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跑條款一讀 立委修法設150萬賠償上限
早上看到這樣的新聞,竟然群組也討論的很熱烈,到底這個法條是好還是不好,我想帶著大家來思考一下!
先說明,這法案只是一讀,要到三讀還需要些時間,所以別先擔心著等,看完這篇,我覺得應該也不需要擔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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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開始思考主題前,先請大家思考一下,為什麼大家會想要買車險,甚至是高額超額責任險?
這篇裡我大概提到過幾個關鍵,其中一個就是「名貴車系賠償」
這個項目的車體賠償通常以數十萬起跳,最高可能達千萬,一般的理賠數字在大多在300-500萬之間,這也是大多數人想保高額超額險的主要原因之一。
這一條法案橫空出世的原由,主要是因為還是有不少人的保障還不夠(超額沒有配置),但是只要一次的意外,就可能賠上一輩子,相關新聞可以參照上面那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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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就談談這條法案到底合不合理?
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車輛受損害之情形,單一車輛回復原狀之費用或金錢賠償之金額,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車禍的補償原則,主要是希望可以給予受害者在財產上、身體上乃至於精神上的補償,讓受害者不至於因發生重大變故而生活無以為繼。
但一般買得起高級車的車主會被認為是經濟上較富裕的族群,應當可以負擔得起維修的費用,所以才會有立委提出單一事件車體理賠上限150萬的修正案,希望讓中低階層的民眾可以避免因為一次意外就賠上一輩子。
看似很合理,但以JOHN的經驗來看這件事,倒是認為會有些誤區:
1.故意或重大過失,範圍怎麼定?
在車禍調解中最常出現的字眼,叫做「應注意而未注意」,而這個原則常會跟「故意或重大過失」一詞造成連結,若是稍加不注意,很可能就直接變成了「不在此限」的範圍裡了。
到底該怎麼界定?有沒有可以評斷的標準?有沒有彈性的空間?怎麼判斷才能做到公平?
其實以上的範圍假如沒有相對明確的界定,就會在判決上造成誤區,怎麼配套就顯得相對重要了!
2.高價車車主真的都很有錢嗎?
John認識不少高價車的車主,其實都是用貸款買的車,甚至是二手車、外匯車,但就算是買得便宜,維修的費用通常不會相差太多,在這樣的狀況下,假如還要車主本身負擔除了法定的賠償額以外的高額維修費用,又顯失公平了!
當然我們可以在道德觀上批判這些人,「誰叫你愛開高價車,負擔較高的維修費也是應該的」,但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怎可用高價車去評斷公平性?
這樣的法條若沒有配套措施,未來在法院爭訟上一定徒增許多冤案!
3.150萬真的可以保護弱勢民眾嗎?
一般薪資階層的民眾,一年都未必能賺到150萬,設定這樣的上限,真的對於保障不夠的民眾能有保護作用嗎?
雖然未必一次意外賠上一生,但假如真的需要賠付到150萬,那肯定也要經歷被扣薪多年的窘境,生活水準必然也會降低,甚至無以為繼。
站在這樣的角度來看,這個法條設立的目的似乎難以達成,又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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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與其設定賠償金額的上限,John倒認為不如廣為宣傳,普及社會大眾對超額責任險的常識,避免大眾常常會有「反正有政府規定的強制責任險就好」的觀念,也可以搭配在常年沒有發生過車輛事故的車主身上,除了原本的車險係數優惠,加碼增加「主動提高超額責任險保額,給予適當保費優惠」的補貼方案,讓一般民眾都了解增加超額責任險的重要,進而可以提高保額保障自己。
任何的政策,給胡蘿蔔都一定比施以極刑更能讓民眾心服口服,政府施以小惠,產險公司營收增加,同時民眾也可以得到更完整的保障,三方得利的事,會不會更好呢?
反之,不管是一般民眾或是高級車車主,都一定要了解超額責任險跟車體險在未來對自己會越來越重要,改變過去隨便保的習慣,多在承保時確認到底自己最需要的是那些保障,才能避免風險真的發生時,自己保障卻不足的窘境。
預防勝於治療是大家耳熟能詳的話,但要真正落實才是有利自己的。
祝福大家平安順心,天天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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