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3日 星期四

保單稅不稅?別讓權利打瞌睡.....


老朋友唐老大(哈哈,可惜不是馮迪索本人)昨天電話閒聊時談到投資型保單,很自豪自己是在90年就做了這份保單
業務告訴他,95年之前做的投資型保單都不會有稅負,他感到特別安心!

真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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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談保單稅負的時候,我們常常只聽說「要課稅」「不課稅」,卻很少有人問

「會課到甚麼稅?」「真的都沒風險嗎?」

John想要在這篇文章跟大家談談,保單有可能碰到的稅負,跟常看到風險發生的可能點,讓大家提早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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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贈與稅

保單常見的贈與稅發生時間點,通常會是父母幫小孩規劃保單時,每年幫小孩繳保費的那個時間點,所以常見父母幫小孩買保單,每年繳費金額壓在220萬以下就免稅,但以下兩種狀況也很容易會有贈與稅,卻常常被人遺忘:

1.保單移轉

  保單移轉的當下,會就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價值課徵贈與稅。

很多朋友在繳了多年的儲蓄險之後忽然想要轉給小孩,才發現裡面的保價金早就超過贈與免稅額,移轉時反而多被課了一筆贈與稅,贈與稅的成本一加上去,發覺前幾年領到的高利息全都賠回去了,得不償失,所以在移轉前要多做考量!

當然,假如可以預料,在買保險前就應該把這點考量進去,事先做好規劃!

2.要保人、被保人、受益人不同的保單

  很多人只知道要保人、受益人不同的保單有機會被課最低稅負制,但卻很少人知道,當要保、被保、受益三個關係人都不同時,其實很有機會被課到贈與稅

舉個例:

爸爸用媽媽的名字當被保人,受益人是兒子,買了一份保單,當媽媽離開的時候,稅負怎麼計算?


當媽媽離開的時候,保險啟動理賠,這個時候因為受益人是兒子,所以保險公司會把理賠金直接給兒子

但是,問題來了

因為爸爸還在,所以照理來說這張保單是爸爸的財產,當受益人是兒子的時候,視同爸爸把這個受益權贈與給兒子,這時候,雖然媽媽的理賠金「免遺產稅」,但是爸爸就必須繳交「贈與稅」,很多人會忽略這點,導致最後被補稅!

媽媽過世,壽險保單竟被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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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得稅最低稅負制

最低稅負制,正確的法律名詞,應該叫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是政府為了租稅公平,在民國95年基於所得稅法延伸另外制定的一個條例,主要是要規範所得稅法中沒有拘束到的以下四項所得,增加國家稅收:

1.海外所得(99年開始適用)
2.要受不同的保險給付
3.私募交易所得
4.非現金贈與


針對保險,最常會遇到的就是第一項海外所得跟第二項,要保人、受益人不同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保單,保險給付可能面臨稅負風險,以下針對兩項分別說明:

1.海外所得

保單會跟海外所得有關係?

其實這一項相對比較少,但因為有客戶遇到,還是得說說。
購買大額投資型保單時,因為配息金額全來自海外基金,本來就算海外收入。

或是贖回海外基金有資本利得,也必須歸入海外收入!

假如這位客戶剛好又是有海外資產,當年度有需要列入海外所得計算的資金匯回台灣,一般大家都會很習慣算好匯回資金在670萬台幣左右,卻忘了還有投資型保險的基金配息或資本利得,很容易就超過額度,而被課徵到海外所得的基本所得額。

這部分因為通常是分開做的,壽險歸壽險顧問,資金匯回屬銀行體系,而即便是銀行體系內,外匯跟理財通常也是不同部門承辦,橫向聯繫容易疏漏,假如沒有專屬財務顧問的客戶很容易忽略應該併同計算,提醒大家應該要整體規劃更保險一點。

2.要受不同保單給付

誠如我們在上面贈與稅環節提到的,假如有要、被、受皆不同人的狀況時,保單可能產生贈與稅。

這裡談到的要、受不同產生的稅負,其實算是進階版!

這裡先談一個重點:


贈與稅,基本上要要保人、被保人跟受益人三個皆不同才會有稅賦風險。

但在最低所得稅負制下,只需要保人跟受益人兩個不同,就有可能會有稅賦風險。

贈與稅最低所得稅負制,只會發生其中一個,不會重複徵稅。


把上面的例子再提一次:

當媽媽離開的時候,此張保單的要保人跟受益人不同,所以符合最低稅負的規定,假如保險理賠的金額超過3330萬(免稅額)就有可能對受益人(小新)課徵最低稅負制

但實務上,單一繼承人要領受超過3330萬的保險金,概率還是偏小,再者,假如真的發生這種狀況,還要看國稅局在我們下一個大題會說的實質課稅的部分要不要追討,所以因為要、受不同而被課徵到最低稅負的狀況,機率是偏小的。


但假如今天要、被保人相同的狀況下,上述贈與稅的部分就不會成立,因為保險事故發生的當下要保人已經不在了,自然就不會有贈與的問題,這時候就又回到要、受不同的爭議,所以假如保險理賠進到受益人的帳戶,就要評估有沒有超過3330萬,看看需不需要課徵最低稅負制,或者進到實質課稅的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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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質課稅(遺產稅)

自從98年稅捐稽徵法增訂12-1,確立了實質課稅的法源依據後,國稅局就有了「尚方寶劍」,民間戲稱這叫做「霸王條款」。

自此,原本依照保險法112條遺產及贈與稅第16條第9款規定,指定受益人的保險身故給付,從原本無須計入遺產,變成了要看國稅局臉色,決定進不進入「實質課稅」,才能確定是不是安全過關。

依照2020年6月最新公布的實質課稅態樣,新聞報導羅列了九大地雷,以下供大家參考



財政部發的原稿也截圖供各位參考






總之,保險免稅這個大旗,以後假如還有聽到別人提起,我建議還是不要太有把握!

但的確是有可能透過事前規劃達到就算實質課稅也是免稅的效果,至於怎麼做,就要請各位請教您身邊專業的CFP國際理財規劃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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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所謂的95年以前保險免稅的說法,應該是針對保險給付在95年後需要計入所得基本條例這個命題而言,雖然依照免稅額3330萬來說,大部分的人的確很難被課到稅,但直說免稅也有失公允,加上又有國稅局的實質課稅原則,難說不會被再計入遺產稅,有許多的判例證明即便是在95年以前做的保單一樣被計入實質課稅,所以請各位要小心!

再談到投資型保單又更麻煩,因為投資型保單包含 保障 分離帳戶 ,歸於分離帳戶的帳戶價值是沒有節稅效果的,若是沒有交代清楚,很容易發生紛爭的!

但投資型保單其確有其效用,留待下一篇跟各位一起討論!

祝福大家
資產配置順利安全,稅務問題遠離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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