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4日 星期六

[稅務新聞]保單遭執行換錢,有影無?

 


有沒有覺得這張圖很熟?


但其實今天要講的跟這張圖無關。


那為什麼又要搬這張圖出來呢?


其實是因為到目前為止,還是有很多人認為,除了實質課稅以外,保單藏資產幾乎是無敵,也沒有被強制執行的可能,就算強制執行,也不會強制解約。


這不,進入112年才沒幾天,這可憐的徐先生就被搬上新聞了:

身價8億翁逃稅1,000萬,「保單遭執行換錢」, 法院認證壽險等同財產


其實說他可憐倒也沒這麼可憐,本來欠錢要還天經地義,更何況欠「國家」的錢,政府能讓你跑掉不是挺沒面子的?(是說也跑掉了不少個就是了...


只是剛好這新聞鬧挺大的,所以他算是被政府公開「殺雞儆猴」的那隻雞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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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John放在這了,有興趣的自己去看一下: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保險上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這個案子到高院上訴前,在台北地院的判決裁定,也一併的放在這裡讓大家參考了。


假如你看不懂,或者沒興趣看,甚至沒時間看,那以下的重點整理,可以幫助你了解事情的前因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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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老先生,在102年的時候跟保險公司購買了投資型保單,躉繳約550萬。

後來105年,欠了國稅局1100萬左右的所得稅,硬是不想繳給國稅局,於是就當上老賴。

國稅局當然也不是省油的燈,直接把這案子送到行政執行署去執行,行政執行署也馬上在106年就發了文請保險公司解約保單,將裡面的保價金直接開票給國稅局納稅。

保險公司乖乖地照公文解約之後,徐老先生不爽,覺得解約保單是是他個人的專屬權利(法律用語:一身之專屬性),所以就去法院告保險公司,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他解約的損失。

看完徐老先生的經歷不禁感嘆,果然老人家罵我們中生代「傲嘯年」是有本的,徐老先生以超過八旬的年紀還在跟國稅局拼博,實在值得我們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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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現實面來看這個判決,John歸結一審法院的想法,大概包含以下幾個觀點:

1.保價金對於要保人(就是徐老先生)是有可能取回的財產,只要徐老先生提出解約,保險公司會給付保價金餘額給徐老先生,既然是可能拿回財產,當然就可以當作強制執行的標的。

2.所謂的保險給付是一身專屬權利,指的是因為人的生命而產生保障遺族的金額,但保價金的存在與人生存與否無關,所以性質完全不一樣,不能說是一身專屬的權利,自然可以由行政執行署代位解約。

3.徐老先生說他已年老,保險裡的保價金是他的養老金,但國稅局查閱當初買保險時徐老先生自己寫下的資料,家庭年收入有2000萬,資產有8億,判定就算解約保單對徐老先生也不會造成實質上的生活困難。

4.就像2.所說的,解約不是徐老先生的專屬權,那麼保險公司在收到行政執行署的代位公文後執行解約,當然就算不上侵權,不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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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剛新出爐的高院二審判決,除了強化上面論點,也善用了最近剛出爐的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這個民事裁定其實跟這位徐老先生的案子完全無關,這是另外一位小姐欠銀行錢,同樣保單被代位解約,所引發的案件。


只是剛好這個民事裁定所採行的觀點跟徐老先生的幾乎都相同,等於是用另外一個案件再佐證一次高院法官的論點不是單一事件,彷彿是目前法界可以公同承認的論點,就更不用接受質疑了。


但897號民事裁定的最末段留有一個模糊空間,希望法院在裁量時應該先給當事人陳述的空間,並且要符合公平合理。


至於怎麼衡量?所謂的公平合理是甚麼?

或許這就是未來大家可以攻防的空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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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以上,用了一些比較簡潔的文字總結了這件案子落落長的判決文,希望大家都有看懂。


重點其實很簡單:


一、過去總以為就算保單強制執行,也沒有強制解約的風險,從這個判決之後,強制解約可能成為常態,觀念跟心態可能要調整一下。


二、但是這個判決是針對投資型,與一般的儲蓄險或生死合險,性質上還是有差異,本來投資型在稅負的課徵上就比較傾向金融商品(有興趣可以前往另一篇「投保狂踩國稅局地雷,遺產稅衰繳近400萬」了解一下投資型商品的細節),所以是否代表所有有保價金的商品都會被強制執行,後面應該還有得吵。


三、剛剛有提到徐老先生在購買保單的時候有填寫資料,而這也是這件案子與剛剛看到的897判決最大不一樣的地方,從字面上看來,若徐老先生並沒有把寫家庭收入及資產寫這麼高,或許還有897判決最後一段的陳述機會?

John不是鼓吹謊報資產,畢竟現在國稅局的網路連線能力其實挺高,就算寫少,難保國稅局不會調動其他資料佐證。

John的意思是,即便目前已經賦予國稅局解約保單的權力,但假如保單在實質意義上真的是保障要保人的生活的必須,也許會有討論的空間也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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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要說說John對不只是這個判決,而是這幾年來稅局在法院攻防的一些論點的感受。


稅局在法庭上很愛提的,也是保單最早的意義,的確是為了保障遺族的生活所需,所以國稅局以各種方式實質課稅,或是強制執行保單,避免應該要繳稅的資產變成免稅資產或應該要償還的債最後不用還,John是予以肯定的。


但是到現在這個時代,你很難去判別甚麼叫生活所需。


我們打個比方,假如今天台灣首富去跟上帝(或佛祖、阿拉...等)喝了咖啡,其夫人與遺族需要多少才叫生活所需?怎麼樣才不需要被列入實質課稅?


那難道不是首富的遺族,生活所需就必須大打折扣?


稅局到底怎麼去拿捏所謂的遺族生活所需,是不是應該有個明確標準出來?


又,假如稅局談的生活所需是維持基本生活的費用,那台灣是不是超過9成保單都不合格?(記得嗎?111年所得稅所謂的基本生活所需扣除是一個人19.6萬)


John其實贊同稅局的很多說法跟做法,但是假如要不要課稅,都是以稅局、法院的自由心證決定,要玩遊戲沒有規則,球員兼裁判,那是不是也過於專斷?


不管怎麼說,還是老話一句,不管你要做甚麼財務規劃,都記得找專業的「顧問」幫你評估一下,就算可能被球員兼裁判欺負,事前有規劃還是比較有機會逆轉勝的。


祝大家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樂業安居!

[稅局新聞稿]你以為只有國稅局會抓你逃漏稅?

 


過年回來之後,第一次的群組炸鍋文,無非就是這兩天的這個報導了:



這是經濟日報的付費文章,假如你無法進入觀看,也可以參考國稅局的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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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濟日報的文章中有提到,詢問官員如何得知有逃漏稅的嫌疑,官員提到有人舉報。

誰通報?

官員卻不肯進一步透露。

但官員表示,美國和台灣並沒有交換課稅資料,不是透過外交部或其他官方管道向美國取得。

此案賣房的錢也沒有匯回台灣,所以,更不可能是從銀行體系得知。

官員還指出,賣美國房子的所得,只有很少很少數的案子會被國稅局課到最低稅負,稱此案屬難得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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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案子裡,John看到兩個亮點:

1.官員說到的,美國跟台灣沒有交換課稅資料。

其實就如大家所熟知的,美國有FATCA制度,但肥咖跟後來的CRS最大的不同,就是CRS是雙向的,肥咖卻只有大家對美國交資料,美國並不提供它本國資料,所以國稅局基本上不大可能透過資訊交換的方式,從美國IRS手上取得該案的相關資料。


右邊圖示很清楚告訴我們,資料的收集是給美國,跟我們沒關係。

而後來的CRS就不一樣囉,透過CRS,國稅局是有權利從他國政府處,拿到中華民國同胞在他國的金融資料的,所以就不像在美國處分不動產這麼無憂無慮囉!
(上圖中左邊藍色部分寫著required for ALL,就不是單一國家了。)

關於FATCA與CRS的基本概念,請參照John的另一篇文章

不過短期也不需要太過擔心,到目前為止,我國交換資料的國家也僅有日本、澳洲以及英國這三個國家,只是未來漸漸會有越來越多國家加入這是肯定的,隨時注意相關資訊也是必需的唷!

2.那麼問題就來了,既然不可能是美國出賣我,那到底誰出賣我?為什麼要出賣我?

一般人處分海外不動產,或甚至是海外的資金,應該不會向不認識的人透漏,畢竟財不露白,那最有可能的,就是自己身旁的家人、親戚、朋友、同事等比較接近的人。

但是既然是身旁親近的人,又為何會出賣我?


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就檢舉案件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將以收到的罰鍰提撥20%做為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





也就是說,這個案子光罰緩的部分就有80萬,而檢舉人就可以領到16萬,假如這位事主平常對身邊的人不算太好,那麼光檢舉這個動作我就能賺16萬,根據法規國稅局又必須對我的身分保密,不舉報好像對不起自己^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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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站在有賺錢就應該繳稅的立場,John還是要奉勸各位乖乖地遵循法律的規定,即便是節稅也要符合法令給的優惠,不要想盡辦法不繳稅變成逃漏稅,假如被查到連補帶罰損失更多。

但John也知道難免會有人想鋌而走險,假如你真的這麼有冒險精神,那麼John想要提醒你,想要你繳稅的,不一定只有國稅局,賺錢就靜靜的賺,默默地收,千萬不要太過大肆張揚,免得遭舉報,就得不償失。

更何況在職業生涯中,John碰到過以為自己資金回台會被課一堆稅,想要鋌而走險用非法方式處理,卻在John幫其評估過後,以非常少的稅金代價就安全的把資金合法回台的案例,就像此案的苦主一樣,假設當初他是想把錢匯回台灣的,又假如如實申報,其實本稅也才80萬,佔售出金額僅1%,實際稅率真的很低,根本沒必要想東想西走偏門。

當然,這件案子的苦主看起來是根本沒打算資金回流,單純可能樹大招風被人舉報而已,那又是另一個狀態了!

所以假如你有海外資金或資產的問題,建議各位一定要先找專業的顧問先詢問過再做決定,免得做錯了,不僅不合法,還多繳稅金!

祝大家兔年行大運,數錢數到手抽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