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其實今天要講的跟這張圖無關。
那為什麼又要搬這張圖出來呢?
其實是因為到目前為止,還是有很多人認為,除了實質課稅以外,保單藏資產幾乎是無敵,也沒有被強制執行的可能,就算強制執行,也不會強制解約。
這不,進入112年才沒幾天,這可憐的徐先生就被搬上新聞了:
身價8億翁逃稅1,000萬,「保單遭執行換錢」, 法院認證壽險等同財產
其實說他可憐倒也沒這麼可憐,本來欠錢要還天經地義,更何況欠「國家」的錢,政府能讓你跑掉不是挺沒面子的?(是說也跑掉了不少個就是了...)
只是剛好這新聞鬧挺大的,所以他算是被政府公開「殺雞儆猴」的那隻雞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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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John放在這了,有興趣的自己去看一下:
這個案子到高院上訴前,在台北地院的判決及裁定,也一併的放在這裡讓大家參考了。
假如你看不懂,或者沒興趣看,甚至沒時間看,那以下的重點整理,可以幫助你了解事情的前因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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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剛新出爐的高院二審判決,除了強化上面論點,也善用了最近剛出爐的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
這個民事裁定其實跟這位徐老先生的案子完全無關,這是另外一位小姐欠銀行錢,同樣保單被代位解約,所引發的案件。
只是剛好這個民事裁定所採行的觀點跟徐老先生的幾乎都相同,等於是用另外一個案件再佐證一次高院法官的論點不是單一事件,彷彿是目前法界可以公同承認的論點,就更不用接受質疑了。
但897號民事裁定的最末段留有一個模糊空間,希望法院在裁量時應該先給當事人陳述的空間,並且要符合公平合理。
至於怎麼衡量?所謂的公平合理是甚麼?
或許這就是未來大家可以攻防的空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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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以上,用了一些比較簡潔的文字總結了這件案子落落長的判決文,希望大家都有看懂。
重點其實很簡單:
一、過去總以為就算保單強制執行,也沒有強制解約的風險,從這個判決之後,強制解約可能成為常態,觀念跟心態可能要調整一下。
二、但是這個判決是針對投資型,與一般的儲蓄險或生死合險,性質上還是有差異,本來投資型在稅負的課徵上就比較傾向金融商品(有興趣可以前往另一篇「投保狂踩國稅局地雷,遺產稅衰繳近400萬」了解一下投資型商品的細節),所以是否代表所有有保價金的商品都會被強制執行,後面應該還有得吵。
三、剛剛有提到徐老先生在購買保單的時候有填寫資料,而這也是這件案子與剛剛看到的897判決最大不一樣的地方,從字面上看來,若徐老先生並沒有把寫家庭收入及資產寫這麼高,或許還有897判決最後一段的陳述機會?
John不是鼓吹謊報資產,畢竟現在國稅局的網路連線能力其實挺高,就算寫少,難保國稅局不會調動其他資料佐證。
John的意思是,即便目前已經賦予國稅局解約保單的權力,但假如保單在實質意義上真的是保障要保人的生活的必須,也許會有討論的空間也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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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要說說John對不只是這個判決,而是這幾年來稅局在法院攻防的一些論點的感受。
稅局在法庭上很愛提的,也是保單最早的意義,的確是為了保障遺族的生活所需,所以國稅局以各種方式實質課稅,或是強制執行保單,避免應該要繳稅的資產變成免稅資產或應該要償還的債最後不用還,John是予以肯定的。
但是到現在這個時代,你很難去判別甚麼叫生活所需。
我們打個比方,假如今天台灣首富去跟上帝(或佛祖、阿拉...等)喝了咖啡,其夫人與遺族需要多少才叫生活所需?怎麼樣才不需要被列入實質課稅?
那難道不是首富的遺族,生活所需就必須大打折扣?
稅局到底怎麼去拿捏所謂的遺族生活所需,是不是應該有個明確標準出來?
又,假如稅局談的生活所需是維持基本生活的費用,那台灣是不是超過9成保單都不合格?(記得嗎?111年所得稅所謂的基本生活所需扣除是一個人19.6萬)
John其實贊同稅局的很多說法跟做法,但是假如要不要課稅,都是以稅局、法院的自由心證決定,要玩遊戲沒有規則,球員兼裁判,那是不是也過於專斷?
不管怎麼說,還是老話一句,不管你要做甚麼財務規劃,都記得找專業的「顧問」幫你評估一下,就算可能被球員兼裁判欺負,事前有規劃還是比較有機會逆轉勝的。
祝大家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樂業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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