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6日 星期二

【稅局新聞稿】夫妻贈與&繼承,不動產稅負差很大

過渡期已落日,現以105年為分水嶺

想寫這篇,實在是很多人在這個議題上,經過那麼多年,還是模糊不清,所以想透過這篇文章跟大家闡明原則,讓大家比較好判斷!

先來看看引發我寫這篇的契機,國稅局的新聞稿:

John把上面這則國稅局的新聞稿,轉換成下面這張圖,讓大家理解起來比較簡單。



本若以太太從先生處取得贈與,到出售間的三年來看,照房地合一2.0的計算方式,應將太太的獲利乘上35%,就是該上繳的稅款。

但因為是夫妻贈與,所以應該將先生持有的年限一併算進來,當作總持有年限。

而先生又因為是繼承公公取得,根據函釋,公公的持有期間也可以合併計算。

也就是說,紅色這個時間段全部都可以視為乙君的持有期間,所以乙君的持有期間是總共將近6年5個月,於是以新制房地合一2.0的規定,乙君適用的稅率就降為20%,而不是35%。

現行房地合一規定

================================

好的,用簡單的方式解釋完國稅局的案例之後,再來John想跟大家討論,這些函釋,除了持有時間的累加外,還牽扯到適用新、舊制的問題,這個部分會是影響更大的。

關於新、舊制的區別,我在這篇有做了一個比較詳盡的基本介紹,假如你完全沒有概念,可以先參考這篇,了解一下基本的新、舊制差距。

所以在基本原則:
「只要是105年之後取得的不動產,未來售出時都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申報所得稅」
這個前提之下,碰到這些例外狀況:

一、夫妻贈與取得
二、繼承取得財產
三、繼承取得後夫妻相互贈與取得

就應該要考慮兩個問題:

A、合併計算總持有時間
B、允許合併計算的時間,最源頭的時間點是否在民國105年前

A點的考量,在於計算持有時間多寡,用來判斷到底應該用甚麼稅率來繳稅。

而B點的考量又比A點重要,因為假如追溯到最源頭的取得時間在民國104年底前,那就代表我們完全不需要考慮時間的問題,只要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的方式申報,將房屋獲利分拆後併入綜合所得稅課稅就行了。

================================

在實務上,碰到上面的狀況,還是會有些小重點容易忽略,John在這邊還是提醒一下各位這些大部分的人不會注意的點。

首先,是關於繼承取得不動產繼承取得不動產後贈與配偶這兩種狀況,函釋裡清楚提到未來若是售出,可以自行選擇適用舊制,或是假如適用房地合一自用住宅規定,也可以用新制申報。

但配偶相互贈與的部分並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假如是配偶相互贈與不動產,只能適用舊制或新制其中一個,沒有選擇的機會。

曾有同事問John,舊制本來就比較划算?就算沒得選擇也沒差?

那可不一定喔!

雖然機會不多,但還是有些時候是你拿得出成本證明,且售出價格是賠售或是獲利不多(新制自用可扣除400萬不計稅,扣除後獲利部分也只要10%)的時候,這時候假如你能適用新制自用規定,也許一分錢都不用繳或繳很少,但使用舊制,雖然負擔不大,但還是有可能需要繳到相對高的稅賦,那就未必划算了,所以要怎麼適用,請決定前先詢問專業人士,或許可以讓你省下數萬到數十萬的稅金。

再者,上述的三種情況,並未提到二次繼承的狀況,假如是第一代過世後第二代繼承,其後第二代又過世第三代繼承,此時就沒有函釋的適用了。

簡單點說,假如把上面的題目改成假設甲君尚有一子丙君,而甲君在繼承之後意外死亡,如下圖所示:




這時候丙君就不得主張要適用爺爺的舊制,也不得併入爺爺的持有期間,只能合併爸爸甲君的持有時間,且適用新制計算所得稅。


================================

結論

John在針對不動產,尤其財產交易所得VS房地合一如何適用的議題上,其實已經發了好幾篇文章了,都是希望大家在交易之前能夠先仔細盤算清楚,到底自己的不動產有甚麼優惠的方式可以適用,怎麼樣的計算才可以減少稅負,畢竟賺錢不容易,在合法的範圍內減低自己的成本負擔,才能有效的讓自己的資產放大。

不動產往往是國人一生中最大的財產,處理時不得不慎,辦理不動產移轉的手續真的很簡單,你可以考慮不用找地政士代辦,自己賺手續費,但稅務的問題卻有可能讓你損失數萬到數十萬,所以John建議各位,可以的話在做任何的不動產決定前,找個代書、土地經紀人、估價師,或是像John這樣有土地專業的顧問詢問清楚,才不會最後省了費用多了稅,得不償失喔!

2022年11月20日 星期日

關於死亡前兩年贈與─你可能誤解的謬思

 


這張圖,你可能很熟了,也有可能不熟,甚至有可能很熟了,但用的時候會卡住,判斷錯誤,其實John自己也曾卡住過,所以假如碰到這個議題要小心點。


前兩天,在某個專業討論法律的群組,John看到的這個討論:



忽然讓John想起,前幾個月也有朋友問到相關的問題,今天就來跟大家談談關於死亡前兩年贈與的一些謬思。

================================

照例,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有關死亡前兩年贈與的相關法條:


想到死亡前兩年贈與,通常想到的會是這一條。

這裡有兩個重點:

1.死亡前兩年贈與須回計課稅,對象只有當然繼承人、民法1138條、1140條規定的各順位繼承人及其配偶,假如不在這些人裡面,就不用回計課稅。

甚麼意思?

關於當然繼承人、民法1138、1140繼承人,John在這就不多做說明了,想了解的朋友可以循法條去確認你想確認的對象是否符合。

幾個月前朋友問我一個問題:

假如有個年輕人意外死亡了,在死亡前兩年將不動產贈與給岳父,要不要被計入遺產課稅?

我給他的回答是:

請問,岳父符合我們上述所說的對象內嗎?

假如不是,那怎麼會被課稅呢?

所以下次當大家遇到這樣的問題,先搞清楚贈與對象有沒有在我們說的法規範圍內,若沒有,那就不需擔心。

2.另一個重點是:

假如我用買賣移轉,也確定孩子有給我錢,當下沒被國稅局認定是贈與,那麼兩年內我離開了,孩子會被課稅嗎?

請大家再回去上面看看法規,法規明確規定是「贈與」行為,假如不動產的交易過程已經確定是買賣,國稅局也開出移轉同意書了,那就不會被計入遺產課稅了。

想到死亡前兩年贈與,有時候會被忽略,但也很重要的還有這一條:


這條主要規定「繼承人」,所以看這條的時候不用計入「各順位繼承人配偶」,也就是說,違反民1148-1的時候,就算是各順位繼承人的配偶也不用負責。

================================

那麼問題來了:這兩條要怎麼區分?

法律適用,很講求立法意旨,那麼這兩條的立法意旨是甚麼?

下面John就帶大家來看一下。

================================

首先是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5條的立法意旨,請參考下圖


單就這個法條查詢到的立法意旨共有兩個,但上面的理由無法確認最初在舊遺產稅法制訂這條的目的,於是John往前追溯了遺產稅法的制定規定。


可以看到,在民國35年制定遺產稅法時,這一條訂定的目的是在「徵稅」,又衡諸目前法令的規定,也是以「依本法規定徵稅」作為目的,所以可以得知,這個法規,是為了「國稅局」量身訂做的,也就是說,適用遺贈稅法15的狀況,是在國稅局針對遺產要大家繳稅的時候,才用這條。

================================

那民法1148-1又是怎麼規定的呢?


可以看到理由四有很明確的說明,這條的規定是為了避免損害債權人權益而設置,對於應繼份並沒有影響,除非是屬於民1173規定的歸扣財產。

所以這條是為了「債權人」設立的,只有在被繼承人(過世者)債權人來求償時,才會適用這條。

================================

基本概念我們已經釐清過了,再來要談談John開頭討論到的「謬思」問題。

上面講這麼多,John只是想告訴大家一件事,這兩條的立法意旨,一個為「稅」,一個為「債」,但有沒有談到「分配」?

民1148-1的立法意旨最後一行明確談到,不會影響應繼份、特留份,而舊遺產稅法8的立法意旨也只談到稅,所以重要的來了:

就算死亡前兩年贈與的財產需要課稅、還債,但不用再列入遺產分配!

再說得清楚一點:

死亡前就算贈與給遺贈15規定的那些人,但移轉就是移轉了,其他的繼承人不能要求把已經贈與的財產拿出來分配!

還有一個更重要的點:

就算不能要求別人拿出來分配,該繳的稅,還是要按照應繼份由全體繼承人一起去繳。(除非繼承人間說好由其中一人負擔)

很不公平?

是的,但法律規定就是如此,John只能做到提醒大家不要踩雷,但無法改變法律規定。

================================

結論:

John把今天講過的重點幫大家節錄出來,有興趣的你可以回頭重看,想抓重點的就看這邊吧!

一、死亡前兩年贈與回計徵稅,是有特定對象的,不是所有人都要回計

二、死亡前兩年贈與,在稅法跟債權上有不同適用法條,所以適用對象也不同,別搞錯

三、不管是哪個法條,僅限定「贈與」,除非你的其他行為被國稅局認定有贈與行為,不然不用擔心會回計

四、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就算回計徵稅、還債,其他繼承人也無權要求受贈者分配受贈財產

法律規定千變萬化,常有客戶找上John,說著說著就提到他們有朋友說這個事情很簡單,不用找代書、顧問,的確,單看流程是簡單的,但後面牽扯的分配、稅金,利益卻是龐大的,假如能夠花點小錢尊重專業,我相信各位能拿到的回報會是更大的!

希望大家耐心看完這篇後,對大家未來不動產移轉都有幫助,關於法條的理解,John自認還不算精通,假如有錯誤的地方,也歡迎各位指正。

祝大家平安愉快!

2022年10月30日 星期日

[新聞解析]對岸挑戰人性底線,台灣也可能出現的「洗房」

 


John除了在台灣執行理財顧問的工作,另一方面同時也是大陸FPSB認證的正式國際理財顧問,所以自然會參與一些對岸的微信理財群,藉以了解大陸當地的法規跟理財發展。


這兩天在大陸的理財群最紅的莫過於「洗房」兩字,可別以為是房子老舊,請人清洗外牆的那種「洗房」,這邊指的是透過操作,將本來不屬於自己的房子,合法的變成自己的財產。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洗房」是怎麼操作的:


上海有位王阿姨,很早就给兒子買了一間兩房的不動產,心想著作為日後的囍房。

後来,小孩找到了自己想過一生的對象,雙方也辦理了結婚登記。

沒想到結婚後不久,女方假意表示想留下後嗣,但兩房實在太小了,生小孩後會住不下,所以要求換房,並要求新的不動產要加上自己的名字。

王阿姨为了子媳間可以好好相處,也妥協答應了媳婦的要求,賣掉婚前房,再重買標準三房的新屋,所有權也加上了媳婦的名字。

但新房買了之後,先別說一直没有等到媳婦生育,卻沒想到過了幾年,媳婦要求離婚,因房屋登記一半是媳婦的,所以後來媳婦要求帶走一半財產,也成功兌現,達到「洗房」目的,而王阿姨就只能以淚洗面,逢人訴苦了!

=========================================

這我們先說明,會拿大陸的這個例子來討論,其中一方面是因為目前John手上的確也碰到類似案件,覺得拿出來討論很有必要;另一方面是因為,大陸的民法典其實前幾年才改過,大部分的法條規則跟立法意旨,其實跟台灣很像(我沒說抄襲喔,是別人說的,我只說很像),所以我認為可以用大陸的案例來拆解台灣的預防方法,算是相得益彰!


先來了解一下關於夫妻財產差額分配的相關法條吧!



法條很生硬,John整理幾個重點,希望大家一定要多加注意:

(1).法條裡提到,差額分配的要件,最重要的當然就是一定要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若是其他財產制,就沒有差額分配的問題,至於法定財產制是甚麼,基本上就是假如在結婚的時候沒有另外約定財產制度就一定是法定財產制就對了。

(2).計算基礎為「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故婚前財產、婚前債務,在計算差額時不應該計入。

(3).先計算兩人的剩餘財產(各別「婚後財產」扣除各別「婚後債務」的數字),再將兩人的剩餘財產相減後,資產較少的可以拿走兩人差額的一半。

(4).有兩種東西就算是婚後取得也不能列入差額分配的「婚後財產」計算,一個是「無償取得」,另一個是「慰撫金」。

(5).另外還有一個很特別的東西,叫「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在110年的修法特別被挑出來強調,雖然也是另一個爭取分配時可以拿出來討論的,但畢竟要舉證困難,且剛修法判例不多,所以John就略過它了,但當你在現實生活碰上這樣的官司,請千萬不要忘了它!


以上各點在之後的敘述裡就不再贅述了,若有需要提及,就以數字代替,再麻煩各位對照著看囉!

=====================================

回到故事本身,我們來看看這件案子怎麼合法地把別人的錢變成我的錢


我把這個故事畫成一張圖比較好理解,只是借用了小新故事裡的角色,沒有任何影射的意思喔!請小新迷不要撻伐我喔!



這張圖假如先不看1、2、3這三個步驟,結婚前媽媽買房子給兒子,只有媽媽付錢的時候有贈與稅的問題,兒子日後結婚就算離婚,因這間不動產屬於「婚前財產」,我們在上述(2)提過,婚前財產不計入剩餘財產計算,所以不會被分走。

接下來就是走到換房的規畫了,這時候會有幾點要注意:

一、假如愛是以條件交換,請做好經濟上損失的準備:

  在上述1,媳婦要求要換房才要生小孩,John是這麼認為的:
  真正的愛應該凌駕在物質之上,就算真的要給予房子、車子、金子等等,也應該是自己心甘情願給予對方,而不應該是當作條件交換。
  假如真的給了,就當作呆帳吧,假如對方也能對你好,這當然是最好的,但假如最後還是走上了分離這條路,也別在秋後算帳,愛與麵包的選擇題是自己解的,別打自己的臉。

  或者理性一點,只要不是不動產的資產,都可以擬一份契約,若對方沒有達到對你的承諾(此例中是未生小孩就離婚),就要把這些東西還給你,這樣可以保障對方也能保障自己。

  不過大部分的夫妻應該都不願這樣做吧?

二、售房的資金流轉紀錄一定要留存:

  能不能當作是婚前財產的重點,在2這一步就很重要,有沒有辦法證明購買新房的這筆資金,來源是由婚前財產的舊房售出的金額支付,常常是很重要的關鍵。

  實務上很多人在愛到情深時不會留存這樣的紀錄,導致後來真的走向分開的路時,無法舉證資金是來自婚前財產,導致最後還是列入分配。

三、不動產一旦登記,翻盤就不容易:

  就像剛剛第一點所說,非不動產的資產還可以另外立契約,在條件未達成時要求拿回。

  但不動產是有公示制度的,在3這個階段,一但登記了對方的名字,除非很明顯是有惡意詐欺,不然要撤銷登記重新更正是不容易的,所以花一方的錢登記雙方的名字這樣的事情,建議大家不要做比較好!


不得不說這個女方的法律常識很充足(先假設她的背後不是有專業的集團操控著),因為就算不動產不登記為她的名字,其實日後差額分配應該也很有機會拿到手,但為了降低不確定性,她先將自己的名字大大方方地寫在所有權人上,這樣未來就算有爭議,也不擔心分配不到資產。

這樣縝密的心思,其實離婚對先生或許也是好事,沒離婚,不好說會不會哪天忽然就暴斃了,假如女方在食物裡加上慢性毒藥的話

========================================

結論:

「相愛容易相處難」,即便大家對這句話如此熟悉,但每年對愛情跟婚姻趨之若鶩的男男女女,依然如飛蛾般奮不顧身奔著那一紙婚約而去。

假如能像過去的人一樣,就算諸多爭吵也守著那一段感情,那也不至於走到今天我們討論的這個點:「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可惜現在的時代大家知識都充足了,男男女女也不再願意為了一段關係委屈自己,事實上,委屈也不一定就是最好的安排,所以越來越多離婚的案件,在這樣的時代似乎也見怪不怪了!

面對分離,讓各自可以再找尋更好的未來,好聚好散,當然是最好的選擇!

假如不能如願,怎麼爭取自己應該得到的權利,或者怎麼維護自己應該保有的資產,都是一個很重要的議題。

希望大家都能擁有甜蜜的感情跟完美的開花結果,今天的議題對您而言就只是茶餘飯後討論的別人的故事,而不會成為您身上真實的事故!

2022年10月26日 星期三

[經驗談]關於房租欠繳

 


最近John遇到不少客戶欠租諮詢,可見得景氣真的不好,很多做小生意或是被裁員的小家庭,都已經被逼得走投無路了,雖然心裡是心疼他們的,但是也不能損失了客戶利益,所以都會盡量協調房東減少一些租金給付,或是延期給付,以確保雙方的損失都能減到最低!

但是延期給付客戶會擔心,所以會搭配公證或是本票保證,一方面是給承租方轉圜空間,一方面是為了未來申請支付命令或是債權憑證之需。

=====================================

房東需要注意的法規

民法440規定



根據民法440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亦同)的規定,租金的欠繳,必須超過兩個月才能終止租約。

又,土地法100條規定,必須「除去擔保金(押金)抵償」,欠租達兩個月,始能收回房屋。

所以以法條的解讀,欠租2個月,可以終止租約,但要收回房屋,欠租要超過4個月,這可是個冗長的時間阿!

但可怕的還不是這4個月,因為假如4個月後能夠收回房屋,那頂多是損失2個月租金。

重點是4個月之後妳還得經過冗長的法律程序,配合警方、法院人員,甚至是當地的里長,一同執行請出房客的動作,並且未來可能還有廢棄物造冊清理的長尾麻煩,所以常會有人說,最好的避免方法,就是選對房客,但很多時候房客真實的樣子,都是租了房子才會出現,很難事前看出來。

=====================================

這裡跟大家分享一個最近的經驗:

話說John的客戶Tai,今年售出名下一間店面。

這間店面原本是出租給(承租契約是打的),契約時間長達6年半,明年2月才到期,開了一間餐飲店,但餐飲店負責人是登記的母親

兩年前開始,跟Tai抱怨生意受到疫情影響,協調租金分段匯給Tai,待生意正常之後再回復一次給付,Tai看他經營辛苦也答應了。

但自此之後,就每個月都分段給,更有甚者,當月無法分段給付完畢者,常常會把當月該匯的租金拖到下個月才匯,但因為Tai打的是長年期契約,又經過公證,無法說解約就解約,中間其實好幾次,Tai都為了催租,搞到自己快腦神經衰弱!

當John協助Tai售出房子之後,才發現原來租客已經兩個月沒付房租了,本來已經跟新屋主說好,將兩個月押金自留一個月,移交給新屋主一個月,之後新屋主再跟租客補徵一個月租金就好,至少減少Tai的損失!

沒想到,原本新屋主跟John協調好的承諾,在交屋當天因為John晚了些到場,而Tai人又太好說話,於是,兩個月押金都被新屋主拿走了,這下可好,眼睜睜要損失兩個月的租金了!

─ ─ ─ ─ ─ ─ ─ ─ ─ ─ ─ ─ ─ ─ ─ ─ ─ ─ ─ ─ ─ 

處理1:

於是John當下當機立斷,請另簽屬債權協議,並附上他的身分證影本,成功將原本無解的租金欠款,直接轉換成債權證明,並請在本票上簽名,免得這筆欠租就此煙消雲散。

上述特地標記了身分證與本票,主要原因是:

1.不管做成任何的契約,記得留下對方的身分證,未來要是出甚麼問題,可以先跟著戶籍找人,有機會可以減少很多處理的時間。

2.本票是希望未來可以跳過法院程序,直接走本票裁定,這樣同樣也可以省下不少時間。

不過,會遲繳,Tai多少也體諒,疫情造成餐飲業不容易經營,所以在租金欠款部分也給了些優惠,減少些金額讓目標相對容易完成,這樣也比較有還錢的動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處理2:

但事情要是那麼簡單,John肯定不能拿出來跟大家分享。

在債權協議書登載的期限到期前,匯進Tai帳戶的金額僅有1萬元,與約定的欠款金額相差甚大,在過了期限後,Tai還是持續跟他聯繫,多給他兩個月時間轉圜,但依舊沒有在多給的期限內再匯款進來。

於是John循著身分證上的地址去拜訪及其母親(也就是餐飲店登記負責人),但去了兩次,都不在家,雖然都有說要處理,但依然良久沒有收到匯款,所以John索性就拿著借據,去債務人所在地法院,申請了一張「支付命令」,寄至的戶籍地。



申請完支付命令,John同時間另外寫了一封信封署名給女士的信(避免文件只到手上,卻甚麼都不知道),裡面附上借據、本票及申請支付命令的申請書影本,還有一張小紙條,小紙條上提示,若無法在期限內處理妥當,將面臨強制執行,未來關於信用貸款、房貸等,申請將會困難重重,並夾上John的名片,直接寄給,請她跟我聯繫!

─ ─ ─ ─ ─ ─ ─ ─ ─ ─ ─ ─ ─ ─ ─ ─ ─ ─ ─ ─ ─ 

處理3:


收到資訊之後的確馬上跟我聯繫,但中間還是有很多問題,甚至還告知需要去貸款,本來John希望她簽下本票,壓下時間,以防中途變卦,但Tai覺得不需要這麼絕,所以我也沒堅持!(由簽下本票,除了擔保一定時間內還款外,更重要的是真正有資產的是,到時候沒有還款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產,相對有保障,但我尊重客戶的意見,轉換成頻繁聯繫給予壓力。)

經過漫長的溝通,終於在最近收到款項了,John也算功德圓滿了!

─ ─ ─ ─ ─ ─ ─ ─ ─ ─ ─ ─ ─ ─ ─ ─ ─ ─ ─ ─ ─

結論:

其實這樣的案例算是欠繳租金裡算簡單的,但John發現很多人因為簽約的時候沒有留下身分證,只有請承租方寫下資訊,至於寫下的資訊是真是假無法查證,或有些就算是真的,也僅限為承租當時的資訊,出問題的時候這些資訊說不定都已經不能用了,但是戶籍地址,至少是戶政登記的,要作假或是更改都不容易,對於追討債務會比較有幫助!

另外就是,通常一般人對玩具本票的警戒心會比較低,假如碰到房客希望通融,可以用玩具本票當作條件,可以的話,多寫一個欠條,當作本票的加強證據,若是答應的期限到了沒有支付,不用苦苦等民法規定的兩個月期限,直接用債權去追債,時效會快得多!(當然你也可以跟Tai一樣佛心地給房客多些時間,甚至不跟她討,但這時要不要討是你的決定,並不是就算想討也沒有憑據討,只能搖頭說不討了^o^)

另外一個很重要的重點,就是很多欠租是可以請朋友或家人代償的,代償後由家人跟債務人去追償比我們更加容易,畢竟他們與債務人的接觸比較緊密,可以適度減低一點價金,這樣債務人家屬也會比較願意達成協議,總比所有的價金全部要不回來好,大家可以參考!

今天就分享到這,當然每個案件的條件都不同,當下業主能提供出來的資料跟案件已經過時間等,很多因素會影響一個案件可行與否,下次再跟大家分享其他更難處理的案例,敬請期待!

2022年4月26日 星期二

意外跟明天,不知道誰會先來

 



假設你是跟John一樣早睡早起的人,接到這時間打來的電話,你會有甚麼反應?

相信你會很優雅地拒絕接聽,然後關上靜音,絕對不會像John一樣,問候他們家的羚羊趕出去了沒有XD

尤其又是在Blue Monday,還得送小孩上課呢!

於是我關上靜音,並關心了一下對方家裡狀況後,就又入睡了!

五點半左右,也剛好是John平常要起床載小孩上學的時間,又來了一通電話


John沒好氣地接起電話:「喂~~~~」

那邊口氣也不好:「John先生嗎?我這邊高雄市衛生局!通知您今天開始隔離10天!」

WT......

後來才得知,原來孩子們的媽媽確診了,而周日我們才接觸過,雖然只是短短的幾個小時,但不好意思,一樣要隔離10天+自主健康管理7天,於是我踏上了我從未想到過的隔離之路!

=========================================

事情原由

孩子的媽週四上台北去總公司開會,週五剛好就是她的生日,跟孩子說好要一起去孩子阿姨家住兩天,慶祝媽媽的生日。

為了避免接觸感染,原定載他們去捷運站坐捷運,臨時決定周五下午我開車載著兩個孩子跟孩子媽去孩子阿姨家,週日早上再去載他們回來,順便載孩子媽去坐高鐵回高雄!

問題來了,孩子媽週四公司的開會有人確診(後來才知道是全員確診),於是孩子媽周日一回高雄就先去檢查,結果是確診了!



看得出來孩子媽是3點多傳的訊息,原來我問候到的包含孩子媽

=========================================

好,重點來了

假如遇到了,會碰到那些事?

這裡記錄一下我的奇幻里程,也讓大家參考一下!

首先當然一定會接到衛生局電話,通知你從當天開始隔離,即便隔離通知書還沒發出來,但你就是得先隔離了!

這裡要注意一下,像John是透過高雄市衛生局通知的隔離,所以資料還得回送到我的住所地新北市,而新北市衛生局這兩天正忙,所以假如衛生所的人員口氣不怎麼好,大家還是相忍為國一下,莫氣莫急莫害怕!

再來當然就是隔離需要注意的事項了:



根據隔離通知書的列示,若是有非隔離家人同住:

1.隔離人員應該一人一間房間,足不能出房,由非隔離家人送餐水。

2.絕不能隔離人員與非隔離人員共餐。

3.若是同住者皆為隔離者,可以不用一人一室(John家是這樣的)

好的,大概跟大家交代一下我家的狀況!

原本John是跟媽媽還有兩個小朋友住在一起的,自從接到三個人的隔離通知之後,媽媽自己去買了快篩,快篩的結果是陰性,於是就請媽媽搬去哥哥家住,相對安全!(隔離通知書上也是這樣建議的)

但是即便整間都是隔離者,John仍然硬性要求,只要出房門,各自的口罩一定要戴,用餐也要分開吃,吃完用酒精擦桌子,再叫下一位來吃,畢竟,還沒確認大家都安全的狀態下,還是保守一點比較好!

=========================================

關於孩子上學

John的兩個小朋友都是國中生,其中一位還是即將會考的國三生,所以肯定會有學校的關切!

John在收到隔離的當下馬上通知兩所學校(因為兩個小孩念不同學校),兩個學校的作法也不大相同,在這邊也稍微闡述一下給大家參考!

哥哥的學校是升學性質,且是台北市很著名的額滿學校,所以動作相對繁複但扎實。

老師會先跟家長確認目前的狀況,然後通報學校,招開校務會議,討論後續的解決方法!

萬幸的是,我們從接觸到隔離都沒有進學校,所以基本上學校沒有太大風險,但也通知了同班所有家長有學生隔離的狀況,後續會持續關注!

唯一讓John覺得有點疲憊的是,學校的健康中心太積極,衛生所又太忙,於是我就整天接到健康中心電話,詢問小孩有沒有身體上的狀況,PCR報告甚麼時候檢測跟產出,當然這是你們的職責所在啦,但是John接到有點煩躁,這是我自己的問題,不怪你們!

妹妹學校當然一樣有老師聯繫,但就僅是由老師透過LINE詢問,沒有接不完的電話。

不過上課這問題真的比較麻煩。

手機真的沒辦法支撐一整天的上課,所以假如家裡有兩個以上的孩子需要一起隔離,最好還是要有兩台桌機或相應的筆電、IPAD設備,不然手機可能會燒壞喔!

以上大概是我能想到的關於孩子學校的部分,有需要討論在私訊我吧!

=========================================

篩檢

等了兩天時間,加上自己打去衛生局數次,總算在星期二天大約九點多接到衛生局電話,要我們去國泰檢測PCR,以及領取每人兩隻的快篩試劑!

這邊先跟大家解釋一下,基本上居隔現在每個人都會有一次免費的PCR四份免費快篩試劑,但試劑會分成兩次拿,隔離期間拿兩劑,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拿兩劑,意思就是,只要你被匡列了,不管你有沒有確診,至少得戳五次鼻子,差別在於一次護士幫你戳其他四次你自己戳

(4/26又有新的規定,隔離3+自主4,隔離最後一天需要戳鼻子陰性才能出門,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變成每天都要戳(原本4天戳2次),換言之,John原本只要戳五次,新規定後我要多戳兩次,真是感謝政府德政

領取PCR及兩次快篩試劑


不知道其他地方的護理師是如何對待患者的,但不得不說,John居住區域的護理師真的沒在跟你客氣的,被她戳完鼻子,我整個下午頭都是暈的,那手法,簡直粗暴到完美,我真心祝福各位居住區的護理師沒有像John這位護理師那麼殺,請各位去採檢的時候要有點心理準備!

好愉快(?)的戳鼻子

等了大約六個小時未果,John直接打給衛生局詢問報告是否已經出具,依然是忙碌不停的工作人員跟我問了資料,然後告訴我父子女三人全數陰性,這真是值得高興!

不過我也詢問了工作人員,明明不是說檢測結果會發到我的Email嗎?為什麼沒有發?

工作人員回答得很直接:「我們沒有空幫你處理這個,請自己上網查詢!」

好吧,還是再說一次,他們很忙,自行上醫院的網址查詢報告可能會快一點,請各位不要生氣喔!




同時我也詢問了隔離通知書,衛生局人員連著兩天都告訴我沒空開,但我還是麻煩她給我隔離通知好給學校證明,於是順利拿到三個人的隔離通知(聽說目前已經不主動發放,請各位還是洽衛生局確認喔!)

=========================================

結論

其實這次隔離的路上,還發生很多不是很愉快的事,比如:

手機斷線就被當作不在家,警察找上門
衛生局電話怎麼打都在電話中
最後更新制度1922一問三不知...等等

不過也都過去了,對於第一線的政府人員,我深深致上感謝,相信這陣子你們的工作量一定大增,辛苦了!

但對於政府在很多配套上的不完善,我也頗有微詞,希望以後不要倉促行事。

上層說出來的話,連下層的人都不清楚規定,打電話詢問一問三不知,不然就是明明可以用電腦處理好的事,硬是要人工處理,讓第一線人員疲於奔命,這種感覺很糟!

真心希望大家都可以順利不確診,目前聽到的確診後遺症真的不少,不是防疫險的幾萬塊理賠可以覆蓋的,有空去吵買不買得到防疫險,還不如檢查一下自己的醫療、實支、失能額度到底夠不夠,不夠趕快補足,才能真的確保確診後續的生活!

感謝大家的關心跟收看,防疫政策常常在變,但不管怎麼變,身體健康才能確保自己跟家人的生活不受病毒影響改變,祝福各位囉!

2022年4月14日 星期四

[新聞解析]老手開示:好公司便宜敢買「也要抱得住」

閱讀這篇文之前,John先做個澄清,陳重銘老師是John很敬重的前輩,這篇文章只針對某些觀念做個討論,並不是針對陳老師的言詞有意見,請各位不要誤會!


前兩天閱讀到這篇新聞

John對殖利率高的公司也傾向買入,但對陳老師的幾個說法還是有些想法,思索著拿出來跟大家討論一下,問題沒有對錯,只是提供方向,至於答案應該在大家心中。

=========================================

其一

原文:

「不過如果阿伯沒有賣出,放到今年應該總共領到2000萬股利,鴻海股價也上了百元,阿伯應該也沒有賠錢了。」

John觀點:

所謂的存股領息,理論上應該是著眼於本金不變動的狀態下,每年可以領息4-5%,能達到這樣的預設值,這樣的存股拿來當作退休規劃,就是完美的。

但是假如現實狀況變成每年領息4-5%,目前股價加上配息沒有虧損,這看起來有沒有很像前幾年台灣金融業搞出來的一個大泡沫?

對!就是高收益債

雖然一年領10-20%,但事實是本金虧損也是10-20%甚至更多,這代表著,即便我領到這樣的利息,也是用自己的錢去付的,跟我存在銀行裡,需要動用的時候拿錢出來用似乎沒有差別?

這難道是我們投資的目的?

所以所謂「領了配息,股價回升,應該沒有賠錢」這樣的說法,John抱持非常保留的態度,各位客官又怎麼看呢?

====================================

其二

原文:

「其實阿伯聽消息後在120元買1000張,半年後跌到80元為何又不敢加碼呢?買股票沒有人可以買在最低點,所以都要分散一下資金,低點時才有錢可以加碼。」

John觀點:

分散投資的確是理財規劃裡很重要的一環,不管是John自己或是客戶,我的建議也都是把資金切割數份,分筆投入,甚至用每月定期定額的方式投資,都可以大大減少風險。

但重點來了,到底該分成幾份?投資期間多久才是正確的?一定會有正報酬嗎?


一、錢該分幾份入場?

首先要先考量個人的投資偏好:保守型與積極型的投資人對於投資的看法不同,操作方式也就
              應該有所不同。

再者考量金額多寡與投資方式:金額大,可以多分幾筆,金額小,可能就無法分太多筆,假如
              不是一次可以拿出來的錢,而是每個月固定可以提出的金額,
              那當然就較沒有彈性,只需要考慮每月甚麼時候投入就好了。


二、投資期間需要多久?

此圖來自市場先生,製表為群益投信,或許可以給大家參考一下。

定期定額超過10年,勝率幾乎100%,但是以John自己的經驗,快則3年,慢則5年,只要選擇的標的沒問題,要達到平均年報酬10%,都不是太困難。

至於單筆資金分批進場怎麼考量,其實跟定期定額心法相差不大,不過相較於定期定額是每個月設定固定的時間進場,分批的點位通常是自己找的,John的建議是設定自己可以接受的停利、停損率,嚴格執行就可以了!

假設John有1000萬的資金打算分三次進場,也就是每次的資金理論上應該各333.3萬,為了方便說明,John把它拆成3、3、4三份。

第一次進場300萬之後,設定獲利值與虧損值各10%,只要獲利10%,就一定比例贖回,之後下跌再伺機加碼;反之,若是虧損10%,就把第二筆資金300萬投進去。

若是第二筆300萬投進去還是繼續虧損10%,那就把最後的400萬也投進去,再來就等著反彈,達到我們要的獲利;或是繼續跌破你可以接受的價位,就認賠全數賣出。

上述說的金額分配、停利停損比例及進出場考量,都只是參考值,每個人都應該自己審視自己的風險承受度跟資金承擔能力來作分配,並沒有一個定值。

三、這麼做就一定會有正報酬嗎?

大哉問!

正如John在前一個問題的第一段最後說道,只要選擇的標的沒問題,理論上正報酬就不會有太大問題。

問題來了,甚麼樣的標的沒問題?

先來看看幾個從古至今的實例吧!

最早的一個案例,有年紀的人應該都知道

國泰金是大家都很熟系的金融股,而金融股也是很多人推薦得存股標的。

但大家知道在70年代,國泰金是台股之王,股價曾到達每股台幣1910元嗎?



假如從當時就分批存股,您認為已經買在1910的投資者,該在甚麼時間加碼呢?該攤平多少次呢?

放到現在,即便加上領息,有機會轉正嗎?

不過不代表國泰現在不能存,畢竟現在的價位已經跟過去不同,只要認真評估存股價格,應該還是有存股的價值。

再來是前幾年的案例,相信大家一定不陌生!


最高曾經來到每股台幣1300元的宏達電,又該怎麼分批加碼?該分幾次?

放到現在,加上領息,轉正的機會又是多高?

最後是現在進行式,不知道正在看的您手上有沒有呢?


原本一張可以買一間還不錯的小套房的大立光,現在只剩下一間廁所了,又該怎麼分批加碼?

小結

說了這麼多,John只是要提醒各位,上述提到的三家公司,都不是籍籍無名的等閒之輩,我們可以稱其為「有問題的公司」嗎?

當然不能!

但就算再好的公司,再高的股利,我們都無法預測未來它的股價會是漲還是跌,甚至下市,假如因為分批加碼的概念沒有錯,導致攤平沒有底線越攤越平,我們都不是手握上千萬上億身家的富豪,加碼到最後手上總會空,假如後來股價往上,我們有獲利當然開心,若然沒有,又該如何?


而這次新聞的正主兒,鴻海2317呢?


我想大半的投資人都能認同鴻海是間好公司,但就拿John爸親身的經歷來說,投資經驗也沒這麼好。

2000年3月,鴻海最高股價來到375,John爸在跌到280的時候,毅然決然的買下了10張鴻海,說以後跟佛祖喝茶時,要讓我們當現成大富翁,當時的無限遠景,讓John爸信心滿滿,而當時的John年紀尚小,根本也不懂股票的世界,所以也沒有能力即時分析。(說實話,當時就算能分析,大概也猜想不到現在的股價只剩高點1/3。XD)

一直到前陣子John認真的把從爸爸手上繼承來,目前在媽媽手上的鴻海股票做了一下整理,股價加上股利股息,大概也只是打平了之前買入的成本小賺2%左右,不算上這幾年的通膨,一年的報酬率...

至少是正的,我樂觀的告訴自己,至少沒把套房變廁所 ^O^|||

所以,看起來就算定期定額,假如標的不給力,也不是穩賺的,對吧?

既然這麼好這些公司都不能選,那John,到底怎麼選擇對的標的

說實話,你問John怎麼選擇對的公司,John也不知道,因為就算是好公司,也有可能像上面的,一瀉千里!

甚麼意思?講這麼多都是空話?

當然不是,John又不是不想活了!

既然我們根本不知道怎麼挑選好的單一公司,乾脆不挑公司,喔,不對,應該說讓政府或者國際間的專業機構幫我挑一堆好公司來投資,這個想法如何?


0050大家都不陌生吧!

當然有人又會取笑John,大家都買0056或其他報酬更好的ETF了,你還在談0050?

其實我會拿0050出來說,是因為他是台灣的ETF始祖,比較有代表性。

但假如你會跟我討論哪一隻ETF更好了,那恭喜你,代表你已經知道指數投資的好處了!

海內外不乏很多指數型的ETF,有追蹤各大國際指數的,也有追蹤產業指數的,甚至也有追蹤商品指數的,林林總總不勝枚舉,但都有一個相同的特色,就是不單壓單一公司

也因為如此,你不用擔心你投資的ETF會像John手上抱很久的「大同公司」股票,只能成為追憶,因為這些「指數型基金ETF」都是一堆公司股價加權計算出來的,即便其中一間公司有問題,也不會有跌價太多的風險。

還有一點更重要的是,通常這些指數裡包含的公司,不是政府挑出來的,就是國際間的專業機構精挑細選的,假如公司開始有問題,不符合長期投資的條件,就會被剔除換上其他新的、有潛力的公司,風險相對更低!

S&P500指數ETF

選擇這樣的投資標的,搭配上面提到分散、長期的策略,John無法保證大家都一定能賺錢(我也很好奇誰敢保證?︿︿),但這樣的投資方式在過去來說成功機率幾乎是百分之百,也算是表現很不錯了吧?

=========================================

總結

這麼多年來的投資,John看過太多當下被評價很好的公司,到最後走向沒落。

不過當然,也有很多長年期投資存股很好的標的,比如台積電。

但假如我無法確認我買到的,到最後到底會變台積電還是諾基亞,為何不挑選相對風險更低的ETF投資,穩穩地享受成長的軌跡更好?

所以假如您認為自己的投資經驗不足,不知道怎麼判斷公司的好壞,John建議您不要隨意存股,不如投資ETF,長期來看更安全,投資報酬也不錯。

當然,假如您跟John一樣對投資有自己的獨到見解,還是可以在股票市場裡創造更快的資產增值,不過還是提醒各位,太積極的投資,資金部位要有底限,千萬不要把自己生活所需或緊急預備金拿來賭,當投資的資金有不能賠的壓力的時候,投資的決策很容易錯誤,這並不是財務規劃上樂見的!

祝福各位投資愉快,順心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