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2日 星期二

老違建不拆?小心賠了夫人又折兵.....

 



就在昨天,John跟一位好久沒聯絡的高中同學通上電話,近20年沒連繫,自然聊天說地,同學知道John目前在做顧問,自然也問了John一些財務上的問題。


言談間,同學提到她買了新房,但跟樓下鄰居處得不好,所以鄰居就威脅她要報拆她的頂樓增建,同學得意洋洋的說:


「我早就查過了,83年以前蓋的違建,就地合法,根本不可能會拆,想恐嚇我?」


聽得John冒出一身冷汗,鄰居真的無法報拆她的違建嗎?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討論會不會被拆之前,必須先討論「違建」的由來跟相關法令


建築法從民國27年訂立開始,著重都在如何蓋出建築物,雖然在民國46就透過內政部函令設置「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但卻沒有正式法源可以依據。


隨著違建情況越來越多,才終於在民國73年修正建築法時新增97-2的規定,給予法源授權內政部修正訂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來管理眾多不合建築法規定的違建,並在76年完成目前最新版的16條條文,文中第11條已經明令既存違建「限期拆除」「列管拆除」

請注意:

只有「限期拆除」「列管拆除」,並沒有「就地合法」喔!

看完這篇文章,以後出門不要再說「合法違建」這四個字囉!


但該辦法第11-1條又給與各地方政府權力設定所謂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於是一直都沒有地方政府敢去設定所謂的期限,怕得罪人!


一直到陳水扁執政台北市之後,才在民國100年正式設立「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其中第4條明文將既有違建的時間點劃分出來,就是84年,這也就是現在大眾所認知違建拆或不拆的依據時間,也是被媒體謔稱,違建的「阿扁特赦線」。


但即便是特赦,同法25條亦明訂是「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並沒有提到「合法」兩字,也設置在某些條件下一樣是即報即拆,甚至同法29條規定,即便是35-52年間的「老舊房屋」也相同命運。


至此,大概只有古蹟才能脫離「免拆」的命運,其他的,最多都只是「列管緩拆」,而不是不能拆,假如以為特赦線就是免死金牌,恐怕民眾要大失所望了。

= = = = = = = = = = = = = = = = = = = = =

回過頭再來討論一下,那同學的房子不就不保了?肯定要拆了?


其實未必,剛剛提過在「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5條中有規定,除非是符合特定事由,由政府機關認定需要立即拆除外,基本上都是列管緩拆,而所謂的列管緩拆,就是除非所有84年後的新違建都拆光了,不然應該輪不到你的房子被拆。


這個時候敦親睦鄰就很重要了,因為25條規定的事由通常都是鄰居舉報才會發生,政府不會吃飽沒事去拆你,所以鄰居的相處就格外重要,假如我們家裡有這樣的情況,跟鄰居對談最好不要太火氣,明哲保身!


相關的新聞可以參考

鄰居告「既存違建」遭判拆 住戶怒:天理何在

= = = = = = = = = = = = = = = = = = = = =

另外有兩個重點想要跟各位提醒:


1.違建拆不拆跟分館協議沒有關係

上面那篇文章末陳律師有提到,若有分管協議就有合法使用權,但要跟各位鄭重聲明的是

合法使用權不等於房屋不會被拆

就像很多人問John,我的違建明明有繳稅,為什麼還會被拆?

客官阿,你繳稅是因為你使用,你被拆是因為這個建築物根本就不合法,兩者是沒關係的呀!

你偷了人家的車,為了開這台車用你的錢去加油了,難道這台車就合法變成你的了?原車主不能要回去?

想不被拆就做好鄰居關係吧!不然就是賭政府緩拆拆不到你!除此之外目前沒有可解套的方式喔。

2.分管協議需要登記

不是有做分管協議就可以高枕無憂了。

還需要拿去地政機關在土地登記簿上做註記,這樣的註記才有公示效力,才能對抗未來新買房的善意第三人,否則若日後鄰居有變動,這個分管協議對新的鄰居是沒有效用的唷!

= = = = = = = = = = = = = = = = = = = = =
結論

John最後還是勸同學,最好做好敦親睦鄰的動作,畢竟違法就是違法,沒有人會管你是不是因為這個違法多花了錢,真的被抓到辮子就一定拆,不要存有僥倖心理!

假如真的無法跟鄰居溝通,就來委託John處理,畢竟John甚麼客人都看過了,就算沒辦法達到雙方目標,至少也不會當下反目成仇,維持良好關係,有時候時間會給你更好的結果也不一定。

也奉勸各位喜歡買頂樓加蓋的朋友,要買之前請務必三思,尤其是隔房出租,一旦其中一個房客跟鄰居處得不好,你可能整層好幾間就被拆光光,得不償失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