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4日 星期六

[稅局新聞稿]你以為只有國稅局會抓你逃漏稅?

 


過年回來之後,第一次的群組炸鍋文,無非就是這兩天的這個報導了:



這是經濟日報的付費文章,假如你無法進入觀看,也可以參考國稅局的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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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濟日報的文章中有提到,詢問官員如何得知有逃漏稅的嫌疑,官員提到有人舉報。

誰通報?

官員卻不肯進一步透露。

但官員表示,美國和台灣並沒有交換課稅資料,不是透過外交部或其他官方管道向美國取得。

此案賣房的錢也沒有匯回台灣,所以,更不可能是從銀行體系得知。

官員還指出,賣美國房子的所得,只有很少很少數的案子會被國稅局課到最低稅負,稱此案屬難得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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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案子裡,John看到兩個亮點:

1.官員說到的,美國跟台灣沒有交換課稅資料。

其實就如大家所熟知的,美國有FATCA制度,但肥咖跟後來的CRS最大的不同,就是CRS是雙向的,肥咖卻只有大家對美國交資料,美國並不提供它本國資料,所以國稅局基本上不大可能透過資訊交換的方式,從美國IRS手上取得該案的相關資料。


右邊圖示很清楚告訴我們,資料的收集是給美國,跟我們沒關係。

而後來的CRS就不一樣囉,透過CRS,國稅局是有權利從他國政府處,拿到中華民國同胞在他國的金融資料的,所以就不像在美國處分不動產這麼無憂無慮囉!
(上圖中左邊藍色部分寫著required for ALL,就不是單一國家了。)

關於FATCA與CRS的基本概念,請參照John的另一篇文章

不過短期也不需要太過擔心,到目前為止,我國交換資料的國家也僅有日本、澳洲以及英國這三個國家,只是未來漸漸會有越來越多國家加入這是肯定的,隨時注意相關資訊也是必需的唷!

2.那麼問題就來了,既然不可能是美國出賣我,那到底誰出賣我?為什麼要出賣我?

一般人處分海外不動產,或甚至是海外的資金,應該不會向不認識的人透漏,畢竟財不露白,那最有可能的,就是自己身旁的家人、親戚、朋友、同事等比較接近的人。

但是既然是身旁親近的人,又為何會出賣我?


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就檢舉案件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將以收到的罰鍰提撥20%做為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





也就是說,這個案子光罰緩的部分就有80萬,而檢舉人就可以領到16萬,假如這位事主平常對身邊的人不算太好,那麼光檢舉這個動作我就能賺16萬,根據法規國稅局又必須對我的身分保密,不舉報好像對不起自己^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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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站在有賺錢就應該繳稅的立場,John還是要奉勸各位乖乖地遵循法律的規定,即便是節稅也要符合法令給的優惠,不要想盡辦法不繳稅變成逃漏稅,假如被查到連補帶罰損失更多。

但John也知道難免會有人想鋌而走險,假如你真的這麼有冒險精神,那麼John想要提醒你,想要你繳稅的,不一定只有國稅局,賺錢就靜靜的賺,默默地收,千萬不要太過大肆張揚,免得遭舉報,就得不償失。

更何況在職業生涯中,John碰到過以為自己資金回台會被課一堆稅,想要鋌而走險用非法方式處理,卻在John幫其評估過後,以非常少的稅金代價就安全的把資金合法回台的案例,就像此案的苦主一樣,假設當初他是想把錢匯回台灣的,又假如如實申報,其實本稅也才80萬,佔售出金額僅1%,實際稅率真的很低,根本沒必要想東想西走偏門。

當然,這件案子的苦主看起來是根本沒打算資金回流,單純可能樹大招風被人舉報而已,那又是另一個狀態了!

所以假如你有海外資金或資產的問題,建議各位一定要先找專業的顧問先詢問過再做決定,免得做錯了,不僅不合法,還多繳稅金!

祝大家兔年行大運,數錢數到手抽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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