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昨天,John跟一位好久沒聯絡的高中同學通上電話,近20年沒連繫,自然聊天說地,同學知道John目前在做顧問,自然也問了John一些財務上的問題。
言談間,同學提到她買了新房,但跟樓下鄰居處得不好,所以鄰居就威脅她要報拆她的頂樓增建,同學得意洋洋的說:
「我早就查過了,83年以前蓋的違建,就地合法,根本不可能會拆,想恐嚇我?」
聽得John冒出一身冷汗,鄰居真的無法報拆她的違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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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討論會不會被拆之前,必須先討論「違建」的由來跟相關法令
建築法從民國27年訂立開始,著重都在如何蓋出建築物,雖然在民國46就透過內政部函令設置「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但卻沒有正式法源可以依據。
隨著違建情況越來越多,才終於在民國73年修正建築法時新增97-2的規定,給予法源授權內政部修正訂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來管理眾多不合建築法規定的違建,並在76年完成目前最新版的16條條文,文中第11條已經明令既存違建分「限期拆除」跟「列管拆除」。
請注意:
只有「限期拆除」跟「列管拆除」,並沒有「就地合法」喔!
看完這篇文章,以後出門不要再說「合法違建」這四個字囉!
但該辦法第11-1條又給與各地方政府權力設定所謂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於是一直都沒有地方政府敢去設定所謂的期限,怕得罪人!
一直到陳水扁執政台北市之後,才在民國100年正式設立「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其中第4條明文將既有違建的時間點劃分出來,就是84年,這也就是現在大眾所認知違建拆或不拆的依據時間,也是被媒體謔稱,違建的「阿扁特赦線」。
但即便是特赦,同法25條亦明訂是「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並沒有提到「合法」兩字,也設置在某些條件下一樣是即報即拆,甚至同法29條規定,即便是35-52年間的「老舊房屋」也相同命運。
至此,大概只有古蹟才能脫離「免拆」的命運,其他的,最多都只是「列管緩拆」,而不是不能拆,假如以為特赦線就是免死金牌,恐怕民眾要大失所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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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過頭再來討論一下,那同學的房子不就不保了?肯定要拆了?
其實未必,剛剛提過在「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5條中有規定,除非是符合特定事由,由政府機關認定需要立即拆除外,基本上都是列管緩拆,而所謂的列管緩拆,就是除非所有84年後的新違建都拆光了,不然應該輪不到你的房子被拆。
這個時候敦親睦鄰就很重要了,因為25條規定的事由通常都是鄰居舉報才會發生,政府不會吃飽沒事去拆你,所以鄰居的相處就格外重要,假如我們家裡有這樣的情況,跟鄰居對談最好不要太火氣,明哲保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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