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9日 星期二

【新聞解析】夫妻購屋變繼承 賣房有賺多課稅62萬

 


剛好看到林嘉焜老師的這篇YT

夫妻購屋變繼承 賣房有賺多課稅


其實也對應了前兩篇JOHN一直跟大家提到的不動產交易稅制注意事項」

就想說分享給大家參考一下。

另外可以參考一下這篇新聞:

夫妻購屋變繼承 賣房有賺多課稅62萬


不過林老師提到的幾個觀念,我想還是跟大家做個補充,希望對大家能有些幫助!

= = = = = = = = = = = = = = = = = = = =

首先,是關於銀行貸款,到底怎麼申請會比較有利:

1.常往來銀行

不管是薪資入帳銀行,或是常有現金往來的銀行,或甚至原本就有貸款配合的銀行,通常在貸款申請上比較容易甚至利息可以比較低。

因為長期配合,所以銀行對你信用狀況或是個人財務狀況比較清楚,會願意讓步的空間也會比較大,所以在貸款的初期你可以先嘗試著跟常有往來的銀行談看看,或許比較有討價還價的空間!

若是真的談不到自己滿意的成數或利率,再去比較其他銀行就好!

2.要有信用資訊

對銀行來說,聯徵中心上完全沒有紀錄的「小白」(沒有任何信用卡、貸款等紀錄的),都不能算是好客戶。

甚麼意思?

就是說雖然你完全沒有任何不良紀錄,但相同的,你也沒有任何信用的紀錄可以讓銀行確認你這個人到底信用值有多少,所以銀行在無法確認你會不會守信用的狀況下,貸款的意願也會比較低。

所以假如有打算跟銀行申辦房貸,還是要先跟銀行打好關係,比如信用卡、小額信貸等,使用時只要能維持良好的還款記錄,未來申貸會比較容易。

3.固定金流是重點

新聞跟嘉焜老師都提到,公務人員比較容易申請貸款,利率也比較低,這的確是沒錯的。

但是對銀行來說,貸款首要的評估,是金流來源,其實只要能夠提供固定的金流證明,不只是公務人員,一般的上班階級都不難申請,就算不是受薪階級,只要能提出固定金流來源,且搭配上述提到的,跟銀行長期往來密切,申請貸款、利率壓低,都不會是太困難的事!

順帶一提,有不少客戶朋友曾提到,我工作薪水都是領現金,沒有銀行帳上的固定金流,但我有存款不少,為什麼貸款不容易過?

對銀行來說,存款是隨時可以動用的資產,所以在折算上面,會需要比較大費周章去計算對應的每月金流,且要預計可能承擔的風險,所以大多銀行不喜歡只有現金而沒有金流的客戶。

4.搭配房貸型壽險

除了嘉焜老師提到的,房貸型壽險可以確保借款人身故時,家人不需要擔心貸款還不出來,至少還有個房子可以安身立命的問題,另一個層面來說,因為房貸壽險銀行可以拿到保險公司提供的傭金,所以在利率上面通常可以給予比較優惠的條件,減輕貸款人的房貸負擔!

不過回到這個新聞的正題來說,就算是貸款已經還清,但假如家人還是沒有生活能力,賣房子也是早晚的問題,還是一樣會碰到高額房地合一稅的困境,所以除了房貸型壽險,通常還是會需要待配一些純壽險的保障,至少在發生事故時,家人可以有一點餘裕資金,在工作或生活上多獲得一些緩衝的時間,是比較完整的規劃。

= = = = = = = = = = = = = = = = = = = = =

再來就是關於不動產處理的部分。

接續前兩篇提到的:


 

賣掉繼承房,你一定要懂的稅事!


在這篇文章裡我們看到第三個問題:

「附有負擔繼承不動產」

關於該負擔怎麼視為成本扣除的問題。

相關的解釋文,JOHN給大家提供連結,有興趣的可以研究一下!


JOHN就以財政部給出的釋例作為示範,大家可能會清楚一點:




在去年(2020)7月15日上面提到的解釋令還沒釋出前,假如看上面這個例子,「繼承取得房地之額外負擔」這一塊是無法扣除的,也就是說,若這個例子是去年7/15前出售的話,最後的應課稅所得就不是300萬,而是600萬了。

所以新聞中寫的「以貸款700萬視為成本」,本質上是沒有錯誤的。

但是問題在這邊:

貸款700萬,不一定等於「貸款餘額」是700萬。

先生在2017年貸款了700萬,理論上本利若平均攤還,到了2021年3月過世時,「貸款餘額」應該不到700萬,而是嘉焜老師說的664萬,所以不應該用700萬來當作成本扣除。

只是現在的房貸很多人會使用寬限期,有的三年,有的五年,所以假如新聞中的主人公使用了寬限期,前期根本沒有償還本金,那用700萬來扣除成本也不算錯。

所以實務上真正的做法應該是:

向銀行申請賣出當下貸款本金餘額,作為判斷可以扣除多少成本的依據。

不過若是貸款餘額小於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的話,那就不能扣除囉!
(雖然不大可能︿Q︿)


另外一個很有趣的地方是,不知道為什麼嘉焜老師會使用3%的費用去當扣項,在這邊特別提醒各位好朋友,房屋買賣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費用」項若是無法提出證明,或是證明的金額不到買賣交易價額的「5%」,都可以直接以成交價的5%提列費用扣除,這是法令給予我們合法的節稅空間,千望不要忘記喔!

= = = = = = = = = = = = = = = = = = = = =

結論

常常在看很多老師的YT頻道,都會發覺有個很有趣但幾乎大家有志一同的結論方向,那就是「當初假如怎麼規劃,現在就會如何如何」。

像這次嘉焜老師的結論就是,假如當初用太太的名義買房,現在就能省下69萬。

我大膽做個假設,當初買房的時候,理論上先生會是健康的,因為不大可能讓預期會比較早離開的人擁有太多的財產,然後等著被課遺產稅,這個觀念不知道大家是否能接受?

假如是這樣,跟本無法預測風險何時、在誰的身上發生,又怎麼能說當初若是買在太太身上就能省下稅呢?

就算當時真的買在太太身上,要是發生事故的是太太,不也是一樣會遭遇相同的問題嗎?

所以規劃沒有一定的,但我認同風險要規避,在這個新聞案件上,我唯一可以認同的是,假如你有打算要買房,就順便把房貸壽險跟適當額度的人身壽險一起做個規劃吧!

這樣才能保障你愛的人,不是嗎?

我們下次見!

2021年6月16日 星期三

﹝新聞解析﹞賣掉繼承房,你一定要懂的稅事!


繼承的法令跟方式,一直以來就是John在執業時最多人會問的問題,其中關於不動產的繼承,更是重中之重。


一方面是因為不動產本來就是每個人一生最大的資產,在繼承配置上就顯得格外舉足輕重。

另一方面則是不動產跟其他資產的特性不同,不只有繼承後的適用新舊制問題,更重要的是公同或共有持分的問題。

一旦處理不慎,別說分配不均,甚至日後兄弟相殘、親戚反目,實例多不勝數,不可不慎!


好的,接下來先看看今天的新聞吧!

賣掉繼承房,你一定要懂的稅事!

========================================

在正式討論之前,我們要再次科普一下知識,請先瀏覽過以下資訊,我們再來做後續討論,會比較清楚:

房地合一1.0懶人包

房地合一2.0懶人包


透過以上的資訊我們大概可以比較了解「房地合一」1.0跟2.0的操作方式是怎樣,但大體來講都是屬於高稅率,且限制越來越嚴苛,所以大家叫苦連天!


雖然房地合一後也還是有可以轉圜的方式減少稅負,但總是沒有舊制的方式來得節省,怎麼說呢?



透過上表,我們大約可以整理出兩個重點:


1.舊制僅針對「房屋」所得課稅,而新制則是針對「房屋+土地」所得課稅,
  前者能夠相對的大幅減少了稅基。

  (可以思考一下,隨者時間經過,房子跟土地,誰的增值更多一些?)


2.舊制最低稅率僅5%最高稅率40%;反觀新制最低稅率10%最高稅率45%


基於上述兩個理由,所以在不動產的移轉上,能盡量找到適用舊制的方法就盡量找,可以讓自己省下不少稅金。

=========================================

但是,現在已經110年了,不是說105年後的不動產移轉都適用新制了嗎?

John你這不是說廢話嗎?根本就不可能了啊!



當然,如果你是自由移轉,大概已經沒有機會再適用舊制了!

但,若是今天你考慮的點是資產傳承,或是夫妻資產分配(包含離婚資產配置),那可就不一定了!

關於夫妻贈與不動產舊制適用,請參考這一篇後半段的敘述,希望對您有幫助!


關於資產傳承的配置,其實就跟我們今天討論的這篇遺產處理,適用的是同一個函釋:

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 令

這個解釋令的意思大約是:

就算你是在民國105年後才取得不動產,只要你的取得原因是「第一次」繼承,而且被繼承人取得不動產的時間是105年以前,那麼未來賣出房子時,你依然可以適用舊制申報所得稅,享受較低的稅負!

今天新聞提到的這兩位姊弟,很恰巧不是第一次繼承,而是媽媽繼承了爸爸的遺產,再次身故,然後姊弟繼承了媽媽的不動產,所以才會無法適用舊制,若是:

1.當初爸爸身故,直接移轉給兩姊弟,
2.或者媽媽繼承爸爸的不動產時間點是在104年底前,

都有機會可以適用到舊制計算所得稅。

當然就這個案例來說可能已經來不及了,但很多需要資產傳承的客戶,常會告訴John他想在自己還能決定的時候先移轉不動產給小孩,這時候John就會提醒客戶,有這條函釋可以適用,所以到底是先移轉還是預留一些稅源到後面再移轉給小孩,在稅負上比較有利,可能要試算一下才會比較清楚!

=========================================

再說回這個新聞的案例,既然已經來不及適用舊制了,那在移轉前我們還能有甚麼討論的空間呢?

前面我們曾說過這個資訊:

房地合一1.0懶人包

在新制的部分有所謂的自用優惠,只要符合自用設籍條件持有超過6年,未來售出的時候就可以先扣除400萬的成本,然後適用最低稅率10%,就可以大幅地降低應繳稅的稅基,減少稅負。

再搭配下面這個資訊:

房地合一2.0懶人包

有關「土地漲價總數額」的限額減除

超限部分土增稅列費用」+其他規定可扣除費用之項目 或 「成交價額5%定額扣除2擇1的方式

進而達到降低稅基的效果,都能夠減輕不少兩姊弟的稅賦負擔。

=========================================

結論

假如兩姊弟可以在售屋前先詢問專業顧問的意見,就算已經無法適用舊制,得到比較優勢的稅賦優惠,但只要能多持有幾年,利用房租減輕貸款壓力(或甚至沒有貸款壓力的狀況下,拿房租去外面先租電梯大樓住,之後再換屋。),等到可以適用自用優惠時再來移轉,相信稅負也會相對地減少很多!

不動產的移轉稅負,不只是第一代的長輩應該要謹慎執行,第二代甚至第三代的成員都應該要了解,在沒有謹慎的規劃下隨意處分,後續影響的稅負通常都不是小數目,一個差距很容易都是自己一整年的收入,甚至是好幾年收入也補不回來。

賺錢不容易,所以在不動產議題上就應該更當心!

歡迎跟John聊聊,讓我協助你省下數年甚至數十年的收入吧!

祝福大家!


2021年6月10日 星期四

﹝新聞解析﹞夫妻贈與不動產多繳稅?

 


關於不動產移轉舊制或新制這件事,John發覺還是很多人不清楚相關規定,關於房地合一,John在以前的文章曾提過,請參考這篇:

不動產規劃議題-房地合一1

今天要來討論的這篇文章,是我很尊敬的一位優秀會計師的文章,不過在其中仍然有些觀念,有討論的空間,先來看看今天這篇新聞吧:


========================================

離婚,在現在這個時代,似乎已經見怪不怪!

不過也就因為發生率越來越高了,在處理離婚的事務上就更應該清楚明白。

關於離婚應該注意的,最常見的包括了以下的幾點:

1.孩子的扶養權
2.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3.不動產的分配

其實第3項應該包含在第2項裡,但為什麼John特地把它提出來另外討論?

其實是因為其他財產的分配都只是移轉而已,唯獨不動產的移轉牽扯到新舊制的適用,怎麼處置影響很大,也是今天這篇新聞主要討論的重點,所以我們今天會針對這部分多做點討論。

=========================================

先來科普一下知識。

就像大家所知道的那樣,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六項規定,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 ,也就是說,只要夫妻關係存在,妳的錢、我的錢都是同一包錢,怎麼移轉都不會有稅的問題,只存在一種例外,請參考下列這篇林嘉焜老師的文章,關於中段部分敘述最低稅負制的部分:

還有一個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夫妻間贈與免稅,但有可能會影響遺產繼承時,夫妻財產差額分配的數額,相關資訊可以參考以下國稅局Q&A:

計算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配偶取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否列入?

上面國稅局QA裡,文章倒數兩行的敘述大致上可以簡化成這樣的表達:

若是過世前兩年把自己的財產移轉給配偶,那這筆被移轉的財產,未來將1.列入遺產被課遺產稅,且2.不得算在得差額分配的資產裡,等於雙重損失,在做這樣的決定前請務必小心。

好的,基本觀念我帶到這,關於上述兩點特例,下回再另外開專文文章跟各位闡述,但今天的重點是不動產,我們就回到不動產吧!

=========================================

如同前面所說,民國105年之後,自他人處移轉後取得的房屋,未來在轉手時適用房地合一稅,可能面臨需要承擔比較重的稅負。

這邊有一點一定要再跟各位強調,我們所討論的適用新制或舊制,都不是討論當次適用,因為當次移轉適用新制或舊制,其實是在前次移轉時就已經決定了。

再說清楚一點,以上面A跟B的例子,假設A移轉不動產給B,我們所討論的這次移轉會不會影響到適用新制或舊制,針對的都是未來B賣出不動產時,是適用新制或舊制,而不是針對這次A移轉給B的動作用的是甚麼制度,因為這次移轉適用的是甚麼制度,早在A取得不動產時就已經決定了,請不要再搞錯囉!

但是總會有些狀況,假如一體適用這樣的規定,就有失公平,比如繼承取得,或是這篇文章我們要討論的「夫妻贈與」取得,於是財政部做出了一連串的解釋令,針對類似有失公平的移轉適用新制或舊制做些解釋,給了這些移轉一些適用舊制的彈性

關於夫妻贈與後售出,適用舊制的相關解釋,請參照以下函文:


這份函令的意思,大致上是說,若是在105年後才取得由配偶贈與的不動產,只要配偶取得的時間點是在104年底前,則未來要出售的時候,就能夠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來計算所得就好,不再需要適用新的「房地合一稅」來計算所得,能夠大幅節省相關稅賦

至於能省多少?

給各位一個概念:

舊制僅就房屋增值課徵所得稅。
新制則就房屋及土地增值皆課徵所得稅。

請問,差距會有多少呢?

假如還不能理解,那請幫我思考另一個問題:

對於不動產而言,增值的是房屋或土地?貶值的又是房屋或土地?

=========================================

重點回到新聞上。

開頭提到的討論空間,是針對文中的這段文:

如果兩人還沒離婚前,丈夫便將房子過戶給妻子,就沒有稅的問題;但妻子立刻賣,就會面臨到房地合一稅的問題,而且要是2年內就賣掉的話,非自用住宅,獲利要繳45%重稅,取得成本也會以金額非常低的公告現值來當成本計算。

各位假如還記得,根據我們上面說過的財政部106/03/02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裡面的規定,除了取得日應該追朔到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 土地之日,藉以推斷適用舊制或新制計算所得外,該函令的第二項規定中亦提到,若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亦即透過買賣向他人購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亦即可以扣除當初取得之成本,而非公告現值+評定現值)。

所以夫妻間不管如何移轉,到要售出時,都是用當初第一次跟非配偶對象買進的價格成本,而並不是像一般贈與不動產一樣,用公告現值+評定現值當成本喔!

不過,若是第一次取得就是因贈與或繼承而不是買賣,那麼用公告現值+評定現值當成本,就毫無懸念了!

===========================================

在這個案子裡,假如夫妻雙方可以平和的達成共識,那最好的方法當然是在婚姻關係有效期間內,不論是

1.先生賣出部分房產,留下3000萬,剩下的現金跟房屋都移轉給廖女士
或者是
2.先把所有不動產都移轉給廖女士,廖女士賣掉部分房產後再給先生3000萬

基本上都不會適用到房地合一新制,不須太過擔心!

至於信託,在這個案子裡似乎沒有太大的必要再繞一圈,其實有無皆可。

假如其中一方堅持要等到辦完離婚才要來處理這個問題,不管是1或2都將產生巨大的稅負,至於哪個選項較多?哪個選項較少?,John說不準,應該根據每個案件不同的狀況再來試算會比較有辦法給出正確解答。

=========================================

結論

離婚時,針對各種共同資產的分配方式,幾乎是所有此類案件相同的困境。

對比擔心不動產移轉適用的是新制或舊制,其實大部分的狀況是大家對於分配談不攏,無法簽下那一紙離婚證書,後續的事情冗長又傷神!

甚至走上法院,一門官司一打三、五年到十年,勞心又傷財,所以假如真的談得攏,John還是會建議在婚姻有效的狀況下,將該移轉的部分互相轉一轉,免得當婚姻關係結束之後,想要做任何變動卻需要承擔龐大的稅負,得不償失!

不動產的處分,實務上有很多財政部的函示是很好用的,只是大部分的人對這部分並不熟悉,但尷尬的卻也是,不動產在大部分人的生命裡,又通常是最大宗的資產,一旦處理錯誤,承受的損失往往都不是輕微的,所以在處理這類問題時,最好可以找個專業的人士幫忙處理,以免未來衍生出的諸多麻煩。

若您有相關的問題,歡迎教學相長,希望有機會協助您處理,關於人生最重要資產的大小事!

祝福大家家庭美滿開心,資產配置順利!

2021年6月9日 星期三

[追劇心得]火神的眼淚之到底該怎麼做?

 



這幾年,真心覺得台灣的戲劇,尤其是公視出品的作品,從一把青我們與惡的距離,到現在的火神的眼淚,真是部部皆精品、檔檔憾人心。

所謂的好,不是好在演員都是帥哥美女,或是劇情有很多英雄主義,反倒是,很多寫實的劇情,反映小人物們的人生,讓人從心裡面感同身受,同時對社會現象達到批判的作用(雖然批判大概也很難驅使這個社會做出甚麼大幅度改變吧!)。

John想要跟大家分享的很多,我想從不同的面相跟大家分享,所以會是一個系列的文章,不過也先聲明,這世界上本來就沒有真正的對錯,這些感想只是我對現實中很多現象的感觸而已,所以假如你贊同,請給我掌聲,假如不贊同,也請彼此尊重,不要筆戰,好嗎?

謝謝各位!

========================================

每個不同的專業領域,都有一個相同的東西,叫做SOP

制定SOP的原因是要讓出錯的機會減少,同時也易於傳承給後面的新手,讓業務銜接更方便,也讓業務疏失的情況可以減少!

的確,也有可能因SOP的僵化,造成企業、單位、機構,在時代變動劇烈的情況下,變成一隻無法順應時代行動的「巨象」,久而久之,就容易被市場淘汰,成為時代洪流下的「當年勇」,就像這個視頻裡顯示的企業興衰一樣,高潮迭起!

但是無論如何,只要是像樣一點的企業裡,都一定要有一套SOP,不然還沒到被時代淘汰,就可能先被內部的分歧把自己打敗,各位看官認同嗎?

========================================

但弔詭的也就在這:

就算大家都知道應該照著SOP去做才是最安全的,卻總是會有很多人不照著SOP,為什麼?

1.業餘領導專業


拿劇裡的場景來說,一般民眾總會覺得發生火災就應該把水往屋裡沖,但消防員經過專業訓練,他們知道直接沖可能導致火反而往裡面燒,燒死屋裡的人,所以只能對著空氣沖水降溫。

但,就算專業又如何呢?

民眾投訴、媒體報導、政客作秀、議員關說...等等,導致SOP不再牢不可破時,像義陽這樣專業的消防員,也不免枉死在了官僚跟民眾的雙手底下,這筆帳該找誰討?他的家人為了這些作秀而必須承受的喪親之痛,又該跟誰訴說?僅僅不過是一包白包跟一場市長作秀的回應罷了,不是嗎?


在財務的世界裡不也是這樣嗎?

無所不在的關係,導致很多明知不應該做的錯誤授信,造成許多足以撼動金融體系根基的弊案
,銀行內永遠還不完的呆帳,上層做錯的決策,肥貓不用負責,總是拿員工應得的紅利來填補損失,無窮無盡,業界都知道,卻沒人敢出聲!

無所不用其極的業績,就算七老八十的老人家不能購買某些產品,也會想盡辦法在各種評估資料中讓老人家合格,去購買各式不一定適合老人家的產品,SOP形同虛設,難道主管機關不知道?

就是那一點的不注意,得過且過,終將導致嚴重的工安(財務)事故,該負責的又是誰?


2.做對也是錯


劇裡邱’R第一次誤以為失火,結果破門而入,最後卻被要求賠償昂貴的大門,雖然後來由隊裡的弟兄分攤掉了,但卻導致第二次不敢破門,而引發的上吊自殺悲劇!

其實不管是第一次還是第二次,邱’R都沒有錯,但卻都要承擔責任,這其實反映了現實生活裡很多的「員工」,尤其是「公務人員」,懼怕多做多錯的心態,其實真不能怪基層,該怪,應該要怪體制讓人犯罪,高層朝令夕改讓人無所適從,但現實的狀況總是出事檢討基層,從不檢討制度,如此的處理方式,又怎麼期待在換湯不換藥的狀況下,能夠將事情做得更好?

回到財務的角度也是一樣。

總是在業務員挪用客戶資金,替客戶做出許多不合規的財務規劃,導致發生客戶權益受損的時候,再來檢討業務員本來的疏失。

我沒有要幫個別業務員或理專辯解的意思,會做出錯誤決定的個別業務員或理專,在他們自己的品性上肯定有些需要負責或承擔的瑕疵,但是John在銀行的那些年,深深地感覺到,很多時候會做出錯誤決定的原因,都來自於制度的不完整或甚至是扭曲的評核制度

怎麼說呢?

金管會總是提醒金融機構,要正確評估客戶的風險屬性,然後才能幫客戶做正確的財務規劃

在John執業IFA的過程中的確這點也是很重要的,因為推薦的方式只要有細微的不同,未來整個財顧規劃的藍圖會呈現完全不同的樣貌

但在體系內的金融機構完全做不到。

打個比方,在銀行,若是真的請客戶做完KYC,就會發現,銀行幾乎可以說完全沒有產品可以給客戶,因為客戶的風險屬性太保守,或需求的產品根本不是銀行能提供的醫療失能等類型商品,於是認真評估客戶屬性跟需求的業務員,就無法做出任何業績,即便是真的站在客戶著想,卻無法抵擋從銀行來的業績壓力,所以不得不提供與客戶風險不符合的商品以求業績。

壽險業也是一樣的困境。

久而久之,所謂的KYC問卷,根本不是保護客戶的程序,反倒變成了業務員幫客戶填寫完之後讓客戶簽名,未來若是有糾紛拿出來對抗客戶的利器,這樣扭曲的制度,導致業務及客戶長期站在對立面,不只對於台灣業務的形象沒有幫助,反倒日積月累地把業務變成了眾人唾罵的對象!

這樣的SOP,就像劇裡消防隊員說的
「評鑑要到了,趕快做出假資料!」

很心酸無奈,但卻很實在,不禁要問,這樣的資料,有意義嗎?

=========================================

結論

這世界上所有事情都有個標準作業流程,但是通常世界都不圍著標準流程跑。

在這個年代是幸運的,因為有各種容易查詢到的免費資訊,可以讓我們在各種專業的汪洋大海之中有所依據。

但在這個年代也是恐怖的,因為各種資訊無法查驗真假,就容易在被誤導的狀況下做出很多錯誤的決策,不管是公司或個人!

John還是提醒各位,免費的,雖然不一定是最貴,但經常伴隨著危機,假如有任何專業上的疑問,還是應該尊重付費的專業。

就像打官司妳不會自己打,會找律師;公司在財務上的疑問通常會找會計師一樣。
寧願花大錢請專業,是希望專業可以減輕做錯後活受罪。

那麼在我們人生的財務規劃上又怎麼能只是聽聽免費的意見就覺得足夠了呢?

有空多跟您身邊的專業收費財務顧問聊聊,相信您能得到更多不同的想法跟建議!

祝福大家看劇都開心,理財都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