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期已落日,現以105年為分水嶺 |
現行房地合一規定 |
過渡期已落日,現以105年為分水嶺 |
現行房地合一規定 |
這張圖,你可能很熟了,也有可能不熟,甚至有可能很熟了,但用的時候會卡住,判斷錯誤,其實John自己也曾卡住過,所以假如碰到這個議題要小心點。
忽然讓John想起,前幾個月也有朋友問到相關的問題,今天就來跟大家談談關於死亡前兩年贈與的一些謬思。
================================
照例,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有關死亡前兩年贈與的相關法條:
想到死亡前兩年贈與,通常想到的會是這一條。
這裡有兩個重點:
1.死亡前兩年贈與須回計課稅,對象只有當然繼承人、民法1138條、1140條規定的各順位繼承人及其配偶,假如不在這些人裡面,就不用回計課稅。
甚麼意思?
關於當然繼承人、民法1138、1140繼承人,John在這就不多做說明了,想了解的朋友可以循法條去確認你想確認的對象是否符合。
幾個月前朋友問我一個問題:
假如有個年輕人意外死亡了,在死亡前兩年將不動產贈與給岳父,要不要被計入遺產課稅?
我給他的回答是:
請問,岳父符合我們上述所說的對象內嗎?
假如不是,那怎麼會被課稅呢?
所以下次當大家遇到這樣的問題,先搞清楚贈與對象有沒有在我們說的法規範圍內,若沒有,那就不需擔心。
2.另一個重點是:
假如我用買賣移轉,也確定孩子有給我錢,當下沒被國稅局認定是贈與,那麼兩年內我離開了,孩子會被課稅嗎?
請大家再回去上面看看法規,法規明確規定是「贈與」行為,假如不動產的交易過程已經確定是買賣,國稅局也開出移轉同意書了,那就不會被計入遺產課稅了。
想到死亡前兩年贈與,有時候會被忽略,但也很重要的還有這一條:
這條主要規定「繼承人」,所以看這條的時候不用計入「各順位繼承人配偶」,也就是說,違反民1148-1的時候,就算是各順位繼承人的配偶也不用負責。
================================
那麼問題來了:這兩條要怎麼區分?
法律適用,很講求立法意旨,那麼這兩條的立法意旨是甚麼?
下面John就帶大家來看一下。
================================
首先是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5條的立法意旨,請參考下圖
單就這個法條查詢到的立法意旨共有兩個,但上面的理由無法確認最初在舊遺產稅法制訂這條的目的,於是John往前追溯了遺產稅法的制定規定。
================================
那民法1148-1又是怎麼規定的呢?
所以這條是為了「債權人」設立的,只有在被繼承人(過世者)債權人來求償時,才會適用這條。
================================
基本概念我們已經釐清過了,再來要談談John開頭討論到的「謬思」問題。
上面講這麼多,John只是想告訴大家一件事,這兩條的立法意旨,一個為「稅」,一個為「債」,但有沒有談到「分配」?
民1148-1的立法意旨最後一行明確談到,不會影響應繼份、特留份,而舊遺產稅法8的立法意旨也只談到稅,所以重要的來了:
就算死亡前兩年贈與的財產需要課稅、還債,但不用再列入遺產分配!
再說得清楚一點:
死亡前就算贈與給遺贈15規定的那些人,但移轉就是移轉了,其他的繼承人不能要求把已經贈與的財產拿出來分配!
還有一個更重要的點:
就算不能要求別人拿出來分配,該繳的稅,還是要按照應繼份由全體繼承人一起去繳。(除非繼承人間說好由其中一人負擔)
很不公平?
是的,但法律規定就是如此,John只能做到提醒大家不要踩雷,但無法改變法律規定。
================================
結論:
John把今天講過的重點幫大家節錄出來,有興趣的你可以回頭重看,想抓重點的就看這邊吧!
一、死亡前兩年贈與回計徵稅,是有特定對象的,不是所有人都要回計。
二、死亡前兩年贈與,在稅法跟債權上有不同適用法條,所以適用對象也不同,別搞錯。
三、不管是哪個法條,僅限定「贈與」,除非你的其他行為被國稅局認定有贈與行為,不然不用擔心會回計。
四、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就算回計徵稅、還債,其他繼承人也無權要求受贈者分配受贈財產!
法律規定千變萬化,常有客戶找上John,說著說著就提到他們有朋友說這個事情很簡單,不用找代書、顧問,的確,單看流程是簡單的,但後面牽扯的分配、稅金,利益卻是龐大的,假如能夠花點小錢尊重專業,我相信各位能拿到的回報會是更大的!
希望大家耐心看完這篇後,對大家未來不動產移轉都有幫助,關於法條的理解,John自認還不算精通,假如有錯誤的地方,也歡迎各位指正。
祝大家平安愉快!
John除了在台灣執行理財顧問的工作,另一方面同時也是大陸FPSB認證的正式國際理財顧問,所以自然會參與一些對岸的微信理財群,藉以了解大陸當地的法規跟理財發展。
這兩天在大陸的理財群最紅的莫過於「洗房」兩字,可別以為是房子老舊,請人清洗外牆的那種「洗房」,這邊指的是透過操作,將本來不屬於自己的房子,合法的變成自己的財產。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洗房」是怎麼操作的:
上海有位王阿姨,很早就给兒子買了一間兩房的不動產,心想著作為日後的囍房。
後来,小孩找到了自己想過一生的對象,雙方也辦理了結婚登記。
沒想到結婚後不久,女方假意表示想留下後嗣,但兩房實在太小了,生小孩後會住不下,所以要求換房,並要求新的不動產要加上自己的名字。
王阿姨为了子媳間可以好好相處,也妥協答應了媳婦的要求,賣掉婚前房,再重買標準三房的新屋,所有權也加上了媳婦的名字。
但新房買了之後,先別說一直没有等到媳婦生育,卻沒想到過了幾年,媳婦要求離婚,因房屋登記一半是媳婦的,所以後來媳婦要求帶走一半財產,也成功兌現,達到「洗房」目的,而王阿姨就只能以淚洗面,逢人訴苦了!
=========================================
在這我們先說明,會拿大陸的這個例子來討論,其中一方面是因為目前John手上的確也碰到類似案件,覺得拿出來討論很有必要;另一方面是因為,大陸的民法典其實前幾年才改過,大部分的法條規則跟立法意旨,其實跟台灣很像(我沒說抄襲喔,是別人說的,我只說很像),所以我認為可以用大陸的案例來拆解台灣的預防方法,算是相得益彰!
先來了解一下關於夫妻財產差額分配的相關法條吧!
(1).法條裡提到,差額分配的要件,最重要的當然就是一定要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若是其他財產制,就沒有差額分配的問題,至於法定財產制是甚麼,基本上就是假如在結婚的時候沒有另外約定財產制度就一定是法定財產制就對了。
(2).計算基礎為「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故婚前財產、婚前債務,在計算差額時不應該計入。
(3).先計算兩人的剩餘財產(各別「婚後財產」扣除各別「婚後債務」的數字),再將兩人的剩餘財產相減後,資產較少的可以拿走兩人差額的一半。
(4).有兩種東西就算是婚後取得也不能列入差額分配的「婚後財產」計算,一個是「無償取得」,另一個是「慰撫金」。
(5).另外還有一個很特別的東西,叫「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在110年的修法特別被挑出來強調,雖然也是另一個爭取分配時可以拿出來討論的,但畢竟要舉證困難,且剛修法判例不多,所以John就略過它了,但當你在現實生活碰上這樣的官司,請千萬不要忘了它!
以上各點在之後的敘述裡就不再贅述了,若有需要提及,就以數字代替,再麻煩各位對照著看囉!
=====================================
回到故事本身,我們來看看這件案子怎麼合法地把別人的錢變成我的錢!
我把這個故事畫成一張圖比較好理解,只是借用了小新故事裡的角色,沒有任何影射的意思喔!請小新迷不要撻伐我喔!
這張圖假如先不看1、2、3這三個步驟,結婚前媽媽買房子給兒子,只有媽媽付錢的時候有贈與稅的問題,兒子日後結婚就算離婚,因這間不動產屬於「婚前財產」,我們在上述(2)提過,婚前財產不計入剩餘財產計算,所以不會被分走。
接下來就是走到換房的規畫了,這時候會有幾點要注意:
一、假如愛是以條件交換,請做好經濟上損失的準備:
在上述1,媳婦要求要換房才要生小孩,John是這麼認為的:
真正的愛應該凌駕在物質之上,就算真的要給予房子、車子、金子等等,也應該是自己心甘情願給予對方,而不應該是當作條件交換。
假如真的給了,就當作呆帳吧,假如對方也能對你好,這當然是最好的,但假如最後還是走上了分離這條路,也別在秋後算帳,愛與麵包的選擇題是自己解的,別打自己的臉。
或者理性一點,只要不是不動產的資產,都可以擬一份契約,若對方沒有達到對你的承諾(此例中是未生小孩就離婚),就要把這些東西還給你,這樣可以保障對方也能保障自己。
不過大部分的夫妻應該都不願這樣做吧?
二、售房的資金流轉紀錄一定要留存:
能不能當作是婚前財產的重點,在2這一步就很重要,有沒有辦法證明購買新房的這筆資金,來源是由婚前財產的舊房售出的金額支付,常常是很重要的關鍵。
實務上很多人在愛到情深時不會留存這樣的紀錄,導致後來真的走向分開的路時,無法舉證資金是來自婚前財產,導致最後還是列入分配。
三、不動產一旦登記,翻盤就不容易:
就像剛剛第一點所說,非不動產的資產還可以另外立契約,在條件未達成時要求拿回。
但不動產是有公示制度的,在3這個階段,一但登記了對方的名字,除非很明顯是有惡意詐欺,不然要撤銷登記重新更正是不容易的,所以花一方的錢登記雙方的名字這樣的事情,建議大家不要做比較好!
不得不說這個女方的法律常識很充足(先假設她的背後不是有專業的集團操控著),因為就算不動產不登記為她的名字,其實日後差額分配應該也很有機會拿到手,但為了降低不確定性,她先將自己的名字大大方方地寫在所有權人上,這樣未來就算有爭議,也不擔心分配不到資產。
這樣縝密的心思,其實離婚對先生或許也是好事,沒離婚,不好說會不會哪天忽然就暴斃了,假如女方在食物裡加上慢性毒藥的話
========================================
結論:
「相愛容易相處難」,即便大家對這句話如此熟悉,但每年對愛情跟婚姻趨之若鶩的男男女女,依然如飛蛾般奮不顧身奔著那一紙婚約而去。
假如能像過去的人一樣,就算諸多爭吵也守著那一段感情,那也不至於走到今天我們討論的這個點:「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可惜現在的時代大家知識都充足了,男男女女也不再願意為了一段關係委屈自己,事實上,委屈也不一定就是最好的安排,所以越來越多離婚的案件,在這樣的時代似乎也見怪不怪了!
面對分離,讓各自可以再找尋更好的未來,好聚好散,當然是最好的選擇!
假如不能如願,怎麼爭取自己應該得到的權利,或者怎麼維護自己應該保有的資產,都是一個很重要的議題。
希望大家都能擁有甜蜜的感情跟完美的開花結果,今天的議題對您而言就只是茶餘飯後討論的別人的故事,而不會成為您身上真實的事故!
民法440規定 |
領取PCR及兩次快篩試劑 |
閱讀這篇文之前,John先做個澄清,陳重銘老師是John很敬重的前輩,這篇文章只針對某些觀念做個討論,並不是針對陳老師的言詞有意見,請各位不要誤會!
S&P500指數ET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