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 星期四

﹝新聞解析﹞夫妻贈與不動產多繳稅?

 


關於不動產移轉舊制或新制這件事,John發覺還是很多人不清楚相關規定,關於房地合一,John在以前的文章曾提過,請參考這篇:

不動產規劃議題-房地合一1

今天要來討論的這篇文章,是我很尊敬的一位優秀會計師的文章,不過在其中仍然有些觀念,有討論的空間,先來看看今天這篇新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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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在現在這個時代,似乎已經見怪不怪!

不過也就因為發生率越來越高了,在處理離婚的事務上就更應該清楚明白。

關於離婚應該注意的,最常見的包括了以下的幾點:

1.孩子的扶養權
2.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3.不動產的分配

其實第3項應該包含在第2項裡,但為什麼John特地把它提出來另外討論?

其實是因為其他財產的分配都只是移轉而已,唯獨不動產的移轉牽扯到新舊制的適用,怎麼處置影響很大,也是今天這篇新聞主要討論的重點,所以我們今天會針對這部分多做點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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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科普一下知識。

就像大家所知道的那樣,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六項規定,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 ,也就是說,只要夫妻關係存在,妳的錢、我的錢都是同一包錢,怎麼移轉都不會有稅的問題,只存在一種例外,請參考下列這篇林嘉焜老師的文章,關於中段部分敘述最低稅負制的部分:

還有一個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夫妻間贈與免稅,但有可能會影響遺產繼承時,夫妻財產差額分配的數額,相關資訊可以參考以下國稅局Q&A:

計算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配偶取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否列入?

上面國稅局QA裡,文章倒數兩行的敘述大致上可以簡化成這樣的表達:

若是過世前兩年把自己的財產移轉給配偶,那這筆被移轉的財產,未來將1.列入遺產被課遺產稅,且2.不得算在得差額分配的資產裡,等於雙重損失,在做這樣的決定前請務必小心。

好的,基本觀念我帶到這,關於上述兩點特例,下回再另外開專文文章跟各位闡述,但今天的重點是不動產,我們就回到不動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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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前面所說,民國105年之後,自他人處移轉後取得的房屋,未來在轉手時適用房地合一稅,可能面臨需要承擔比較重的稅負。

這邊有一點一定要再跟各位強調,我們所討論的適用新制或舊制,都不是討論當次適用,因為當次移轉適用新制或舊制,其實是在前次移轉時就已經決定了。

再說清楚一點,以上面A跟B的例子,假設A移轉不動產給B,我們所討論的這次移轉會不會影響到適用新制或舊制,針對的都是未來B賣出不動產時,是適用新制或舊制,而不是針對這次A移轉給B的動作用的是甚麼制度,因為這次移轉適用的是甚麼制度,早在A取得不動產時就已經決定了,請不要再搞錯囉!

但是總會有些狀況,假如一體適用這樣的規定,就有失公平,比如繼承取得,或是這篇文章我們要討論的「夫妻贈與」取得,於是財政部做出了一連串的解釋令,針對類似有失公平的移轉適用新制或舊制做些解釋,給了這些移轉一些適用舊制的彈性

關於夫妻贈與後售出,適用舊制的相關解釋,請參照以下函文:


這份函令的意思,大致上是說,若是在105年後才取得由配偶贈與的不動產,只要配偶取得的時間點是在104年底前,則未來要出售的時候,就能夠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來計算所得就好,不再需要適用新的「房地合一稅」來計算所得,能夠大幅節省相關稅賦

至於能省多少?

給各位一個概念:

舊制僅就房屋增值課徵所得稅。
新制則就房屋及土地增值皆課徵所得稅。

請問,差距會有多少呢?

假如還不能理解,那請幫我思考另一個問題:

對於不動產而言,增值的是房屋或土地?貶值的又是房屋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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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回到新聞上。

開頭提到的討論空間,是針對文中的這段文:

如果兩人還沒離婚前,丈夫便將房子過戶給妻子,就沒有稅的問題;但妻子立刻賣,就會面臨到房地合一稅的問題,而且要是2年內就賣掉的話,非自用住宅,獲利要繳45%重稅,取得成本也會以金額非常低的公告現值來當成本計算。

各位假如還記得,根據我們上面說過的財政部106/03/02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裡面的規定,除了取得日應該追朔到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 土地之日,藉以推斷適用舊制或新制計算所得外,該函令的第二項規定中亦提到,若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亦即透過買賣向他人購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亦即可以扣除當初取得之成本,而非公告現值+評定現值)。

所以夫妻間不管如何移轉,到要售出時,都是用當初第一次跟非配偶對象買進的價格成本,而並不是像一般贈與不動產一樣,用公告現值+評定現值當成本喔!

不過,若是第一次取得就是因贈與或繼承而不是買賣,那麼用公告現值+評定現值當成本,就毫無懸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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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案子裡,假如夫妻雙方可以平和的達成共識,那最好的方法當然是在婚姻關係有效期間內,不論是

1.先生賣出部分房產,留下3000萬,剩下的現金跟房屋都移轉給廖女士
或者是
2.先把所有不動產都移轉給廖女士,廖女士賣掉部分房產後再給先生3000萬

基本上都不會適用到房地合一新制,不須太過擔心!

至於信託,在這個案子裡似乎沒有太大的必要再繞一圈,其實有無皆可。

假如其中一方堅持要等到辦完離婚才要來處理這個問題,不管是1或2都將產生巨大的稅負,至於哪個選項較多?哪個選項較少?,John說不準,應該根據每個案件不同的狀況再來試算會比較有辦法給出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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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離婚時,針對各種共同資產的分配方式,幾乎是所有此類案件相同的困境。

對比擔心不動產移轉適用的是新制或舊制,其實大部分的狀況是大家對於分配談不攏,無法簽下那一紙離婚證書,後續的事情冗長又傷神!

甚至走上法院,一門官司一打三、五年到十年,勞心又傷財,所以假如真的談得攏,John還是會建議在婚姻有效的狀況下,將該移轉的部分互相轉一轉,免得當婚姻關係結束之後,想要做任何變動卻需要承擔龐大的稅負,得不償失!

不動產的處分,實務上有很多財政部的函示是很好用的,只是大部分的人對這部分並不熟悉,但尷尬的卻也是,不動產在大部分人的生命裡,又通常是最大宗的資產,一旦處理錯誤,承受的損失往往都不是輕微的,所以在處理這類問題時,最好可以找個專業的人士幫忙處理,以免未來衍生出的諸多麻煩。

若您有相關的問題,歡迎教學相長,希望有機會協助您處理,關於人生最重要資產的大小事!

祝福大家家庭美滿開心,資產配置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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