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5日 星期四

〔新聞解析〕要保人≠被保險人 小心節稅踢鐵板

 



在CFP持證人群組常常會出現很多有趣、針對時事新聞的討論,透過討論也可以交流大家的經驗,讓真相更明確,讓所有CFP能站在更專業正確的立場替客戶規劃人生重要的每個財務決策,這種感覺真的很好!


今天的討論有趣到理財促進會的劉理事長親自拜託John寫一篇文章,讓大家能更簡單清楚的解讀這篇文章,所以John也就臨危受命的寫了這篇文!


先來看看今天的消息吧!(請點選下方文字進入新聞)

要保人≠被保險人 小心節稅踢鐵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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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開始討論這篇新聞之前,John想要跟各位討論一個很重要但大家常會不小心忽略的觀念:

保單是要保人的財產

這句話看起來像是廢話,但卻還是有很多人因不了解而被追稅,甚麼意思?

也就是說,只要是保單衍生出來的所有收益,除了專屬於被保險人比如失能理賠、醫療理賠等)的部分,其他的全部都算是要保人的財產,即便是被保險人身故理賠的理賠金不用課遺產稅,也依然會有要保人贈與受益人的贈與稅風險(若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

換另一個角度講,假設被保險人尚未身故,而要保人早一步先走,此時自然沒有所謂的保險給付,保單仍然持續有效,所以此張保單的價值準備金就會變成要保人的遺產,而需要承擔遺產稅風險。

千萬別再迷信『保險免稅』這個說法,應該先確認保險公司給付的類型,或是保單移轉的方式是哪一種,再來判斷這些類型是否有稅負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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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過頭來我們再來談談這則新聞提到的,關於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風險:

1.遺產稅

若去除實質課稅原則不談,新聞中提到,剛剛John也提醒過的,要保人早於被保險人身故,保價金需列入要保人遺產,這邊就不再贅述。

新聞中所提到的第二點,關於身故前兩年贈與給配偶民法1138條或1140條各繼承人前二條繼承人配偶的保單,其保價金需要回歸遺產計算遺產稅,這點John倒不那麼擔心。

其一是因為贈與時的贈與稅可以抵扣遺產稅,再來是遺產稅的免稅額比贈與稅高很多,基本上就算併入遺產,課徵的稅額也不高,唯一需要注意的,只有夫妻之間的贈與會不會影響到差額分配請求權就可以了。

2.贈與稅

除了新聞中提到的更改要保人,須依保價金課徵贈與稅以外,上面John也提過,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理賠原則是免稅的,但在要受不同的狀況之下,有可能被當成是要保人對受益人的贈與,針對要保人課徵贈與稅,此處請特別留心。

3.最低稅負制

最低稅負制是所得稅的一種,主要針對受益人課徵,分為生存保險金及死亡保險金兩個部分,但由於最低稅負制的免稅門檻高,所以鮮少有人被課徵。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雖無同時課徵贈與稅及最低稅負制的案例,且法稅專家多數贊同一稅不二課,也就是贈與稅與最低稅負制這兩種稅負只能擇一課徵,但實務上稅捐機關卻沒有明確否定發生兩稅皆課的可能,只是因為剛剛提過最低稅負制的免稅門檻比較高,所以一般都只會課徵到贈與稅(生存及死亡保險金皆有案例),真正用上最低稅負制的機會極少。

4.保單無效風險

群組內討論最熱烈的就是這一點,但John覺得這一點是最不用擔心的一點。

講的簡單一點,就是一張保單要有效,必須經過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雙方同意,若是被保人不同意成立這一張保單,可以主張這張保單無效解約。

那為什麼John會說這一點最沒有關係呢?

因為就算被保險人主張保單無效,解約之後返還價金還是進入要保人的帳戶,對於被保險人完全沒有利益,所以除非要保人對被保險人有明顯的不利意圖(例如想要詐領保險金),被保險人才有解約的動機,否則保險法105條的規定,基本上是不太可能用得到的。

5.新要保人的負擔

這點是新聞上沒有提到,但John認為依然需要注意的點。

當要保人身故,該保單轉成要保人的遺產,若保單的價值準備金非常龐大,就有可能會發生被保險人繼承為保單要保人之後,需要找補保單利益給其他繼承人的負擔,是否會造成新要保人的困擾值得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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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過去的時代很多爺爺或奶奶喜歡用爸爸媽媽當被保險人,受益人寫孫子,也就是俗稱的「三代保單」

這樣的三代保單雖然看起來非常划算,但在稅負上卻承受極大的風險,建議各位有空就可以把自己的保單拿出來檢視,先確認自己保單的要被保人及受益人是誰,再計算稅負的風險值有多少,能調整的趕快調整,不能調整的也事先預備,避免未來發生風險時現金流不夠,徒增感慨。

若自己無法確定保單關係人配置是否會造成額外負擔,建議各位還是找身邊的CFP專業理財顧問詢問,才能確保未來安心。

祝福各位都能正確配置保單關係人,用保險創造無憂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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