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期已落日,現以105年為分水嶺 |
想寫這篇,實在是很多人在這個議題上,經過那麼多年,還是模糊不清,所以想透過這篇文章跟大家闡明原則,讓大家比較好判斷!
先來看看引發我寫這篇的契機,國稅局的新聞稿:
John把上面這則國稅局的新聞稿,轉換成下面這張圖,讓大家理解起來比較簡單。
原本若以太太從先生處取得贈與,到出售間的三年來看,照房地合一2.0的計算方式,應將太太的獲利乘上35%,就是該上繳的稅款。
但因為是夫妻贈與,所以應該將先生持有的年限一併算進來,當作總持有年限。
而先生又因為是繼承公公取得,根據函釋,公公的持有期間也可以合併計算。
也就是說,紅色這個時間段全部都可以視為乙君的持有期間,所以乙君的持有期間是總共將近6年5個月,於是以新制房地合一2.0的規定,乙君適用的稅率就降為20%,而不是35%。
現行房地合一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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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用簡單的方式解釋完國稅局的案例之後,再來John想跟大家討論,這些函釋,除了持有時間的累加外,還牽扯到適用新、舊制的問題,這個部分會是影響更大的。
所以在基本原則:
「只要是105年之後取得的不動產,未來售出時都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申報所得稅」
這個前提之下,碰到這些例外狀況:
一、夫妻贈與取得
二、繼承取得財產
三、繼承取得後夫妻相互贈與取得
就應該要考慮兩個問題:
A、合併計算總持有時間
B、允許合併計算的時間,最源頭的時間點是否在民國105年前
A點的考量,在於計算持有時間多寡,用來判斷到底應該用甚麼稅率來繳稅。
而B點的考量又比A點重要,因為假如追溯到最源頭的取得時間在民國104年底前,那就代表我們完全不需要考慮時間的問題,只要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的方式申報,將房屋獲利分拆後併入綜合所得稅課稅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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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務上,碰到上面的狀況,還是會有些小重點容易忽略,John在這邊還是提醒一下各位這些大部分的人不會注意的點。
首先,是關於繼承取得不動產、繼承取得不動產後贈與配偶這兩種狀況,函釋裡清楚提到未來若是售出,可以自行選擇適用舊制,或是假如適用房地合一自用住宅規定,也可以用新制申報。
但配偶相互贈與的部分並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假如是配偶相互贈與不動產,只能適用舊制或新制其中一個,沒有選擇的機會。
曾有同事問John,舊制本來就比較划算?就算沒得選擇也沒差?
那可不一定喔!
雖然機會不多,但還是有些時候是你拿得出成本證明,且售出價格是賠售或是獲利不多(新制自用可扣除400萬不計稅,扣除後獲利部分也只要10%)的時候,這時候假如你能適用新制自用規定,也許一分錢都不用繳或繳很少,但使用舊制,雖然負擔不大,但還是有可能需要繳到相對高的稅賦,那就未必划算了,所以要怎麼適用,請決定前先詢問專業人士,或許可以讓你省下數萬到數十萬的稅金。
再者,上述的三種情況,並未提到二次繼承的狀況,假如是第一代過世後第二代繼承,其後第二代又過世第三代繼承,此時就沒有函釋的適用了。
簡單點說,假如把上面的題目改成假設甲君尚有一子丙君,而甲君在繼承之後意外死亡,如下圖所示:
這時候丙君就不得主張要適用爺爺的舊制,也不得併入爺爺的持有期間,只能合併爸爸甲君的持有時間,且適用新制計算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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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John在針對不動產,尤其財產交易所得VS房地合一如何適用的議題上,其實已經發了好幾篇文章了,都是希望大家在交易之前能夠先仔細盤算清楚,到底自己的不動產有甚麼優惠的方式可以適用,怎麼樣的計算才可以減少稅負,畢竟賺錢不容易,在合法的範圍內減低自己的成本負擔,才能有效的讓自己的資產放大。
不動產往往是國人一生中最大的財產,處理時不得不慎,辦理不動產移轉的手續真的很簡單,你可以考慮不用找地政士代辦,自己賺手續費,但稅務的問題卻有可能讓你損失數萬到數十萬,所以John建議各位,可以的話在做任何的不動產決定前,找個代書、土地經紀人、估價師,或是像John這樣有土地專業的顧問詢問清楚,才不會最後省了費用多了稅,得不償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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