,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John知道可能會有些人看得霧煞煞,想說都拋棄了怎麼還能繼承?


別急,John分別就這篇文章,John被問過到的問題,一個一個拆解給你們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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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解】繼承順序


John最常碰到的誤解之一,就是「只要子女拋棄繼承,母親(或父親)就可以單獨繼承遺產」這個想法。


各位,我真的是求求了,不要再有這樣的迷思了好嗎?


配偶,在繼承關係上,我們稱作「當然繼承人」,並不是「順位繼承人」,千萬不要搞錯!

而配偶相互間繼承的法源,是依據民法1144條規定,可以跟各順位繼承人一起去分配死亡配偶的遺產。


各位注意到了嗎?


配偶是需要跟「各順位繼承人」去分配遺產的,也就是說,若是前順位繼承人不存在,那就得跟後順位繼承人去分遺產。


所以兒女只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就算兒女拋棄繼承,也不會全部遺產都變媽媽的,而是需要再往後找,有沒有第二順位「爸爸的父母」生存著,或者第三順位「爸爸的兄弟姊妹」在不在,甚至是第四順位「爸爸的祖父母」,除非這些對象都不在了,才有可能全部都給媽媽。


只要這些順位裡的人還有存活著,那除非他們不來搶,不然媽媽還是要跟這些人一起去分遺產,並不能拿回全部爸爸的遺產的。


另外還有一點要注意,就是這個案例中還有第三代己,假如今天真的丙跟丁都完成拋棄繼承,也會因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而「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僅限是兒子、女兒,假如兒子、女兒這一輩全部都拋棄了,但還有第三代,就會是第三代的己去跟奶奶乙一起平分爺爺甲的遺產,所以也不可能是乙全部取得。



所以這個婆婆一開始要大家都拋棄繼承的這個方法本身就是錯誤的,根本達不到她要的效果!


假如真的要永絕後患,最好的方法就是讓丙跟丁都簽署「遺產分隔協議書」,在協議書上明確記載由媽媽繼承所有財產,才能完整確定媽媽可以拿到全部遺產喔!


下面這一份就是台北市政府提供的遺產分隔協議書」範本,就放在這邊讓大家參考囉!



【誤解】代位拋棄繼承?


有個很可愛的壽險業學員跑來跟John討論這件事的時候,誤解了所謂的「戊拋棄繼承」,是「代位」丙拋棄對甲億萬遺產的繼承權。


各位客官,「拋棄繼承」這個權利是有所謂「一身專屬性」的,也就是說除了繼承人本人,是沒有人有權利代理行使「拋棄繼承」的。

 

再直白一點講,丙既然已經過世,那就代表他的「拋棄繼承」已經不可能完成了,就算是他的繼承人戊或己,也不可能替代他完成。

 

所以戊所簽的拋棄繼承,其實應該是針對丙的「全部財產」拋棄,而不是針對甲的一半財產。


其實這部分對戊真的非常不公平,乙想要甲的全部遺產,但戊卻得把丙自己本身的遺產也一併送給婆婆,相信換作是誰都不可能會覺得公平吧?





【誤解「代位繼承」V.S「再轉繼承」


還有一派朋友,在轉貼這則文章的時候,會誤用「代位繼承」這個名詞,以為這個事件裡的己,是「代位繼承」甲的遺產,這可是天大的誤會阿!


「代位繼承」在法律上有非常嚴謹的定義,依照民法1140條的規定,「代位繼承」通常要符合這些條件:



1.只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後代可以「代位繼承」,其他順位的繼承人,他們的後代沒有「代位繼承」的資格!


2.必須「第一順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就已經死亡,或者「第一順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才可以由其後代「代位繼承」。

再更清楚的說,這個案件裡,假如己要符合所謂的「代位繼承」,那必須是

一、甲離世之前,丙就已經先離世。

二、或者是,丙對父親甲,有民法1145條題到的各項狀況,導致喪失了繼承權



不過在這個案例中,丙是在甲離世之後不久才車禍過世的,也沒有民1145提到的虐待情節,所以丙在離世前是確實擁有了對甲的繼承權,然後才又車禍離開。


這樣已經確定繼承後,馬上又被繼承的狀況,一般我們稱為「再轉繼承」,而非「代位繼承」,希望大家名詞不要搞錯!


關於「代位繼承」其實還有很多需要注意的細節,但不在今天新聞討論的範圍內,所以John就不多作著墨了!


有機會再跟大家聊聊「代位繼承」的一些小訣竅跟注意事項!

 

誤解4】稅務上的缺漏


前面講完了「權益」的部分,這邊John想跟各位帶點「稅務」的觀念!


前面John提到過,假如真的要永絕後患,最好的方法就是簽署「遺產分隔協議書」,而不是「拋棄繼承」。


但前面只提到「拋棄繼承」可能讓乙無法得到全部遺產,這裡還得提醒各位,使用「拋棄繼承」還可能讓你需要繳的稅變得更高,千萬不要隨意「拋棄繼承」

在稅法上,配偶跟兒子都有所謂的扣除額,以最新的規定,配偶的扣除額高達553萬,就算是稅率只有10%,配偶扣除額都能讓你省下至少55萬的稅金,但一旦「拋棄繼承」,這筆553萬的扣除額就將連帶被拋棄掉,也就是說,乙請戊拋棄丙的繼承權,這個動作會導致遺產稅要多繳55萬,幾乎是一個年輕人一年的薪水了,不可不慎阿!



甲的遺產也是,原本可以丙跟丁的扣除額各56萬,加起來一百多萬都是可以扣除的,但小兒子一但放棄繼承,這56萬就必須繳稅,稅金至少增加5.6萬,若丙真的也拋棄了,稅金就至少增加10萬元以上,還不如用遺產分隔協議書」全部歸給媽媽繼承就好,還能省稅!


 所以John真的強烈建議大家,遇到繼承問題,能好好談的,就請盡量善用「遺產分隔協議書」,不要隨隨便便亂用「拋棄繼承」,免得得不償失喔!

 

「遺產分隔協議書」填寫其實也還有些訣竅,才能避免未來不會發生爭訟,但因為大多需要個案討論,John就不在這多做贅述了,有需要的朋友再私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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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雖然新聞中這位媳婦用魔法打敗了魔法,但也要有足夠深的法律認知才能做到,而且也要有點運氣,萬一孩子沒有出生,是死胎,結果就可能完全不同喔!

 

所以關於遺產繼承,John真的建議大家,不要以為自己辦就好,可以省代書費、律師費,的確,跑國稅局、地政機關、保險公司等等,手續真的不繁雜,只是表面上的過過手續,真的用不上代書、律師、顧問等等的專業人士,不用花那麼多錢!


但繼承其實還有許多眉角,是單純跑流程的你看不到的風險,包含事前規劃現金及不動產繼承方式,還有剛剛提到拋棄了誰會繼承的問題,辦錯繼承,稅務暴增的問題,這些都是一般平民百姓不可能會注意到的,就像John在這篇文章也提過,一對人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當作良藥,但是在不同的案子裡,它可能會變成讓你損失150萬的「毒藥」,假如你沒注意到,那你就馬上損失一台進口車了!


每個繼承或是傳承案件,會因為每個個案自身的狀況不同,有不同的手段方法去應對,John真的建議大家盡量找專家個案分析,才不會讓自己後悔莫及!

 

今天跟大家分享的觀念,不知道對大家有沒有幫助呢?


假如你覺得這些觀念分享很不錯,甚至有可能幫助到你的朋友,就請您動動手指頭做做好事,把它分享出去,或許因為您的一個小舉動,既可以幫助您的朋友減少很多法律上的麻煩,也可以讓他少繳很多稅,甚至可能擴散到更多不同的朋友群,讓更多人受惠,那John就真的功德無量了!


好啦,今天的分享就到這邊,還有什麼問題想要討論,什麼議題想要了解,甚至是什麼新聞想要解析,記得加入Line,告訴John,John會再擇期發文!


2025年4月1日 星期二

比影集還誇張!台灣「地面師」不只偽造身份,還有官員幫忙?

 



netflix去年(2024)八月上映了一部日劇《地面師》,劇情真的非常緊湊精彩,造成了非常大的迴響,也同時引起了大家的討論。

 

期間也有不少所謂「台版地面師」的案件在新聞媒體中大篇幅報導!


很多客戶都來問John怎麼避免這樣的詐騙。

 

其實John很認真的研究一下,台灣所謂的地面師詐騙,跟日本所謂的地面師詐騙,根本就不是同一種詐騙手法,甚至比日本地面師詐騙更惡劣數百倍。

 

今天我們就來解讀「日版」地面師與「台版」地面師手法上的不同!

 

文章的最後John還要教你怎麼避免被「台式」詐騙,記得看到最後。


文章歡迎分享,引用部分文字圖片寫自己的文章也沒問題,但請註明出處!

文章最下方有John的官方Line,假如您想知道更多財務、稅務的小祕訣,或是你有個別問題想跟John討論,歡迎加Line私訊John!


那廢話不多說,我們就進入今天的主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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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解釋一下,日本國內所稱的地面師到底是甚麼?


自從2013年,東京確定申請奧運成功開始,東京的各大房地產公司都在積極獵地,因為大家都相信,2020年舉辦的東京奧運,一定會為房地產帶來大利多,所以東京的房地產在那七年間,的確是經歷了一段大多頭,那態勢跟前兩年台灣的房地產一日三價,幾乎可以說是一模一樣!


也因為房地產大好,建商搶地、銀行搶貸款(跟前兩年搶青安一樣),幾乎都可以算是稀鬆平常,於是有那麼一群人開始動起了歪腦筋,就是所謂的地面師!




這些地面師,大多會利用偽造身分,假裝是真正的屋主去取得銀行、不動產公司的信任,讓這些公司誤信這些人真的就是屋主、地主本人,然後在還沒完成過戶或抵押前就取得銀行的大筆貸款或建設、開發公司的大筆資金,造成銀行、建設公司、開發公司的大額損失。


(日本不動產交易制度與我國不同,所以會有這樣的漏洞,但這並非今天的重點,所以John在此就不詳述了,有興趣的朋友可以拜讀森功先生的

「地面師-把別人的土地拿來賣的詐欺集團」這本書,如上圖

或改天我們再來做一篇專門針對積水事件講解的文章。)


不過在這些案件裡,因為做的只是假交易,通常原來的屋主、地主並不會受到甚麼影響,畢竟要賺就賺大的,地面師詐騙的通常是大公司,在產權完成交易前,交易就都被政府機關駁回,所以產權並不會真正移轉,但此時錢已經進入地面師集團手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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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師的集團結構會有下列這些角色,當然也有分大、小不同的地面師集團,小的地面師集團分工可能不會那麼完整,可能就只有其中三、四個角色,但相差不會太遠:


1.首腦(主犯)

  負責策劃整體犯行,發號施令。




通常首腦只會有一位,但有時候會有多位!

就像電視影集裡的這個事件,其實是改編有名的「積水房屋事件」,這個真實事件裡就有三名主腦。

不過電視劇內只有設置兩個首腦,而綾野剛飾演的首腦還兼任談判專家。

首腦(們)會想方法先取得地主的相關訊息,包含年紀外貌是否獨居電話號碼等,好讓詐騙劇本看起來更無懈可擊。


2.「手配師」

  尋找願意冒充地主的人。




當首腦確認好各項資訊,並擬定好計畫內容後,就會由手配師出動去尋找適合替代地主的人選。


如同影集裡所展示的,找個替代地主的人,不只是以錢來利誘而已,還要找與地主年齡相近性別相同氣質類似,且心理素質要夠扛得住詐騙過程壓力的人,其實並不容易尋找,所以手配師在詐騙過程裡的角色也十分重要。


3.「教育負責人」:訓練冒充地主的假身分角色。

4.「道具負責人」:偽造印鑑證明、護照等文件。

5.「銀行負責人」:準備假帳戶、進行資金轉移。


教育負責人要負責訓練這些手配師找到的素人演員,針對基本資訊跟可能會遇到對方問答的問題做沙盤推演,訓練期間,銀行負責人會同時準備好假帳戶、道具負責人製作以假亂真的假文件,等到時機都成熟了,就開始施行詐騙了。


6.「談判專家」

  負責與開發商或購買方交涉。




地面師集團厲害的地方就在於,就算前面已經做了麼多功課,還是會考量到大部分的假地主都不是專業演員,為免她們露出破綻,會另外再安排有專業詐騙經驗的談判專家,負責陪同假賣方出席會議。


這些陪同者,一般是以假律師、假代書、假仲介等等專業人士的身分出現陪同,在假賣方有瑕疵的說法上想辦法圓謊,甚至是製造緊張氣氛迫使對方趕緊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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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完了日本的地面師案例,現在來說說John覺得台灣方面比較接近地面師詐騙的案例。

 

2022年6月下旬的一個下午,人在美國的小勳(化名)接到一通不尋常的國際電話,話筒的另一端自稱是銀行行員,從台灣打了國際電話緊急告知他,不久前,一行人拿著留有他2018年就已經逝世的母親簽名的「遺囑」,要將其銀行帳戶裡的存款提領一空。

 



小勳百思不得其解,當初處理完母親後事、繳清遺產稅後,因為並沒有經濟壓力,所以並沒有第一時間處置母親留下的多筆遺產,就先回美國了。


怎麼也沒想過4年過後,會憑空冒出一紙「遺囑」,遺囑上甚至還指示,要將價值上千萬元的房屋和存款,轉移給她根本不認識的一夥人,於是他決定火速返台,釐清到底甚麼狀況。

 

小勳回台後馬上趕往銀行,行員告訴他,由於往來多年,媽媽的筆跡他們很清楚,「遺囑」上的簽名筆跡與過去媽媽所留存的簽名完全不同,所以決定中止流程,保留這筆款項並通知他處理,也好心體醒他最好清查清楚媽媽的遺產還剩下多少,是不是已經有部分被騙走了。

 

於是小勳認真的清查了母親留下的遺產目前的狀況,沒想到不只母親存於兆豐銀行內的100多萬早已被提領一空,甚至士林地政事務所也向他證實了,原本母親遺留下的士林區房產,已經被按照「遺囑」指示,成功轉移到他根本不認識的「受遺贈人」名下。


 



至此,小勳決定向銀行和地政機關提起告訴,讓司法單位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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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小勳提告的兩年後,2024年7月底,執法單位才摸清這起騙局,並抓獲多達40多人,其中竟不乏里長、律師、警察、地政士和房地產公司經理等,而這群人全都是同一案的嫌犯,由一名土地掮客為首,組成了專門欺詐「未辦理繼承不動產」的犯罪集團。

 



我們先來說說未繼承不動產是什麼?

詐騙集團又為何鎖定未繼承不動產行騙?

 

事實上,每年4月,各地區公所都會在布告欄上公告轄內未辦理繼承的不動產清冊,這些清冊是依據《土地法》第73-1條第1項規定,超過一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公部門透過公告來提醒民眾儘速辦理,否則在列冊管理15年期滿後,會由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數據顯示,截至2023年底,全國未辦理繼承的土地面積高達1.8萬公頃,未辦理繼承的建物面積則高達65萬坪,相當於5.2棟台北101大樓,粗估這些不動產市場價格達上千億元。

 

這些遭漠視的大量不動產因長時間沒有繼承人出面,成為有心者縝密「狩獵」的肥美獵物。


他們會挑選一些沒有繼承人、孤獨死的老人來下手。這非常聰明,因為沒有被害人,代表誰都不會發現。

 

執法單位花費數個月,清查後發現此集團一共涉入10餘起個案,其中光是2022年短短一年內,就有超過7間不動產和10多筆土地等未繼承不動產,落入他們手中,市價高達1.4億元,除此之外,還有不少與這個集團有牽涉的不動產尚待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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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出台灣地面師跟日本地面師的不同了嗎?

 

日本地面師無論是詐貸高額貸款或是詐騙建設公司大額價金,最終都僅止於從銀行、集團手上騙取大筆金額,等到真的要移轉,大多數都會被地政機關打回票,雖然也是犯法行為,但並不真的對小老百姓造成損失!

 




反觀台灣的地面師(其實我更愛說他們是單純的詐騙集團),利用偽造的遺囑,夥同「真正」的里長、律師、警察、地政士和房地產公司經理,甚至是地政機關公務員,真正目的上的達到產權的移轉,把小老百姓的心血占為己有。

 

而且,台灣的詐騙集團偽造的遺囑,並不僅止於不動產,也涉及金融資產,光這一點,就不能歸類為地面師了,因為地面師之所以叫地面師,是因為他們只做土地類詐欺,並不牽扯其他形式的金融資產!

 

所以,台灣的詐騙集團比日本的地面師更惡劣!

 

當然,John還聽說過很多不同的所謂地面師案件,就像底下這則報導,但其實這些報導裡的事件大多數是利用「真正」屋主的信任,讓真正屋主自己去貸款或賣房,然後無論是投資或買幣,再讓這些真正屋主投入海外帳戶,實行騙走錢的目的,這類型案件,反而不在傳統意義上認定的地面師詐騙,因為是「真正原地主、屋主」去做了賣屋或貸款的動作,並不是「假屋主」做的,所以John認為與其算地面師詐騙,應該比較談得上是金融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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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以上,John已經為大家提供了我自己的想法,關於我不認為發生在台灣的「詐騙事件」是所謂的地面師,因為手法根本不同,甚至可以說職業道德操守根本無法相提並論!(?????這是重點嗎?😆)

 

總之,不管是日本的地面師或台灣的詐騙手法,其實都是違法的行為。

 

今天的討論過後John想要給大家幾個小提醒:


1.各位若是真的碰到繼承案件,千萬不要因為難以協調,就不協調,放在那邊拖
  上個幾年甚至十幾年、幾十年!

  

  就算真的大家喬不攏,一定要先有其中一個繼承人出面辦理「公同共有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第32條有規定,一個人也可以辦「公同共有」,等到喬攏的時候
  再來分割,免得讓人有機可乘,也不會受罰。




  雖然案例中提到,通常會被盯上的繼承案件都是無主案件,但是也難說會不會有
  詐騙集團因為我們的不作為,把主意打到我們頭上來,就像小勳的案子一樣。

  不是每個人都很幸運能遇上熱心的行員,假如真的哪一天碰上了這樣的事情,本
  來不管多少,至少還有得分,卻整碗被別人端走,不氣嗎?

2.今天沒有提到的不動產詐騙事件,還有很大一部分是透過勸誘屋主拿不動產去
  申請低利貸款,然後投入較高利潤的投資,以賺取利差!


  John必須提醒各位,只要提到「高利」,大多都不可能沒有風險,再講明白
  一點,就算是定存,都有可能銀行會倒掉,但John也不會完全否定有這樣的
  產品,只是懇求各位,假如要做這樣的決定,一定要多方比較,多問身邊的人再
  決定,尤其是上一篇說到的「海外投資」,絕對要非常小心!




3.關於不動產詐騙,地政機關有提供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John建議大家要
  趕快去申請。


  相關的說明頁,John彙總在底下給各位參考,假如各位還有細節問題要討
  論,再歡迎各位加Line跟John討論。












4.設立預告登記
  
  其實業界裡也有人提倡做一個假的債權或借名登記,然後去地政機關做預告登記,就算繼
  承人沒有馬上去辦理繼承,因為有預告登記的存在,土地無法隨便過戶,一樣有預防被偷
  偷轉移的效果。


  但John必須提醒,這麼做也是有風險的,尤其在繼承的時候,有心人拿假債權或假借
  名契約上門,就算大家都心知肚明那是假的,但契約只要有效,還是會被拿走一大半,甚
  至整間房子奉送給人家,財務規劃有時候要考量人心,別輕易地做出決定,等到真的發現
  不對,為時已晚!


當然,因為不動產對所有人來說都是一輩子最大的資產,詐騙集團當然也知道,怎麼減少詐騙集團的可乘之機,就必須慎重的規劃。

John還是那句,方法大家都會,但怎麼使用才是對你最好的,而不是對別人最好但不適合你的,大多需要個案討論,了解清楚才能量身訂做!

歡迎你加入Line跟John討論,找尋最適合你的量身訂做!




2025年3月22日 星期六

談錢傷感情?錯!這樣處理財務,反而更穩定!

 


從事顧問這個工作以來,真的很少在看新聞,因為很多新聞帶有炒作色彩,或是常常會有斷章取義的記者,寫出讓人吐血的新聞,所以John真的不愛看新聞!

 

但是客戶們總是會提醒我有什麼新聞,這個月最常聽到的,應該就是Andy老師與張家人的各種爭議。

 

John承認自己孤陋寡聞,到現在才知道Andy老師這號人物,所以我就上網去查了一下這個事件的始末,才發現,其實這件事應該可以歸類成感情詐騙了吧?😁😁😁

 

假如你還不知道發生甚麼事,可以參考這個連結


關於公司股權這個事,我想網路上應該已經不少會計師跟律師解釋過了, 既然文件都簽了,我想應該沒有太多可以討論的,目前就看張家願不願意分配紅利給Andy,不然就得上法院告了!

 

就算張家願意或Andy真的告上法院,他在法律上最多也就是25%股權的權益,大概是不大有可能把完整的收益拿回來了,但就算是25%也好,總比甚麼都沒有好!

 

其他的25%(假如以他跟家寧都承認,公司應該是他們倆各50%,所以他目前有25%,他的損失也就是25%,雖然以分手後的影片質量來看,John覺得給Andy老師80%股權都不為過︿︿),就當作買個教訓吧!


交個女朋友花幾千萬的學費,未來Andy應該會謹慎面對感情了吧?

 

不少客戶都驚嘆,為什麼現在連談個感情都可以爾虞我詐,這麼不單純。

 


John想起在執業過程中遇到的一些案例,就是因為感情而發生的金錢糾紛,想跟大家提醒一下,關於交往時最好可以注意的一些事項。

 

文章歡迎分享,引用部分文字圖片寫自己的文章也沒問題,但請註明出處!

文章最下方有John的官方Line,假如您想知道更多財務、稅務的小祕訣,或是你有個別問題想跟John討論,歡迎加Line私訊John!

 

那廢話不多說,就進入今天的主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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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部分:

 

小娟跟小威是情侶,但小娟的薪水比小威高很多,基於是情侶關係,小娟一直覺得她能出的多出一點沒關係,所以房租、油錢乃至於生活上的很多費用,大概有8成都是小娟出的,生活上的瑣碎細節,小娟也沒有紀錄。

 

那也就算了,假如兩個人在一起什麼都要AA,除非一開始兩個人就都有共識,不然的話好像也太嚴苛了。

 

但,小威常常為了改車,或是用投資改善兩人生活等等的理由,時不時跟小娟借錢,通常是10萬、20萬的借,小娟統計一下,兩年多借了小威大約80多萬,但為了維持兩人的感情,一樣沒有請小威立下借據,直接就借出去了!

 


沒想到現在分手了,想要跟小威追回欠款,小威卻說是小娟自己要「送」他的,雖然幾經波折,John還是幫她要回來了,但這中間的心理折磨,讓小娟失眠了好幾個月!

 

所以John想說:

 

情到濃時,很多人都會覺得不要計較太多。


但千萬切記,生活支出假如金額不是太龐大,沒有記錄就算了(當然,假如可以一開始就說好AA,或是紀錄在帳本上讓對方署名更好!)。


但只要是大額的金額,還是要立據證明比較好,不然至少要留下語音紀錄,未來才不會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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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案例,其實不能說是一個案例,因為John聽到不只一位遇過,我認為應該不算情侶交往該小心的事項了,而是算一種新型詐騙形式,但既然是牽扯感情,John還是覺得有必要提出來跟大家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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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魚是一位事業有成的40+輕熟女,每個月的被動收入有七萬多,基本上是一個處於不工作也可以好好退休的狀態!

 




有天在臉書被一位自稱是將軍退休的男子搭訕,照片形象完全是小魚的菜,兩人通話的過程也讓小魚非常舒服,加上小魚有幾次測試將軍,說她有資金急用,要將軍匯款給她,將軍也都有匯款,小魚認定將軍不是為了詐騙她的錢才跟她在一起,所以把錢匯回將軍指定的戶頭之後,就完全信任將軍了!

 

錢匯回去後,沒過兩天將軍就跟她說有一個好的投資項目,他自己把所有的退休金都投入這個項目,獲利頗豐,希望小魚可以跟著他一起投資,這樣他們就可以每年安排全世界旅遊,他希望帶著小魚好好體驗人生,並且把他投入資金的對帳單給小魚看,小魚想,既然他都能拿出證據,應該沒有問題,男朋友自己都下海了,一定不會欺騙她!

 

於是小魚將手上的資金全部轉成美金,匯出到將軍指定的海外帳戶!

 


過了兩天,小魚照著將軍指示,在APP查看獲利,沒想到短短兩天就獲利了15%,她信心大增,在將軍的慫恿下,房子、車子跟保單都拿去貸款,又匯出將近等值一千萬台幣的美金到海外帳戶!

 

沒過幾天,將軍又叫她上APP查看獲利,結果一看,已經40%了,將軍詢問小魚是否已把可用資金都投入了?貸款是不是都已經到極限了?

 

小魚跟將軍說目前已經沒有可以再增加的金額了!

 

至此,小魚一個禮拜都沒再收過將軍訊息,小魚發出訊息也一直石沉大海!

 


小魚想,沒關係,反正賺的錢可以拿回來,於是急忙上APP操作。

 

沒想到APP一直出現不給她領回的訊息,一下說沒有超過一定金額不能領回,一下又說目前系統正在更新,要等兩三天才能入帳,但等了三天又三天,就是無法提取!

 


更誇張的是,法院竟然來公文,說小魚涉嫌詐騙,因為將軍轉給她的錢,其實是受害者被詐騙轉入她的帳戶的,但她又確確實實已經轉給將軍,提供將軍帳號給法院調查,證實錢早就被領走了,而且那個帳號也不是將軍本人帳號,對方同樣也是不小心成為協助犯。

 

之後小魚去報案,說被詐騙,希望法院立案調查那個海外帳戶,可是法院查了半天,因為是海外帳戶,根本也無法追回。

 

這件案子最扯的是,小魚根本沒見過將軍本人,後來證實照片也是盜用的,照片本人根本就不是台灣人,是一位國外的生活知識youtuber

 

就這樣,小魚不只失去她賴以維生的被動收入,身上背著鉅額貸款,且還涉及詐騙案,目前官司都還在進行!


所以John想說:

 

很多人在愛情裡是盲目的,但也總不能連人都沒見過,真實身分都不知道,就把自己的身家都付出去了!

 

尤其是海外帳戶,真的奉勸各位,不管是不是愛情詐騙,只要有人告訴你有好的投資項目,要你匯款去海外「不是你本人的帳戶」,麻煩真的多長點心眼,因為海外帳戶真的很難追查,就算真的查到,大半都被領光了!

 


就算沒領光,海外官司曠日廢時,國際官司的律師費也不是一般人可以負擔得起的,真的要特別謹慎小心,多問問身邊的親朋好友再決定!

 

另外就是,不要輕易相信他人的匯款,也不要輕易收受匯款之後又無條件轉回去,不管是什麼理由,一定要確認匯款進來的帳號就是你即將匯出去的帳號,並保留跟對方的「文字」紀錄證據,才可以去做,不然很容易淪為詐騙集團的洗錢帳戶,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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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部分:

 

常見情侶一起買房,本意都是為了兩個人的未來打拼,在房價高漲的時代,很怕等到有錢結婚的時候,會買不起,所以就提前在情侶階段,先一起買一間房子,預計未來當作新房!

 

通常這樣的狀況會有兩種模式,John會分為兩個例子跟大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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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一:只用一個人的名字登記

 

IVY跟VIC已交往五年,預計兩年後要結婚,但看到狂飆的房價,怕等到結婚的時候,已經買不起心中理想的房子了,所以他們決定先一起買下一間心儀的房子,現在出租讓別人幫他們負擔貸款,未來則當作新房用。

 

不過因為VIC是自由接案的設計師,接案的收入比較不固定,擔心假如兩個人都登記,他的部分銀行會拒絕貸款或是額度不足,所以兩個人商量過後,決定以IVY的名義登記,因為IVY在上市公司擔任中階主管,薪資結構相對穩定,由她去申請貸款,較為保險!

 


不過私底下VIC偷偷跟John透露,從去年開始,兩人因為覺得房租貴,搬回VIC家跟VIC父母同住後,他覺得紛爭變多了,雖然是以結婚為前提在交往,但他還是很擔心這兩年間感情會有變化,或者未來結婚,婆媳關係會不會變嚴重,有離婚的可能,到時候房子的部分是IVY的名字,他會不會人財兩失?

 

John一邊試著安撫VIC的擔心,請VIC考慮假如繼續住在家裡可能會造成感情波動,那是不是就直接買了就住進去,不用等結婚再搬,雖然負擔重一點,但至少感情應該能比較穩定。

 

假如真的無法,John目前只能想到兩種方法,希望VIC能跟IVY先討論看看,再來決定怎麼做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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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1:借名登記+預告登記

 

雖然房子是登記IVY的名下,但其實頭期款有1/3是VIC爸爸贊助的,爸爸的意思是把這贊助的頭期款就當作未來的聘金,兩年後就直接提親、結婚不送聘,所以John建議VIC可以去跟IVY協調,就說因為爸爸出了頭期款,所以要白紙黑字,確保未來聘金的部分可以免除,不是自己的意願。

 

當然,這個契約不會只有記載爸爸出錢的事實,也會因為爸爸的要求,「順便」記載著這間房屋的所有權事實上是一人一半,兩個人各出資多少,只是「借了IVY的名字」登記其中原本應屬於VIC的1/2產權,然後「保證」未來的貸款VIC會負擔一半,好保障IVY。

 

站在志明的角度,因為是爸爸要求的,所以跟IVY溝通比較不會有壓力;而站在IVY的角度,VIC保證會出一半貸款,才能確保未來假如VIC賴皮,IVY這個借款人就必須把所有的貸款負擔都擔在身上,壓力太重。

 

感覺雙方權利都有被關注,並沒有偏袒任何一方,那麼IVY反對的力度就不會那麼大。

 


John也告訴VIC,最好的契約內容其實應該還要包含未來售出的條件限制,售出資金如何分配等等,只要VIC前期能夠跟IVY溝通好簽訂契約沒問題,John也會請擬稿的法律顧問想辦法,讓上述的要件,用最公平的文字呈現給IVY看,減少兩人的摩擦。

 

等到IVY登記為房子的所有權人之後,我會幫VIC再拿這份契約去做「預告登記」,「預先告訴」地政機關,雖然登記名義人是IVY,但VIC在這間房子的處分上還是有權利的,未來IVY要對不動產做任何的主張,都需要有VIC的同意書才可以辦理,這樣就可以完整的保障VIC的權利。

 


不過John也提醒VIC,借名登記跟預告登記的效力,只限制在他跟IVY間,假如是因為強制執行命令、徵收、法院判決等,就可能無法保障VIC的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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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法2:信託登記

 

信託的操作方式會比借名登記+預告登記來得麻煩的多,而且貸款可能會碰到困難,John其實不大建議VIC採行,但相對的,信託是可以有效避免強制執行命令、徵收、法院判決等影響,就算發生這些事情,也不影響VIC的權益。

 

由於信託都是個案討論操作方式,關於信託要旨也必須特別研究,John在這邊就不仔細解釋了,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加LINE跟John討論,而且假如真的要信託登記,相關配套都得事先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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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John想說:

 

關於一個人登記的兩種方式各有利弊,細節到底怎麼做會比較好,通常不只是考量不動產本身,還包含兩個人各自的生活背景、理財習慣等等,怎麼選擇最適合的方法,通常會需要完整的評估,假如你也有相同的困境,歡迎你加LINE,John來協助你思考,或許可以協助你找到最適合你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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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二:兩個人共同登記

 

John的好朋友老張跟他的妻子MAY交往了近10年,去年剛成婚,因為她們兩個人都已經是熟男熟女,對兩人之間的財務,想法非常成熟,結婚前兩個人的財務基本上就已經是分開記錄,且保有記賬習慣,兩人之間若有互相借款,也都會有借據憑證,7年前兩人一同購入的不動產,同樣選擇兩個人共同登記,而這幾年來兩個人共同持有的房屋也已達到三間之多。

 


老張是做生意的,前幾年景氣不錯的時候,一個月10多萬的負擔,對他來說雖然不算簡單,但省吃儉用倒也過得去,但從去年下半年開始,公司的經營不大好,開始面臨吃老本的狀況。

 

老張跟MAY商量,考量稅負問題,想要把七年前那間房子賣掉,至少可以適用房地合一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除了能夠減輕老張的房貸負擔,也可以少繳一些稅金,在財務上的考量比較理想,另外兩間一間不滿三年,一間甚至一年都不到,繳起稅來會非常痛。

 


但MAY卻不願意,因為MAY覺得第一間在台北市,其實是增值空間最大的,而且也是她們目前確實居住的房子,賣掉搬到另外兩間的任一間,先不說就得離開台北市,重要的是搬家太累,她不願意!

 

於是老張又跟MAY商量,是不是在目前老張困難的階段,可以請MAY多負擔一些貸款,他願意立據,將現在MAY多負擔的部分,在未來以5%的利息加記還給MAY,但MAY也不願意,並表示目前自己的薪水也捉襟見肘,無法增加負擔,更要老張不要找藉口,努力一點賺錢!

 

老張找John訴苦,並不是他不願意認真,確實是他的公司目前無論怎麼突破,獲利都沒有前兩年來得好,現在他天天睜眼燒錢,還得想盡辦法籌錢,都快被逼瘋了,他問John,這間房子真的沒辦法處理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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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實在很想幫助老張,但共有財產的處分,按照土地法34-1的規定,就是得滿足:


1.必須「超過」1/2共有人同意,「且」同意的共有人,總持有部分「超過」整體共有財產的1/2以上

或者是

2.不管共有人同意的比例多少,只要這些同意的共有人,總持有部分「超過」整體共有財產的2/3以上


以上兩個條件之一才能處分。




但以目前老張跟MAY的溝通狀況,要照土34-1的規定處分共有物,就一定得要MAY的同意,而這條路,看來是已經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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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告訴老張,假如他執意要賣房子,目前看起來只能走民法823、824條,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而分割的方式就走變價分割。

 


簡單點說,就是去向法院提告MAY,要求法院把自己的一半跟MAY的一半切開,但因為他們共有的是一間房子,實體上根本不可能切割成兩間房子,一半給老張,一半給MAY,所以最後法院只能透過「裁判」,將他們的房子賣掉(分割),「變」成相對應的賣「價」,然後把這些錢分成兩半(分割),各自還給他們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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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夫妻一但上了法院,那就等於是撕破臉了,不要說房子能不能賣掉,可能連婚姻都黃掉了,所以John希望老張考慮清楚,或許可以跟MAY稍微商量:


1.  七年前買的房子,這幾年還款的金額應該也不少,加上又有增值,能不能麻煩AMY一起擔保增貸,並承諾增貸後,MAY的負擔不會增加,多出來的貸款,都由老張來負擔,但老張就必須努力地想辦法運用這筆資金,賺到更多的錢,來償還增貸的部分!


2.  要不然就真的只能賣掉持有不到三年那一間,雖然稅率高達35%,但也比持有不到一年的45%來得划算!


3.  或者,也可以乾脆賣掉第三間持有不到一年的房屋,因為房地合一稅是用買賣差價扣除費用等等應扣除項目,還有獲利才會課稅。




基本上持有不到一年的房子,應該買的價格跟現在的賣價,價差不會太大,因為央行政策讓房市漲價的態勢也的確停滯,扣除應扣項目後,沒賺很多或根本沒賺錢的狀態下,繳的房地合一稅可能也不多,那直接售出可能影響也沒有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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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張與MAY還是算有較多房產可以轉寰的案例,假如今天是年輕小夫妻,就只有共有一間房,那真的除了增貸,就只能賣房,走變價分割了!

 

甚至有些夫妻對賣房都已經有共識了,但對於賣價的看法有分岐,一方覺得這個價格可以賣了,但另外一方覺得還能再賣高點,不願意賣,這種的就又更難處理!

 


所以John想說:


關於兩個人共同登記,優點在於產權獲得保障,但缺點同樣也是因為有兩個人共同的產權,其中一方不處理或有意見,整個不動產交易就卡在那了!

 

就更不用提甚麼買房的時候貸款有問題,賣房的時候兩個人的優惠都會被用掉,說真的,John真不擔心貸款跟優惠的問題,經驗顯示,處分才是大問題!


但是John還是得說,每個個案都有其不同的條件,假如你看完還是不確定怎麼處理,或是你跟老張一樣騎虎難下,不知道該怎麼辦,加LINE,John跟你(妳)好好聊聊,試著想想還有沒有甚麼更好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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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無論如何...

 

不管是財務還是不動產,也不論不動產是一個人登記還是兩個人登記,John想要提醒各位:

 

1.  只要是大筆金額的流動,請麻煩一定留下單據!

比方說大筆金額的借款契約、貸款繳款收據、頭期款分擔單據等等。

2.  最好使用轉帳方式!

大筆的金流,不要因為省稅就用現金搬運,一但讓銀行查不到金流的軌跡,未來真有糾紛,上法院提不出證據,會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欲哭無淚!

3.  這些模式一樣有效力!

   真的無法用白紙黑字的方式留存證據,那也記得要用錄音方式(電話錄音、錄音筆錄音等錄音模式都可以)或著LINE文字訊息(不要語音,不能留存,會被洗掉),最好可以每次對話都截圖留存雲端,免得換手機,前面的文字訊息失蹤。

 

還有一點,John覺得最重要,我一定要單純提出來,用最大字提醒大家,那就是:


不管甚麼理由,只要是大額款項,千萬不要隨意進了又出,就算是親密愛人也一樣!


不管甚麼理由,只要是大額款項,千萬不要隨意進了又出,就算是親密愛人也一樣!


不管甚麼理由,只要是大額款項,千萬不要隨意進了又出,就算是親密愛人也一樣!


因為很重要所以得說三次!

 

尤其是沒見過面的網路愛侶,更加危險!

 

但也並不是說見過面就一定沒問題,總之就是要小心判斷,別為愛沖昏了頭!

 

說真的,現在的詐騙集團會利用長達數個月的時間來博取你的好感跟信任,以騙取一筆大筆的金額,就像小魚的經歷一樣,就算花上一年的時間,騙兩、三千萬,也是普通上班族好幾年甚至好幾十年的薪資,可能是妳一輩子的積蓄,怎麼算時間效益,對她們都划算,所以大家千萬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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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間的相處,需要用心觀察對方需求,悉心規畫兩人未來,才能長長久久!

情侶間的財務,也是一樣,需要認真的去思考,如何對雙方都有保障,重點是如何不讓自己情財兩失!

 

John還是那句,情侶、夫妻的相處模式百百種,大米也養百樣人,今天的文無法一以概之,也不是一種辦法適用所有人,更何況,有很多操作的步驟John根本無法在一篇文章中就對各位說清楚,所以假如你碰到類似的問題,希望可以得到最適合你的解答,歡迎你加LINE跟John談談,讓我們一起尋求量身訂做的最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