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7日 星期日

【實務分享】你不知道的夫妻財產差額分配-壹

 

不知道是不是社會風氣變化,這兩年John真的碰到很多離婚的案例,幾乎業主的第一句話都是

我需要分他多少錢?

我可以從他身上拿回多少錢?

也有一部分是因為碰到一方離世,所以要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來詢問數額


剛開始John跟所有的顧問一樣,照著法條法理,告訴客人可以主張的權利

但這麼多年過去,John慢慢發覺

法條、法理,全都是屁!


當然,這樣定義有點武斷,但也不無道理,讓John慢慢講故事給你(妳)聽

不要走開!                

馬上回來!

==============================


妳拿不到他的財產的!!!


X小姐跟Y先生是John以前求學時代的班對,走過十多年的戀愛,後來終成眷屬,在當時一桌婚宴平均不到1萬台幣的時代,他們硬是請在一桌2.5萬的超高檔飯店,一時之間在同學間好不風光,班上很多女同學都超羨慕X,認為她嫁入豪門,此生榮華富貴,不愁吃穿。


先生在自己家裡的公司上班,為了節稅,每年的薪資都是報在剛剛好符合公司利益的數額,其他部分不是私下給,不然就是用父母贈與,包含他們跟孩子的家,也是公婆贈與給他們的。

X結婚的前幾年都在家裡育兒,近三年復出工作,薪資比先生『帳面上』薪資還要多。

戀愛是快樂,但婚姻總是現實的,去年兩人走到了分道揚鑣的時刻,剛好在一場聚會上巧遇了X,閒聊中X請教了John,離婚她可以分到多少錢?

因為只是閒聊,所以John只能就X提供的簡易資訊給她想法。

一句話『妳拿不到,就算拿到也不多!』

X對著John咆哮

『為什麼這世界這麼不公平!

John也只能安慰她

『對不起,法律只保護懂法的人!』


我們來看看X跟Y之間的法律關係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


差額分配的法源來自於民法1030-1條規定,John將它截圖放在上面。


這個法條的重點有下列幾個:


1.必須是婚後財產

假如是結婚之前就已經各自擁有的財產,那就不能分配!

Y從成年開始就在自家公司打工,所以X與Y結婚前就已經進入Y帳戶的存款,不能進入分配。

相對的,X在大學就開始兼任家教,結婚前已經有50萬的存款,這個存款一樣不能進入差額分配。

但假如是婚前財產的婚後孳息,一樣必須計入,這部分已經比較深入,John就不再這裡討論,有興趣的朋友請加入下方John的官方帳號,我們慢慢討論。


2.必須扣除婚姻關係中的債務

假設X與Y這間房子父母只是幫忙出頭期款,剩下的貸款由X與Y共同負擔,那麼這間房子的價值要先扣除「貸款餘額」,剩下的價值才能進入差額分配!

其他各種性質的債務,不管是單純借錢,還是幫人作保,只要是「婚姻期間」發生的債務,都需要先扣除。


3.「差額」的一半

好多人有誤解,認為配偶的財產我可以分一半!


錯!


假設配偶有5000萬「淨」資產,自己有2000萬「淨」資產,我們可以申請分配的差額不是配偶資產5000萬的一半,2500萬。


而是(5000-2000)/2=1500(萬)


那假如我的財產比對方多呢?


抱歉,妳的財產只有被別人分配的機會,妳無法分配對方的財產!


4.只要是「無償」取得,都不計入

如圖所示,只要是無償取得(贈與、遺產、慰撫金等等),都不能計入差額分配。

不過有些收入,比如買彩券中獎的獎金,看起來是無償收入,法院卻有過判決是差額分配標的,這種收入就要視個案判斷是否可以分配。


5.不是固定的數字

上述說到的幾個重點,都屬於標準規定,既然有標準,肯定有例外。

法條賦予法院有審酌的權力,若是可以提出證明貢獻較大協力較多,分配的數字也不一定就像上面第三點的計算方式如此死板,或許可以拿到更多些。

但因為這點是要透過法院判決,所以還是得個案認定。

================================


看完法條規規定的重點,現在就來談談

為什麼John認為X無法取得分配或是分配很少


1.無償取得

其實Y的身價近億,但就像之前說的,大多的資產都是來自於父母的贈與或是婚前財產,所以就算是資產龐大,能夠認列進差額分配的資產,著實不多!

2.差額不大

剛剛提到過,雖然X結婚前幾年都在家,但Y那幾年的薪資報的也不高,而之後X復出職場,合法報稅的薪資又高於Y,假如僅用這樣的資訊判斷,兩個人能列入婚後資產去計算差額的部分應該相差不大,假如加上Y若有債務,原則上大概討不到便宜。

================================

結論

其實X也不是沒有翻盤的機會,假如她能夠提出證據證明Y的薪資比實際多很多,或者說服法官,她對於家庭的貢獻、付出相較於Y大很多,都是有可能在官司內取得較有利的地位。

但這些主張都是得提出證據說服法官的,而法界最常說的一句話便是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這場官司先不說曠日廢時,動輒都是好幾年光陰,再者是證據的收集,看起來不會那麼容易,官司進行中,攻防的傷透腦筋,龐大的心理壓力,或許官司都還沒結束,X就先崩潰。

所以我請X回家先想想有沒有足夠的子彈可以上戰場。

假如妳手上有大炮,我們可以姑且一試!

假如妳手上只有水果刀,那就要想想有沒有可能小蝦米反被大鯨魚吃。


法條人人會唸,實際上場卻未必人人都能如願!

進入John的官方帳號,細節我們慢慢聊!

願您一切順利平安!



2023年8月16日 星期三

[新聞解析]包租公擁逾10戶房產,國稅局揪「電表有在跑」,逃稅結局曝光


 前幾天,朋友給我傳來這個新聞


還給了John一句「這就是報應」

說實話,雖然John也是新貧一族👅,但這句話,我倒覺得沒必要了。

房價的高漲,租金的增加,其實大多時候都不是因為持有房屋過多的房東造成,而是市場上的有心人士想要在短時間獲得高報酬,炒作出來的高房價,而所以真心不用對這種多房族抱有太大的敵意。

不過說是這樣說,有出租就該繳所得,所以還是奉勸各位,該申報就申報,免得到時候被國稅局查獲,依照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除了補稅,最高還要加罰3倍,那可就得不償失。

=======================================

話說回來,今天John想要來和大家分享一下,根據這篇新聞,我看到的重點。

1.高雄國稅局

新聞稿是從高雄國稅局發出來的,一定程度上代表著高雄國稅局今年度對於租金漏報這件事的查核力度有可能相較其他地區的國稅局來得大(不代表其他區沒查,只是高雄可能較嚴)

所以若您是在高雄地區擁有較多房屋的房東,可能得小心囉!

2.名下有10間不動產,甲君交代多間閒置

倒不是說名下的不動產要到10間才會被國稅局盯上,小於10間就安全,重點是持有這麼多間房屋,卻一直空著,以一般民眾心態而言,幾乎是不可能的事,常人持有不動產總是想有收益的,怎麼可能放著空?

就算是祖傳下來,不用成本的房屋,持有總有稅金,也應該創造點收益吧!

3.資金流程

國稅局近幾年查核,已不僅限於到案說明,對於資金流程的查核也是極為細緻,且這兩年已經開始與銀行連線,連遺產都可以一站式查詢,顯見國稅局現在只有要不要查,沒有甚麼查不到了。

這部分在John經手過的二親等買賣不動產案件裡,也深有體會,當國稅局能掌握的電腦資料越多,風險就越大,不得不慎!

==========================

 

至於說到文章末段提及的「300億元租金補貼方案」,John幫大家整理相關資訊在底下:

 

 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

 

總的來說,就是房客申請補貼,房東就成為「公益出租人」,每個月租金不超過1.5萬,就無需繳稅,就算超過1.5萬,也只就超過部分納入綜合所得稅 


另外就是,「房屋稅」與「地價稅」稅率皆比照自用住宅稅率,所以不用擔心持有期間稅負成本變高,藉此提高房東願意出租房子,減少空房率,也讓房客可以享受優惠的動機。


=========================


當然,也不是甚麼優惠都可以一起享用的。


雖然「房屋稅」與「地價稅」的稅率都可以比照自用住宅稅率,但未來若是移轉的時候,關於「土地增值稅」或是「財產交易所得」、「房地合一稅」的自用稅率資格,在這裡依然是沒有開放的,所以若是短期之內有打算買賣房屋的話,還是得關注一下各稅種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適用條件中的年期限制,以免無法使用。


另外還有一個常被忘記的,就是「重購退稅」有五年的限制,這個限制不是僅限「移轉」,也包含了出租營業,所以假如你剛申請完重購退稅,請記得五年內不能再出租,也不能申請這個方案,不然之前的退稅會全部追回喔!


=========================


華夏子孫還是習慣「有土斯有財」的觀念,尤其是老人家很多還是喜歡投資房地產。


過去很多所謂的「避稅方案」,常常聽到客人說:

「我們已經用了幾十年了,沒問題啦!」




但John還是要提醒大家:

30年前,你告訴我有個小東西,可以放在褲兜,可以打電話、上網,甚至可以拿來付錢,我一定跟你說「胡扯!」

30年前,你要是告訴我,電腦會幫你自動寫文案,瓊瑤可能要失業了,我一定問你「做白日夢嗎?」



進步飛快的時代,現在國稅局可以查到的資料可能超乎我們想像,所以不要抱持著一個做法做了2、30年,它就一定是安全的這種想法,那很可能導致我們在判斷時決策錯誤。

做任何決策,尤其關乎稅務的部分,John還是建議您要先跟專業人士討論過,最好是專業的CFP顧問,而不是單科的地政士、會計師、壽險顧問等,不是說這些專業人士不好,而是他們在各自領域是專業的,但一個決策卻有可能牽扯各種不同類型資產的相應處理方式,等到補稅再來更正也來不及,所以還是詢問全方位的CFP顧問,考慮的面向會較為詳細!

假如你想跟John聊聊,歡迎掃描下方的二維碼,進入John的Line官方帳號,我們進一步深入討論!


2023年3月10日 星期五

怎麼操作都賺錢,你不來嗎?

 


了解John的人都清楚,只要跟John談到虛擬幣,不管你是再熟的朋友,我都只能說祝福你。


我不會去建議你投資,也不會跟著你去投資,總之,虛擬幣與John只能是最熟系的陌生人,虛擬幣的漲跌,永遠與我無關。


這兩年有個現象讓John非常的難過,就是即便身為財務顧問,對家人、朋友、客戶耳提面命,希望不要去碰虛擬幣這類沒有基本面的東西,但終究敵不過人性,陸陸續續收到了不少電話,少則數十萬,多的到千萬,甚至有一位二代帥哥,投入資金近億,到現在沒有一個人能夠把錢拿得回來



先不說正規的交易所,這幾年暴雷損失了多少,最近一個超級好的朋友跟我說,他在虛擬幣詐騙上面至少虧損了超過千萬,而這位朋友,是常常會跟我聊金融產品的,在對談中他其實多次聽我談過虛擬幣詐騙,我原本以為他是同業又常補充知識,應該夠專業可以抵抗這樣的誘惑,沒想到,連他都翻船了。



於是我意識到,網路時代很多誘惑的影響力是翻倍的,所以John想了想,還是寫下這篇文章,告訴大家我聽到的詐騙手法,雖然利字當頭你們不一定會聽我的,但至少多一個人看到,就有多救一個的希望。


所以請大家一定要轉貼這篇文章,不是為了幫John打廣告,而是為了叫醒身邊現在可能正面臨這種誘惑的朋友。


=====================================


正片開始


1.好友推薦


故事的開頭通常一定會有一個好朋友告訴你這個很好賺,不然一般人應該不容易這麼輕易地相信,不論這個人是你的家人、同事、朋友甚至是男女朋友,總之一定是你心裡內建了「他不會騙我」這種認知的一個人。



但John要提醒你,不管是老鼠會或是龐式騙局,從來會騙人的都不是這些你信任的對象,他們只是熱心,但這種熱心就像那些很多壽險業務員或是銀行理專一樣,因為公司推出產品時給他們畫大餅,他們就覺得產品適合普羅大眾,殊不知,客戶頭痛發燒得了新冠,你卻拿個痛風藥給他吃,吃下去不只不能治病,還會害死人,等到知道會害到人,才後悔莫及說抱歉。


這時候你到底該罵他還是原諒他?


尤其是看到他跟你一樣,得了新冠卻吃痛風藥,跟你一起上天堂,用命賠你了,你還忍心責怪他嗎?



2.匯款到海外



在這給各位一個觀念,除非你有很強大的金融知識,或者你本身就有海外資產,否則John強烈建議你,即便是海外保單你都不要碰。


倒不是說海外的東西就一定比較危險,只是每個地方的風土民情跟法律規定都不同,就好比在日本黑道面前比中指,你是跟他稱兄道弟,但在台灣跟黑道比中指,下一秒他就讓你倒地。


所以當你接觸到某個金融產品是牽扯海外,且國內並沒有可以負責的機構的時候,請三思而後行,因為就算他不是詐騙,未來發生糾紛走國際法庭,鉅額費用只是其中一個考量,曠日費時又不一定能贏才是煎熬,更何況是詐騙,公司跟網站設置在海外,台灣的司法單位根本無權調查,更別說錢要拿回來了。


3.怎麼操作都是贏



有個深陷在其中的朋友有一天為了要跟我炫耀,在我面前下了5單虛擬幣交易,都是做多的,結果把把都贏,但很奇怪的是,當天我同時看幣圈的報價,卻是下跌超過20%,這朋友就真以為自己是神了,說幣圈報價下跌他還能賺,堪比巴菲特!


我請他將賺的部分兌現一些出來看看,結果操作頁面卻怎麼樣都顯示無法出金,到現在2個多月過去了,領現依舊無法操作,而這個朋友,到現在還在等著錢回來。


常聽到人家說一句,「賺到的錢不是錢,省下來的錢才是錢」,John在這多嘴奉勸一句,「多會賺錢都不是錢,能提出來的才是錢」,請不要看到賺錢就高興,投入更多的資金,請在賺到錢之後驗證一下是否可以拿得出來,否則都是紙上富貴,有去無回。



4.補金


上面這位朋友還有個野史。


當他操作給我看但提不出錢,或許是出於好勝心吧,在我離開後她竟然還去問了「詐騙客服」,試圖搞清楚為什麼不能出金,客服告訴她叫他再補20萬美金,讓資金達到一個水位,才能提領現金,結果這位朋友真的去匯了。



想當然爾,補再多還是拿不回來,然後客服又用了一個「系統更新」的理由,給我這個朋友期望,說四個月後就能完成更新,屆時就領得出來了。

我納悶,一套系統更新時間長達四個月,這個系統公司不會被開除?歷時四個月的更新,是打算更新成超級電腦阿法狗嗎?




接者客服又繼續洗腦這位朋友,說他操作的真棒,假如可以再多拿一點資金去投資,馬上就財富自由了,請他再匯個數十萬美金進去。

看到這,你一定會說,會被騙這麼多次,這個人腦子一定有問題。

我只能告訴各位,這位朋友,還是一個資產不小的科技公司老闆,是我一輩子都不認為他會被騙的聰明人,但詐騙就是這麼無孔不入。


5.邀請朋友


上面的4項是我聽到的標配,幾乎每個被詐騙人都經歷過,但最後這個選配,倒是只聽過一位朋友提過,這樣荒唐的講法,估計也沒幾個詐騙想得出來。


有個朋友錢怎麼都領不出來,客服就告訴她,因為這套系統是AI人工智能,數據量不夠大,學習時間不夠充足,領現時間才會這麼慢,假如妳推薦多一點人一起進來賺錢,數據量越大,AI人工智能系統學習越快,就會越聰明,以後說不定早上申請下午就能提現。



我聽到這樣的說法,由衷佩服現在的詐騙集團,都還會跟最新科技鏈結了,CHATGPT都還學不會憑空生錢呢,你們的系統已經在學怎麼吃錢了,真牛!

若是他真信了這客服說的話,那他就變成第1點我們說的那種一起上天堂的朋友了!


好在後來他先來問我,只是他第一個問句不是「是不是詐騙?」,而是「AI學習速度真的會影響出金時間嗎?」,我當場白眼翻到背後去了,我是不知道AI學習速度是不是真的會影響出金時間,但我很確定這不是AI,這是詐騙。


=========================================


結論


網路的世代帶給大家很多方便,當然也為詐騙提供了更多方便,無國界的投資方式,可能為我們帶來更多、更巨大的財富,相反的,也因為無國界,無法可管,若沒有小心注意,很有可能就因此蒙受巨大損失。


其實政府有設置165反詐騙網與專線,裡面就有被通報海外帳務的消息,且各銀行專員遇到大額提存或轉帳也會好意提醒不要受詐騙,只要你願意在下決定之前多想兩秒,相信詐騙就騙不到你的錢。


165反詐騙網公告遭通報之境外帳戶


另外還有一件事要特別提醒各位:


「千萬只能用閒錢來投資!」


在我前面說的這許多案例裡,有些人虧了這些錢,對他而言只是零用錢,這種的,雖然心痛,但可以承受,賠掉,再賺就有。


有些人不只是賠了零用錢,還把自己生活所需的資金也拿來玩,這種,雖然比上面那種更難過,可能得縮衣節食來想辦法存回損失的錢,但至少沒有背負債務,壓力相對沒那麼大。


但有部分人,卻是連房屋貸款、保單貸款、車貸等等各種信用或非信用貸款,甚至是民間借款(當鋪、高利貸、地下錢莊、黑道調度等)全用了個遍,到最後,別說賺回本金,每個月辛苦工作的收入都不足以支付利息,信用破產不說,還可能惹禍上身,這樣的狀況就太可憐了,真的是神仙難救。



所以拜託各位,千萬不要拿「蒸發掉會影響生活」的錢去投資,即便是一般投資都一樣,John真的不想再接到任何想幫忙卻無從幫忙的電話了。

有空多跟你身邊的CFP專業顧問聊聊天吧,多了解這世界正在發生那些詐騙手法,希望大家都可以投資順利,不要被詐騙了!

2023年2月4日 星期六

[稅務新聞]保單遭執行換錢,有影無?

 


有沒有覺得這張圖很熟?


但其實今天要講的跟這張圖無關。


那為什麼又要搬這張圖出來呢?


其實是因為到目前為止,還是有很多人認為,除了實質課稅以外,保單藏資產幾乎是無敵,也沒有被強制執行的可能,就算強制執行,也不會強制解約。


這不,進入112年才沒幾天,這可憐的徐先生就被搬上新聞了:

身價8億翁逃稅1,000萬,「保單遭執行換錢」, 法院認證壽險等同財產


其實說他可憐倒也沒這麼可憐,本來欠錢要還天經地義,更何況欠「國家」的錢,政府能讓你跑掉不是挺沒面子的?(是說也跑掉了不少個就是了...


只是剛好這新聞鬧挺大的,所以他算是被政府公開「殺雞儆猴」的那隻雞罷了。


==============================================

判決主文John放在這了,有興趣的自己去看一下: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保險上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這個案子到高院上訴前,在台北地院的判決裁定,也一併的放在這裡讓大家參考了。


假如你看不懂,或者沒興趣看,甚至沒時間看,那以下的重點整理,可以幫助你了解事情的前因後果。


==============================================


徐老先生,在102年的時候跟保險公司購買了投資型保單,躉繳約550萬。

後來105年,欠了國稅局1100萬左右的所得稅,硬是不想繳給國稅局,於是就當上老賴。

國稅局當然也不是省油的燈,直接把這案子送到行政執行署去執行,行政執行署也馬上在106年就發了文請保險公司解約保單,將裡面的保價金直接開票給國稅局納稅。

保險公司乖乖地照公文解約之後,徐老先生不爽,覺得解約保單是是他個人的專屬權利(法律用語:一身之專屬性),所以就去法院告保險公司,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他解約的損失。

看完徐老先生的經歷不禁感嘆,果然老人家罵我們中生代「傲嘯年」是有本的,徐老先生以超過八旬的年紀還在跟國稅局拼博,實在值得我們學習

==============================================

回到現實面來看這個判決,John歸結一審法院的想法,大概包含以下幾個觀點:

1.保價金對於要保人(就是徐老先生)是有可能取回的財產,只要徐老先生提出解約,保險公司會給付保價金餘額給徐老先生,既然是可能拿回財產,當然就可以當作強制執行的標的。

2.所謂的保險給付是一身專屬權利,指的是因為人的生命而產生保障遺族的金額,但保價金的存在與人生存與否無關,所以性質完全不一樣,不能說是一身專屬的權利,自然可以由行政執行署代位解約。

3.徐老先生說他已年老,保險裡的保價金是他的養老金,但國稅局查閱當初買保險時徐老先生自己寫下的資料,家庭年收入有2000萬,資產有8億,判定就算解約保單對徐老先生也不會造成實質上的生活困難。

4.就像2.所說的,解約不是徐老先生的專屬權,那麼保險公司在收到行政執行署的代位公文後執行解約,當然就算不上侵權,不用賠償。

==============================================

最近剛新出爐的高院二審判決,除了強化上面論點,也善用了最近剛出爐的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這個民事裁定其實跟這位徐老先生的案子完全無關,這是另外一位小姐欠銀行錢,同樣保單被代位解約,所引發的案件。


只是剛好這個民事裁定所採行的觀點跟徐老先生的幾乎都相同,等於是用另外一個案件再佐證一次高院法官的論點不是單一事件,彷彿是目前法界可以公同承認的論點,就更不用接受質疑了。


但897號民事裁定的最末段留有一個模糊空間,希望法院在裁量時應該先給當事人陳述的空間,並且要符合公平合理。


至於怎麼衡量?所謂的公平合理是甚麼?

或許這就是未來大家可以攻防的空間了。

==============================================

結論

以上,用了一些比較簡潔的文字總結了這件案子落落長的判決文,希望大家都有看懂。


重點其實很簡單:


一、過去總以為就算保單強制執行,也沒有強制解約的風險,從這個判決之後,強制解約可能成為常態,觀念跟心態可能要調整一下。


二、但是這個判決是針對投資型,與一般的儲蓄險或生死合險,性質上還是有差異,本來投資型在稅負的課徵上就比較傾向金融商品(有興趣可以前往另一篇「投保狂踩國稅局地雷,遺產稅衰繳近400萬」了解一下投資型商品的細節),所以是否代表所有有保價金的商品都會被強制執行,後面應該還有得吵。


三、剛剛有提到徐老先生在購買保單的時候有填寫資料,而這也是這件案子與剛剛看到的897判決最大不一樣的地方,從字面上看來,若徐老先生並沒有把寫家庭收入及資產寫這麼高,或許還有897判決最後一段的陳述機會?

John不是鼓吹謊報資產,畢竟現在國稅局的網路連線能力其實挺高,就算寫少,難保國稅局不會調動其他資料佐證。

John的意思是,即便目前已經賦予國稅局解約保單的權力,但假如保單在實質意義上真的是保障要保人的生活的必須,也許會有討論的空間也不一定。

==============================================


最後要說說John對不只是這個判決,而是這幾年來稅局在法院攻防的一些論點的感受。


稅局在法庭上很愛提的,也是保單最早的意義,的確是為了保障遺族的生活所需,所以國稅局以各種方式實質課稅,或是強制執行保單,避免應該要繳稅的資產變成免稅資產或應該要償還的債最後不用還,John是予以肯定的。


但是到現在這個時代,你很難去判別甚麼叫生活所需。


我們打個比方,假如今天台灣首富去跟上帝(或佛祖、阿拉...等)喝了咖啡,其夫人與遺族需要多少才叫生活所需?怎麼樣才不需要被列入實質課稅?


那難道不是首富的遺族,生活所需就必須大打折扣?


稅局到底怎麼去拿捏所謂的遺族生活所需,是不是應該有個明確標準出來?


又,假如稅局談的生活所需是維持基本生活的費用,那台灣是不是超過9成保單都不合格?(記得嗎?111年所得稅所謂的基本生活所需扣除是一個人19.6萬)


John其實贊同稅局的很多說法跟做法,但是假如要不要課稅,都是以稅局、法院的自由心證決定,要玩遊戲沒有規則,球員兼裁判,那是不是也過於專斷?


不管怎麼說,還是老話一句,不管你要做甚麼財務規劃,都記得找專業的「顧問」幫你評估一下,就算可能被球員兼裁判欺負,事前有規劃還是比較有機會逆轉勝的。


祝大家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樂業安居!

[稅局新聞稿]你以為只有國稅局會抓你逃漏稅?

 


過年回來之後,第一次的群組炸鍋文,無非就是這兩天的這個報導了:



這是經濟日報的付費文章,假如你無法進入觀看,也可以參考國稅局的新聞稿

========================================
在經濟日報的文章中有提到,詢問官員如何得知有逃漏稅的嫌疑,官員提到有人舉報。

誰通報?

官員卻不肯進一步透露。

但官員表示,美國和台灣並沒有交換課稅資料,不是透過外交部或其他官方管道向美國取得。

此案賣房的錢也沒有匯回台灣,所以,更不可能是從銀行體系得知。

官員還指出,賣美國房子的所得,只有很少很少數的案子會被國稅局課到最低稅負,稱此案屬難得的案子。

=========================================

在這個案子裡,John看到兩個亮點:

1.官員說到的,美國跟台灣沒有交換課稅資料。

其實就如大家所熟知的,美國有FATCA制度,但肥咖跟後來的CRS最大的不同,就是CRS是雙向的,肥咖卻只有大家對美國交資料,美國並不提供它本國資料,所以國稅局基本上不大可能透過資訊交換的方式,從美國IRS手上取得該案的相關資料。


右邊圖示很清楚告訴我們,資料的收集是給美國,跟我們沒關係。

而後來的CRS就不一樣囉,透過CRS,國稅局是有權利從他國政府處,拿到中華民國同胞在他國的金融資料的,所以就不像在美國處分不動產這麼無憂無慮囉!
(上圖中左邊藍色部分寫著required for ALL,就不是單一國家了。)

關於FATCA與CRS的基本概念,請參照John的另一篇文章

不過短期也不需要太過擔心,到目前為止,我國交換資料的國家也僅有日本、澳洲以及英國這三個國家,只是未來漸漸會有越來越多國家加入這是肯定的,隨時注意相關資訊也是必需的唷!

2.那麼問題就來了,既然不可能是美國出賣我,那到底誰出賣我?為什麼要出賣我?

一般人處分海外不動產,或甚至是海外的資金,應該不會向不認識的人透漏,畢竟財不露白,那最有可能的,就是自己身旁的家人、親戚、朋友、同事等比較接近的人。

但是既然是身旁親近的人,又為何會出賣我?


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就檢舉案件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將以收到的罰鍰提撥20%做為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





也就是說,這個案子光罰緩的部分就有80萬,而檢舉人就可以領到16萬,假如這位事主平常對身邊的人不算太好,那麼光檢舉這個動作我就能賺16萬,根據法規國稅局又必須對我的身分保密,不舉報好像對不起自己^Q^

========================================

結論

站在有賺錢就應該繳稅的立場,John還是要奉勸各位乖乖地遵循法律的規定,即便是節稅也要符合法令給的優惠,不要想盡辦法不繳稅變成逃漏稅,假如被查到連補帶罰損失更多。

但John也知道難免會有人想鋌而走險,假如你真的這麼有冒險精神,那麼John想要提醒你,想要你繳稅的,不一定只有國稅局,賺錢就靜靜的賺,默默地收,千萬不要太過大肆張揚,免得遭舉報,就得不償失。

更何況在職業生涯中,John碰到過以為自己資金回台會被課一堆稅,想要鋌而走險用非法方式處理,卻在John幫其評估過後,以非常少的稅金代價就安全的把資金合法回台的案例,就像此案的苦主一樣,假設當初他是想把錢匯回台灣的,又假如如實申報,其實本稅也才80萬,佔售出金額僅1%,實際稅率真的很低,根本沒必要想東想西走偏門。

當然,這件案子的苦主看起來是根本沒打算資金回流,單純可能樹大招風被人舉報而已,那又是另一個狀態了!

所以假如你有海外資金或資產的問題,建議各位一定要先找專業的顧問先詢問過再做決定,免得做錯了,不僅不合法,還多繳稅金!

祝大家兔年行大運,數錢數到手抽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