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2日 星期六

信託,沒這麼簡單(1)

今天跟客戶晤談,被問到一個問題


已經設定抵押給銀行及一個二胎的不動產

可以透過信託規避抵押執行嗎?」


真是個大哉問


要回答問題前,先來了解一下信託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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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張圖下方的這三位是信託的根本

委託人 = 出資產、定方向的人
受託人 = 收資產、照定好的方向前進的人
受益人 = 拿到好處的人

稍後我們會再提到上面那位信託監察人好用在哪裡。
但這篇沒有牽扯到監察人,我們就只談主要的三人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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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了解了這些關係,我們就可以來談談上面說到的問題了

信託法第一條開宗明義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信託標的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看到重點了沒?

將信託標的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予受託人

請各位試想一個狀況

家裡有一位像乙武洋匡,但又沒有乙武洋匡這樣謀生能力的小孩,我們害怕未來我們不在的時候沒人照顧他於是我們〈委託人〉就移轉一筆資產放進銀行〈受託人〉,請銀行幫我們管理,未來管理收益就用來照顧小孩〈受益人〉

這時候為了管理方便,就必須將我們〈受託人〉的財產登記到銀行〈委託人〉的名下,以便銀行〈委託人〉行使管理權責。

原本這樣的設計

一來、是方便銀行管理資產,不用每次都要經過委託人的授權

二來、是可以區隔委託人資產,避免委託人破產損害到保障受益人的初衷

所以信託法12條也明文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可是~~可是~~可是~~ 

若是設立信託本身就已經是惡意的,為保障真正債權人的權益,法律還是設有一些限制的


比如


一、在還沒成立信託前就設定在財產上的權利,好比John客戶這樣的狀況

二、雖然已經成立信託後,但受託人是依照信託本旨而設定權利給別人,也可以執行

  比方說,受託人依照信託本旨將不動產設定抵押給銀行而獲取資金操作金融商品獲利

三、第二項所說的情況,即便是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設定的抵押權,在委託人未提出撤銷抵
  押權前,抵押權人仍然有權力執行


四、因處理信託財產本身而得到的債權
  比如,修繕被信託的不動產水電線路,但受託人並沒有付錢,此時水電師傅可申請執行

五、其他實際會損害某些特殊債權人利益的狀況,法有明定可以特別處理


可見得並不是所有狀況都可以避免信託標的被執行

不過大部分情況下,若成立信託時的信託標的物並沒有帶有特殊負擔,且信託執行期間受託人沒有管理處分的瑕疵,對於委託人而言,真心不用太過擔心自己的一般財產有債務問題時,信託標的會被執行的問題

好啦!今天這一講就到這,信託其實還有很多不同種類的型式跟繁雜的問題,以後有機會John 再跟大家慢慢談,對於今天的議題若是還有疑惑,歡迎留言教學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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